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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法》對醫療侵權責任有哪些規定?

妳好:

第十壹屆NPC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侵權責任法》明確規定了醫療損害責任。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為患者保密。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範實施不必要的檢查。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具體來說,在《侵權責任法》中,要求醫療機構承擔過錯責任,醫療機構違反相關診療規範的規定,隱瞞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偽造、篡改、銷毀病歷資料等行為,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但在患者或其近親屬不配合診療,醫務人員在搶救垂危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盡最大努力做出合理診療,且因當時醫療水平難以做出診療的情況下,醫療機構不承擔責任。

根據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規定,醫務人員在實施手術、特殊檢查、治療時,未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和替代醫療方案並取得書面同意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因搶救垂危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負責人批準,可以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第五十九條規定“因藥品、消毒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生產者、血液提供者或者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為患者提供了多種選擇,方便了其索賠。第六十三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範實施不必要的檢查”,為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通過不必要的檢查牟利敲響了警鐘。

中華法律保護計劃律師朱指出,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對患者造成損害有過錯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和替代醫療方案,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規定的義務,給患者造成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因搶救垂危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負責人批準,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醫務人員未盡到與當時醫療水平相應的醫療義務,給患者造成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因下列情形之壹造成患者損害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其他有關醫療規範的;隱瞞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

因藥品、消毒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生產者、血液提供者或者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要求醫療機構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後有權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者追償。

因下列情形之壹造成患者有損害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開展符合診療規範的診療活動的;醫務人員在搶救垂危病人等緊急情況下,盡到了合理的診療義務;限於當時的醫療水平,診療難度較大。

前款第壹項情形,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填寫並妥善保管住院記錄、醫囑、檢查報告、手術和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醫療費用等病歷資料。患者要求查閱、復制前款規定的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為患者保密。泄露患者隱私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給患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範實施不必要的檢查。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幹擾醫療秩序,妨礙醫務人員工作和生活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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