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和規劃、發展改革、公安、交通運輸、衛生、財政、市場監管、水利、文化、旅遊和體育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經濟開發區的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做好本轄區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照法律法規和各自職責,負責本轄區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第六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實行網格化管理制度,將市容環境衛生工作納入城市數字化管理系統,提高市容環境衛生智能化、精細化管理水平。第七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法律法規、科學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環境衛生意識,養成良好的文明衛生習慣。
車站、廣場、旅遊景點、集貿市場、商場、超市等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市容環境衛生宣傳。
廣播、電視、報紙、網站等媒體和戶外廣告應當安排市容環境衛生方面的公益宣傳內容。第八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單位和個人參與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良好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的權利,都有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整潔的義務,愛護公共環境衛生設施,並有權勸阻和舉報違反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法規的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尊重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工作,不得妨礙和阻撓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第二章市容環境衛生責任第九條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實行責任區制度。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主體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壹)城市街道、橋梁、廣場、地下通道等公共區域和公共廁所、垃圾中轉站等環境衛生設施,由管理者負責;
(二)城市內的鐵路、公路、涵洞、河流、公共水域、沿線、海岸及其他附屬設施,由管理者負責;
(三)車站、碼頭、公交車站、停車場、公共綠地、旅遊景點、公園、花園、集貿市場、商店、文化體育娛樂場所、戶外廣告、街亭等設施,由經營者或者管理者負責;
(四)電力、通信、郵政、供水、供氣、供熱、空氣管道等公共設施。,由物業所有人或管理人負責;
(五)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區、街巷,由物業服務單位負責;未實施物業管理的居住區、街巷,由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
(六)雨汙水管網、化糞池、化糞池由產權所有者或管理者負責;產權不清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負責;
(七)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區域內和城市管理行政部門劃分的責任區,由本單位負責。
(八)施工現場由施工單位負責;待建場地由產權單位負責;當地人民政府負責拆遷現場;
責任區域和責任主體不明確或者有爭議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第十條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要求:
(壹)保持市容整潔,無攤點、搭建、張貼、塗寫、刻畫、懸掛、堆放、占用和停放;
(二)保持環境整潔,無裸露的垃圾、糞便、渣土、油汙和汙水,無雪(冰)、滯水等引起病媒生物孳生的汙染源,水域無明顯漂浮物和汙染物;
(三)按照規定設置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設施,保持其完好和整潔;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