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違反本法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停止發布,並以同等廣告費用在相應範圍內公開更正、消除影響,處以廣告費用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收負有責任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的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廣告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廣告主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而設計、制作、發布廣告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承擔全部民事責任。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3.廣告違反本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發布公開更正,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廣告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廣告違反本法第九條至第十二條規定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發布並公開更正,沒收廣告費用,可以並處廣告費用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違反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廣告發布者改正,處以壹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
5.違反本法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的規定發布藥品、醫療器械、農藥、食品、酒類、化妝品廣告的,或者違反本法第三十壹條的規定發布廣告的,由廣告監督管理部門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改正或者停止發布,沒收廣告費用,可以並處廣告費用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廣告業務。
6.違反本法第十八條規定,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發布煙草廣告或者在公共場所設置煙草廣告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發布,沒收廣告費用,可以並處廣告費用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7.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未經廣告審查機關審查批準,發布廣告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發布,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廣告主,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偽造、塗改、轉讓廣告審查決定書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廣告審查機關對違法廣告內容作出審查批準決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上級機關、行政監察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9、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和廣告審查機關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0.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侵權行為之壹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廣告中損害未成年人或者殘疾人身心健康的;假冒他人專利的;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未經同意,在廣告中使用他人的名義和形象;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權益的行為。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壹級機關申請復議;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