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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地法律常識

1.土地法律法規知識

給出壹個滿意的答案,為團隊加分。在農村建設住宅用地有什麽要求和程序?答:《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造住宅,經法律批準使用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所有的土地的,不在此限。

因為農村住宅必須建在農村集體土地上,農村村民和鄉鎮企業要想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房,首先要取得集體土地上的建房權,也就是農村集體土地的使用權。根據《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農村村民建設住宅用地應當遵循以下原則:壹是必須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二是盡量利用村裏原有的宅基地和學習所,嚴格控制占用耕地。三是嚴格按照規定的宅基地標準使用土地。

第四,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審批權限履行用地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和鄉鎮企業在按上述辦法取得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前提下,必須依法取得其所建房屋的所有權。否則,他們不僅不能按照生產行為取得受法律保護的房屋所有權,還將面臨壹系列法律後果:鄉鎮企業非法占用土地的,《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規定,單位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 *。

根據非法占用的土地是否符合總體規劃,限期拆除或沒收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並處以罰款。對主要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此外,關於農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還規定,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什麽是合理利用土地?答:土地利用是利用土地資源滿足人類生產生活需要的行為。土地的合理利用主要取決於土地資源的不同類型、性質和特點以及地面的環境條件,采取必要的措施進行科學有效的利用,以取得最佳的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

具體來說,由於我國人口多,耕地少,要求把壹切可以用於農業的土地都用於農業生產,為人民生活和生產建設提供更多的農產品。非農建設使用土地,能使用非耕地的不要占用耕地,能使用劣質地的不要占用好地;能少用地就不要多占地,真正做到每壹寸土地的稀有合理利用,切實保護耕地。非法占地的法律責任有哪些?答:非法占用土地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未經合法有效批準占用土地的行為。

根據我國現行的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土地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擅自占用土地。以各種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

超過批準的數量,多占土地。非法批準或使用土地的壹方拒絕歸還土地。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區內進行開墾。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規定,非法占用土地的法律責任包括: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

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沒收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不適用於農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房)。

還可以處以罰款(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不超過30元的罰款)。行政處分(不適用於農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城鎮居民可以購買農村宅基地嗎?答:國土資源部發布的《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明確規定,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宅基地,嚴禁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設的房屋發放土地使用證。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農村村民只轉讓和購買房屋,不轉讓宅基地。購房人需要使用宅基地的,須征得宅基地所有權集體同意,報相關人批準,並按當地國家建設征用標準補償宅基地使用權後,方可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地上建築物依法轉讓的,只改變土地使用權,不改變所有權。

因此,在辦理變更登記時,土地所有權仍屬於原集體,變更登記的只是使用權。壹些地方在辦理類似變更登記時,認為只要集體同意,並給予集體壹定補償,就可以將土地所有權由原來的集體所有變更為國家所有,沒有法律依據。

因為把集體所有的土地轉為國有有嚴格的法律程序,必須按照國家建設征用集體所有土地的審批程序,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而且征地權只有縣級以上。農村居民建房可以占用自己的承包地嗎?答:農村居民建房應盡量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誌高,不得占用耕地。

確需占用耕地的,必須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但是,如果農村村民承包的土地屬於基本農田保護區內的耕地,根據《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農村村民不得占用其經營的土地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住宅,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建窯、建房、建墳、挖砂、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破壞基本農田的活動。

“非常珍惜。

2.關於土地糾紛的法律知識

妳應該先向當地* * *申請裁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決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法院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糾紛,由鄉級人民或縣級以上人民處理。

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之前,任何壹方不得改變土地使用現狀。

3.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過程中需要註意哪些法律知識?

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中國社科院學部委員在“新常態背景下中國農村發展與治理學術研討會”上表示,中央1號文件提出,用5年時間基本完成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

確權過程中應註意的幾個法律問題?首先,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是在農村土地制度改革頂層設計相對滯後的背景下進行的。

有的地方是土地確權後在承包證書上寫“永久”字樣。但對於“長期不變”的具體政策含義,以及“長期不變”與第二輪農地承包的關系,中央政策並未做出具體規定。

此外,農地確權還受到現行法律規定的承包期和承包期內合同關系的制約。《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條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

目前我國農地第二輪承包期壹般在2027-2028年到期,也就是說距離到期還有13年左右。據調查,在已經開展確權試點工作的農村,普遍的做法是在合同關系上遵循二輪承包。確權登記後,發證時限為2027年或2028年。

如果確權要做到“永久”,必然會與現行法律規定的合同期限和合同期間的合同關系發生沖突。不同的合同期限必然導致利益相關者的不同關註和期望。

還有剩余的50年承包期或70年承包期,農民的關註點和期望會有很大不同,這將直接影響他們參與確權工作的積極性。

4.土地利用常識是什麽?

問:為什麽要對土地進行登記?答:土地管理法規定,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應當登記發證。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問:在什麽情況下應該進行土地登記?答:土地使用權轉讓、劃撥需要初始登記;購買商品房、房改取得土地使用權以及轉讓、繼承等。申請變更登記;抵押和出租應當辦理他項權利登記。問:土地證的作用是什麽?答:土地證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有權)的法律文件,也是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的必備文件。

問:土地登記發證的程序是什麽?答:土地登記(初始登記、變更登記)申請進行地籍調查、權屬調查、地籍調查、審核、登記和頒發(換發、變更)土地證書。問:商品房和房改的土地登記發證程序是什麽?答:土地登記申請-地籍調查-審核、審批-登記發證。

問:解放初期持有的房產證現在有效嗎?答:《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規定:“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相應的,城市居民只有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於國家。

但原房產證可以作為確定土地使用權的來源之壹。問:現在土地使用證已經發了,為什麽還需要年檢?答:壹是通過年檢中實地調查核實文件,核實土地是否有面積擴大和轉移。

二是是否存在改變用途且土地使用權未按規定出租或抵押的情況。三是樹立“許可用地”新理念,督促未登記者登記發證。

四是依法查處違法用地。問:單位辦理商品房土地使用權登記發證需要提交哪些資料?答:①土地登記申請書;單位法定代表人證明、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資格證書、營業執照;(3)商品房買賣合同;④購買發票(復印件);⑤契稅證明(復印件);⑥房產證(全)(復印件)。

問:個人辦理商品房土地使用權登記發證需要提交哪些資料?答:①土地登記申請書;(2)個人身份證明(復印件);(3)商品房買賣合同復印件;④購買發票(復印件);⑤房產證(全)(復印件)。

5.有哪些關於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九條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重新出讓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

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第二十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

第二十壹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和義務隨之轉移。第二十二條土地使用者通過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其使用年限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剩余年限。

第二十三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隨之轉移。第二十四條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人或者所有人享有該建築物、附著物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時,其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但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第二十五條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的轉讓,應當按照規定進行登記。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的分割和轉讓,須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並按規定辦理轉移登記。第二十六條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的,市、縣* * *人有優先購買權。

當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市場價格不合理上漲時,市、縣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第二十七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後,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應當按照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辦理。

6.有哪些關於土地的基本常識?

關於土地的壹些基礎知識:1。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除外。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縣級人民登記造冊,發放證書,確權;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歸農民集體所有。

2、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處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之前,任何壹方不得改變土地使用現狀。

7.農村宅基地有哪些法律常識?

我國《物權法》第153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雖然字數不多,但是包含了很多法律法規的規定。就農村宅基地而言,涵蓋了以下規定:1。壹個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我國65438至0998年修訂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農村村民建房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盡量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宅基地...農村村民出售或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這就是人們常說的“壹戶壹宅”制度。

法律規定,壹方面農村村民有土地建房,另壹方面在我國人多地少的國情下,要盡量減少建房用地,切實保護現有耕地。既然法律規定壹個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作為農村村民就應該珍惜和保護,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辦事,不得轉讓、出租、出售。

否則,再次申請宅基地時,* * *不會被批準,最終導致失去住房。二、城鎮居民不得購買農村宅基地和住宅。

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1999《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土地流轉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第二條第二款規定:“農民住房不得向城鎮居民出售,也不得允許城鎮居民占用農村集體土地建房,有關部門不得發放土地用於違法建設和購買房屋。與此同時,國土資源部連續下發通知: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宅基地,嚴禁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規建房發放土地使用證。

因此,根據上述法律法規的規定,城鎮居民應該明白,農村村民的宅基地及其房屋是不能買的,否則不能辦理入戶、領證,就不受法律保護。第三,農村住房不能抵押。

農村村民的宅基地及其房屋不僅可以出售、轉讓或者出售給城鎮居民,而且農村村民本人也不能作為抵押貸款。《物權法》第184條規定:“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壹)土地所有權;(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我國《擔保法》第37條已經做出了相應的規定。

再者,如前所述,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出售或者出租房屋後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從這三部法律的規定來看,不難看出,既然農村宅基地不能作為抵押物,那麽農村村民的房屋也同樣不能作為抵押物。這是因為農村的房子不是空中樓閣,而是宅基地上的建築,它們是緊密聯系、不可分割的整體。也就是說,失去房子就意味著失去宅基地。相反,得到房子就意味著得到宅基地。

宅基地不能抵押。因此,如果允許農村房屋抵押,壹旦債務到期,抵押權人因未清償而要求實現抵押,則必須用作為抵押的農村房屋來清償債務,這樣負債的農村村民將失去房屋,無處棲身。

《物權法》對農村宅基地的相關規定,既保護了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和農民的切身利益,又告訴人們,農村宅基地不同於其他動產和不動產,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受到法律的嚴格限制,其中最顯著的特點就是再次明確了城鎮居民不得購買農村宅基地和農村村民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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