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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品管理辦法

規則壹。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規則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必須遵守本條例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和其他行政法規的規定。

規則三。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毒品和腐蝕性產品。危險化學品列入根據國家標準(GB12268)公布的危險貨物清單;);未列入危險貨物名錄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名錄,由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環保、衛生、質檢、交通等部門確定並公布。

第四條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處置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簡稱危險化學品單位),是確保本單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主要責任人,並對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負責。危險化學品單位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或者處置的人員,必須接受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

第五條?對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壹)國務院經濟綜合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綜合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設立及其改建、擴建的審查, 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和容器(包括運輸用罐體,下同)專業化生產企業的審查和指定,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發放,危險化學品在中國的登記和危險化學品的登記。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職責。

(二)公安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核發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和準購證,審核發放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許可證,監督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並對上述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三)質檢部門負責發放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容器生產許可證,監督危險化學品包裝容器產品質量,並對上述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4)環保部門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重大危險化學品汙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有毒化學品事故應急監測和進口危險化學品登記,並對上述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五)鐵路、民航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航空運輸和鐵路、民航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和監督檢查。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監督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認定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單位、駕駛員、船員、裝卸工、押運員的資質,並對上述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六)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毒性鑒定和危險化學品事故傷亡人員的醫療救護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有關部門的批準和許可文件,核發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危險化學品單位的營業執照,並對危險化學品市場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八)郵政部門負責郵寄危險化學品的監督檢查。

第六條?依照本條例對危險化學品單位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壹)進入危險化學品作業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獲取有關資料,向有關人員了解情況,向危險化學品單位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議;

(二)發現危險化學品事故隱患時,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認為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要求的設施、設備、器材和運輸工具,責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發現違法行為,當場糾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接受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不得拒絕或者阻撓。有關部門派出的工作人員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壹)進入危險化學品作業場所進行現場檢查,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二)發現危險化學品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責令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或者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裝置、交通工具立即停止使用;

(四)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查封非法生產、儲存、使用、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場所,扣押非法生產、儲存、使用、運輸的危險化學品以及用於非法生產、使用、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原料、設備和運輸工具;

(五)發現影響危險化學品安全的違法行為,當場糾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七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壹)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在其鋪設的危險化學品管道上設置明顯標誌,或者未對危險化學品管道進行定期檢測的;

(二)施工單位未按照規定書面通知管道附屬單位,或者未會同管道附屬單位制定應急預案並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或者管道附屬單位未派專人到現場進行管道安全保護指導的;

(三)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未提供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未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上加貼或者懸掛化學品安全標簽的;

(四)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提供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與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不符,或者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上粘貼、懸掛的化學品安全標簽與包裝內的危險化學品不符,或者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化學品安全標簽載明的內容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

(五)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出現新的危險特性後,未立即公告,或者未及時修訂其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

(六)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經營無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的;

(七)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和容器的材質以及包裝的種類、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與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不相適應的;

(八)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單位未在作業場所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和安全設施設備,或者未在作業場所設置通訊和報警裝置的;

(九)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沒有專人管理,或者對儲存的劇毒化學品和儲存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不實行雙人收發保管制度的;

(十)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建立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核查登記制度的;

(十壹)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未明碼標價的;

(十二)生產、進口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未對危險化學品進行登記,或者發現其生產、進口的危險化學品具有新的危險特性,未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內容變更手續的。

從事危險化學品儲存的港口經營人有前款規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儲存劇毒化學品和易爆炸危險化學品的專用倉庫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相應技術防範設施的,由公安機關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生產、儲存劇毒化學品和爆炸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配備公安機構和專職公安人員的,依照《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管理條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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