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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有哪些?

財產保險合同是指以財產及其相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合同。財產保險是以有形或無形財產及其相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壹種補償性保險,包括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保證保險、農業保險等。那麽,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有哪些?

概念

包括:

(1)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2)責任保險合同糾紛

(3)信用保險合同糾紛

(4)保證保險合同糾紛

(5)保險人的代位求償糾紛。

財產保險合同是指以財產及其相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合同。財產保險是以有形或無形財產及其相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壹種補償性保險,包括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保證保險、農業保險等。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是以各種有形物質財產、相關利益和責任為基礎的保險合同。

責任保險合同是以被保險人的民事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無論是企業、團體、家庭還是個人,在各種生產經營活動或日常生活中,因疏忽或過失造成他人損害,受害人依據法律或合同約定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在投保相關責任險後,均可由保險公司進行賠償。責任保險有兩種主要類型:

(l)被保險人對第三者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依法應承擔的經濟責任,即法律責任;(二)賠償糾紛引起的訴訟、律師費,以及經保險公司事先同意支付的其他費用。信用保險合同是以信用風險為保險標的的財產保險合同。商品交易活動的債權人以其在交易活動中面臨的信用風險為保險對象向保險人投保,保險人對被保險人(債權人)因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而遭受的經濟損失承擔責任。

保證保險是指保險人作為保證人,以投保人為被保險人,向權利人提供的壹種保證形式。因被保險人不履行合同義務致使權利人遭受經濟損失的,保險人應當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承擔賠償責任。保證保險的性質屬於保險。不是保證。在保證保險中,保險責任是保險人的主要責任。只要合同約定的保險原因發生,保險人就應承擔保險責任,保險責任因保險原因不在合同有效期內發生而消滅。發生約定的保險事故,被保險人只有履行了約定的條件和程序,才能獲得賠償。

保險代位求償權又稱保險代位求償權,是指保險人依法享有的對保險標的的損害向負有責任的第三人請求賠償的權利。

保險代位求償權是財產保險領域中壹項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在這方面,海商法、保險法、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都有相應的規定。保險代位求償權有兩個最重要的法律特征:壹是來源的合法性。即保險代位求償權來源於法律的直接規定,屬於保險人的合法權利,當事人不得通過協議變更;二是具有債權屬性的請求權。代位權不屬於債權,只是債權的請求權。保險人將自己置於被保險人的地位,代替被保險人行使債權請求權。這種債權請求權不是保險人對第三人的權利,而是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請求權。

保險代位求償權是法律特別賦予財產保險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而人身保險合同當事人不享有也不承擔這壹權利和義務。在財產保險合同中,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在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金後,在賠償金額內依法取得保險代位求償權,同時被保險人自然承擔依法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保險法規定了保險代位求償權,壹方面是基於財產保險的賠償原則;另壹方面是防範保險行為引發的道德風險;另壹方面是為了避免傷害第三人逃逸,免除其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保險代位求償權大致可分為物質代位求償權和權利代位求償權。實質代位求償權是保險人履行了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賠償義務後,對保險標的剩余利益的所有權。權利代位是指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保險事故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根據法律規定,保險人在賠償被保險人的損失後,可以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根據《海商法》和《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的相關規定,保險代位求償權是指保險人在其保險責任範圍內,對保險標的的全部或者部分損失進行賠付後,在賠償範圍內向海上保險事故的責任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可見,保險代位求償權與“委付”是有區別的,即我國保險代位求償權的概念不包括物上代位求償權,僅指權利代位求償權。

典型式

實踐中,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主要有:

(1)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是指以各種有形財產、相關利益和責任為保險標的,因訂立和履行財產損失保險合同而產生的各類糾紛。財產損失保險合同包括企業財產保險合同、家庭財產保險合同、運輸保險合同、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農業保險合同。

(二)責任保險合同糾紛,是指因責任保險合同的訂立、履行和終止而發生的各類糾紛。包括以下主要責任險:公眾責任險、產品責任險、雇主責任險、職業責任險、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等。

(3)信用保險合同糾紛是指因信用保險合同的訂立和履行而產生的各類糾紛,包括商業信用保險、投資信用保險和出口信用保險。

(四)保證保險合同糾紛,是指當事人之間因訂立和履行保證保險合同而發生的各類糾紛。

(五)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是指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所發生的各種糾紛。行使代位求償權時,應註意以下幾點:保險事故必須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與第三人的過錯必須有因果關系;代位權的取得必須以保險人已經支付保險賠償金為前提。

使用法律條款和索引

保險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1.保險合同的壹般條款:

第十條保險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險人就保險權利義務關系達成的協議。

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

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第十壹條訂立保險合同,應當協商壹致,按照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保險的以外,保險合同自願訂立。

第十八條保險合同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保險人的名稱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名稱和住所,人身保險受益人的名稱和住所。

(三)保險標的。

(四)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

(五)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

(六)保險金額;

(七)保險費及支付方式;

(八)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辦法;

(九)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

(十)訂立合同的年、月、日。

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約定其他有關保險的事項。

受益人是指在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可以是受益人。

保險金額是指保險人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

第十九條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中的下列條款無效:

(壹)依法免除保險人的責任或者增加投保人、被保險人的責任;

(二)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二十條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協商變更合同內容。

變更保險合同的,保險人應當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註或者附具批單,或者投保人和保險人就變更訂立書面協議。

2.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的規定:

第四十八條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沒有保險利益的,不得向保險人要求賠償。

第四十九條保險標的轉讓的,保險標的的受讓人應當繼承被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

保險標的轉讓的,被保險人或者受讓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但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因保險標的轉讓而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保險人可以自收到前款規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保險人解除合同時,應當將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收取的保險費,扣除應收部分後,退還被保險人。

被保險人或者受讓人未履行本條第二款規定的通知義務,因轉讓導致保險標的的風險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運輸工具航程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在保險責任開始後,不得解除合同。

第五十壹條被保險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生產操作和勞動保護的規定,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

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檢查保險標的的安全狀況,並向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提出書面建議,及時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

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對保險標的安全應盡的責任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為了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經被保險人同意,保險人可以采取安全措施。

3.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爭議的規定:

第五十九條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已支付全部保險金額,且保險金額等於保險價值的,受損保險標的的權利歸保險人所有;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的,保險人應當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取得受損保險標的的部分權利。

第六十條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前款規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已從第三者獲得賠償的,保險人在賠償保險金時,可以扣除被保險人已從第三者獲得的賠償金額。

保險人依照本條第壹款規定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不影響被保險人就未得到賠償的部分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第六十壹條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支付保險金前,被保險人放棄向第三者請求賠償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後,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的,該行為無效。

被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妨礙保險人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的,保險人可以扣除或者要求返還相應的保險金。

第六十二條保險人不得對被保險人的家屬或者其成員行使代位求償權,但被保險人的家屬或者其成員故意造成《成本法》第六十條第壹款規定的保險事故的除外。

第六十三條保險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時,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有關資料。

4.關於責任保險的規定:

第六十五條保險人可以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造成的第三者損害,直接予以賠償。

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對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的賠償責任確定後,保險人應被保險人的請求,直接向第三者賠償保險金。如果被保險人遲遲不理賠,第三者有權就應賠償的部分直接向保險人索賠。

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對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對第三者進行賠償的,保險人不賠償被保險人的保險金。

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承擔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第六十六條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發生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第壹條保險法實施後成立的保險合同發生的爭議,適用保險法的規定。保險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險合同發生的糾紛,除本解釋另有規定外,適用當時的法律規定;當時法律沒有規定的,參照適用的保險法的有關規定。

確定保險合同是否成立,適用合同訂立時的法律。

第二條保險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險合同,適用當時法律認定無效,適用保險法認定有效的,適用保險法的規定。

第三條保險合同在保險法施行前成立,但保險標的的轉讓、保險事故、理賠、代位求償等行為或者事件發生在保險法施行後的,適用保險法的規定。

第四條保險合同成立於保險法施行前。保險法實施後,保險人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為由主張解除合同的,適用保險法的規定。

第五條保險法實施前成立的保險合同,下列情形的期間自2009年6月5日+10月6日+0日起計算:

(壹)保險法施行前,保險人收到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保險法施行後,適用保險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三十日;

(二)保險法實施前,保險人知道解除事由,保險法實施後,依照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行使解除權的,適用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的30日;

(三)保險法實施後,保險人依照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解除合同的,適用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兩年;

(4)保險法實施前,保險人收到保險標的轉讓通知,保險法實施後,以保險標的轉讓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為由,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按照合同約定解除合同的,適用保險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30日。

第六條保險法施行前已經審結的案件,以及當事人按照審判監督程序申請再審或者提起再審的案件,不適用保險法的規定。

本案適用中應註意的問題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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