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殘疾人教育條例(2017修訂)

殘疾人教育條例(2017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障殘疾人受教育的權利,發展殘疾人教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國家保障殘疾人平等接受教育的權利,禁止基於殘疾的教育歧視。

殘疾人教育應當貫徹國家教育方針,根據殘疾人的身心特點和需要,全面提高殘疾人素質,為殘疾人平等參與社會生活創造條件。第三條殘疾人教育是國民教育的組成部分。

發展殘疾人教育,貫徹普及與提高相結合,以普及為主的方針,保障義務教育,重點發展職業教育,積極發展學前教育,逐步發展高級中等以上教育。

殘疾人教育應當提高教育質量,積極推進融合教育,根據殘疾人的殘疾類別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或者特殊教育,以普通教育為主。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殘疾人教育的領導,將殘疾人教育納入教育發展規劃,統籌實施,合理配置資源,保障殘疾人教育投入,改善辦學條件。第五條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殘疾人教育工作,統籌規劃、協調管理全國殘疾人教育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國務院規定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殘疾人教育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殘疾人教育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殘疾人教育工作。第六條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及其地方組織應當積極推進和開展殘疾人教育,協助有關部門實施殘疾人教育,為殘疾人接受教育提供支持和幫助。第七條學前教育機構、各級各類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按照本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殘疾人教育;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殘疾人不得拒絕入學。第八條殘疾人家庭應當幫助殘疾人接受教育。

殘疾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和保障其受教育的權利,積極開展家庭教育,使殘疾兒童、少年及時接受康復訓練和教育,並協助和參與相關教育機構的教育教學活動,為殘疾兒童、少年接受教育提供支持。第九條社會各界應當關心和支持殘疾人教育。殘疾人所在社區、有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支持和幫助殘疾人平等接受教育,融入社會。第十條國家對在殘疾人教育事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教育督導的機構應當將殘疾人教育實施情況納入督導範圍,可以對殘疾人教育法律法規執行情況、殘疾人教育教學質量、經費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專項督導。第二章義務教育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保障適齡殘疾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義務教育的實施進行監督、指導和檢查,包括對殘疾兒童、少年實施義務教育的監督、指導和檢查。第十三條適齡殘疾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保證其殘疾子女或者被監護人依法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第十四條殘疾兒童、少年應當接受與當地兒童、少年同等年齡的義務教育。必要時,其入學年齡和入學年限可適當提高。第十五條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衛生行政部門、民政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根據新生兒疾病篩查、學齡前兒童殘疾篩查、殘疾人統計等信息,對義務適齡殘疾兒童少年進行學前登記,全面掌握本行政區域內義務適齡殘疾兒童少年的數量和殘疾情況。第十六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殘疾兒童、少年的數量、類別和分布情況,統籌規劃,優先在部分普通學校建立特殊教育資源教室,配備必要的設備和專門從事殘疾教育的教師、專業人員,指定招收殘疾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並支持其他普通學校根據需要設立特殊教育資源教室,或者安排具備相應資源和條件的學校為其他招收殘疾學生的普通學校提供必要的支持。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為實施義務教育的特殊教育學校配備必要的教育教學、康復評估、殘疾人康復訓練等儀器設備,加強九年義務教育特殊教育學校建設。第十七條能夠適應普通學校學習生活、接受普通教育的適齡殘疾兒童、少年,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的規定,就近到普通學校接受義務教育。

適齡殘疾兒童少年可以接受普通教育,但在學習和生活上需要特殊支持。根據其身體狀況,可以到壹定區域內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具有相應資源和條件的普通學校接受義務教育。

適齡殘疾兒童、少年不能接受普通教育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進入特殊教育學校接受義務教育。

學齡殘疾兒童和青少年需要特殊照顧,不能上學。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統籌安排,通過提供家庭學校教育或者遠程教育實施義務教育,並納入學籍管理。

  • 上一篇:中考政治有哪些重點?
  • 下一篇:美麗的道德句子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