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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文明的城市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建成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街道)建成區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實施城鎮化管理的其他區域。第三條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實行統壹領導、區域負責、專業管理與群眾管理相結合的原則。第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市容環境衛生工作的領導,將市容環境衛生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市容環境衛生工作經費。第五條市、縣(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和規劃、發展改革、公安、交通運輸、衛生、財政、市場監管、水利、文化、旅遊和體育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經濟開發區的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做好本轄區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照法律法規和各自職責,負責本轄區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第六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實行網格化管理制度,將市容環境衛生工作納入城市數字化管理系統,提高市容環境衛生智能化、精細化管理水平。第七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法律法規、科學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環境衛生意識,養成良好的文明衛生習慣。

車站、廣場、旅遊景點、集貿市場、商場、超市等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市容環境衛生宣傳。

廣播、電視、報紙、網站等媒體和戶外廣告應當安排市容環境衛生方面的公益宣傳內容。第八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單位和個人參與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良好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的權利,都有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整潔的義務,愛護公共環境衛生設施,並有權勸阻和舉報違反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法規的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尊重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工作,不得妨礙和阻撓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第二章市容環境衛生責任第九條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實行責任區制度。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主體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壹)城市街道、橋梁、廣場、地下通道等公共區域和公共廁所、垃圾中轉站等環境衛生設施,由管理者負責;

(二)城市內的鐵路、公路、涵洞、河流、公共水域、沿線、海岸及其他附屬設施,由管理者負責;

(三)車站、碼頭、公交車站、停車場、公共綠地、旅遊景點、公園、花園、集貿市場、商店、文化體育娛樂場所、戶外廣告、街亭等設施,由經營者或者管理者負責;

(四)電力、通信、郵政、供水、供氣、供熱、空氣管道等公共設施。,由物業所有人或管理人負責;

(五)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區、街巷,由物業服務單位負責;未實施物業管理的居住區、街巷,由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

(六)雨汙水管網、化糞池、化糞池由產權所有者或管理者負責;產權不清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負責;

(七)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區域內和城市管理行政部門劃分的責任區,由本單位負責。

(八)施工現場由施工單位負責;待建場地由產權單位負責;當地人民政府負責拆遷現場;

責任區域和責任主體不明確或者有爭議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第十條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要求:

(壹)保持市容整潔,無攤點、搭建、張貼、塗寫、刻畫、懸掛、堆放、占用和停放;

(二)保持環境整潔,無裸露的垃圾、糞便、渣土、油汙和汙水,無雪(冰)、滯水等引起病媒生物孳生的汙染源,水域無明顯漂浮物和汙染物;

(三)按照規定設置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設施,保持其完好和整潔;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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