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餐飲工作12小時違法嗎?
每天工作時間超過12小時,如果未經勞動部門批準,將違反勞動法關於休息的相關規定,屬於違法行為。
《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勞動法》第四十壹條規定,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不超過壹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也可以委托律師提起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餐飲公司如何簽訂勞動合同?
1首先要認真審查勞動者的主體資格。
(1)工人身份審查:
HR人員首先要核對勞動者提供的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然後要求其在復印件上簽字確認。明確“復印件與原件壹致,由本人提供。如有虛假,願承擔壹切法律責任。”
(2)審查工人的教育、資格和工作經驗:
用人單位應當要求勞動者提供學歷、資歷的原件和復印件,並讓其簽字確認所提供的證件原件真實。同時,對勞動者提供的工作經歷也要進行書面確認,明確“如有虛假,願承擔壹切法律責任”。
(三)審查勞動者與其他用人單位是否仍存在勞動關系:
勞動者只能與用人單位確認勞動關系。聘用仍與其他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員工,原用人單位遭受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種賠償應當承擔更大的責任(壹般法院會確定70%的責任比例)。用人單位必須要求勞動者提供與原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主要是查閱勞動手冊中的相關記錄,同時也要求勞動者提供失業證明。此外,用人單位還應註意對勞動者存在性和營業禁止性的審查。對此,用人單位必須讓勞動者做出書面承諾,並簽字確認。
(4)檢查勞動者的健康證明:
由於就業條件和醫療期的可能,用人單位為了降低風險,可以要求勞動者提供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或者用人單位規定的健康證明。最合適的方式是用人單位組織員工去掛鉤醫院體檢。
2.雙方履行告知義務: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其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安全生產條件、勞動報酬,並對勞動者要求的其他信息給予詳細解答。用人單位應當要求勞動者在用人單位設計的告知書上簽名,並妥善保管。同時聽取工人的相應匯報,並做好文字記錄,供員工簽字確認。
3.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文本應提前壹天交給勞動者。對於雙方想要協商的情況,有壹定的溝通時間,從而達到有效溝通、達成共識的目的。
簽訂勞動合同時,要註意雙方必須當面共同簽字。壹般是員工先簽字,再由用人單位法人或委托人簽字,然後統壹蓋章。最後要蓋章,每頁都有騎縫章。這樣就保證了書面合同簽字的真實性和有效性,防止被篡改。最後將兩份勞動合同交給勞動者保管,勞動者收到的收據會有收據;另壹份由用人單位留存,並及時歸檔。
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壹般在正式入職登記後壹周內完成。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至此,簽訂勞動合同的程序基本告壹段落。將進入辦理就業手續階段。
4.辦理入境手續:
入職程序壹般包括填寫入職登記表、提交入職材料、辦理登記手續、建立員工花名冊等。同時在規定時間內到所在區縣職業介紹機構進行就業登記,並轉移相關社會保險。
三、餐飲不簽合同怎麽賠償?
即使沒有勞動合同,也不能隨意辭退,不簽勞動合同也不受法律保護。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未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應當依法支付勞動者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如果勞動者拒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認為需要勞動者,那麽用人單位必須同時承擔相應的風險,比如勞動者後期在沒有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索賠兩倍工資。
即使勞動者放棄了勞動合同保障的權益,也是無效的,因為違反了強制性規定。
以上是12小時餐飲工作對妳來說是否違法的相關內容。我們可以理解為,未經勞動部門批準,每日工作時間超過12小時,就違反了勞動法關於休息的相關規定,是違法的,勞動者必須簽訂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