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和省對嬰幼兒護理機構(以下簡稱護理機構)的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托幼機構發展應當遵循公益導向、普惠優先、安全健康、科學規範、屬地管理、分類指導的原則。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托育服務的統壹領導,將托育服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目標責任考核,保障相關財政資金,協調解決托育服務中的重大問題。
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落實托育服務屬地管理責任,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合理規劃轄區內托育機構布局,促進托育機構規範發展。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轄區內托幼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並指定負責人。第五條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托幼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組織制定托幼服務發展規劃和工作實施方案,指導區人民政府托幼機構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的管理工作。
區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負責本轄區內托幼機構的管理,指導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開展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和婦聯、工會等群眾團體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托幼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支持早期發展的嬰幼兒行業協會開展行業評估、通報、培訓等工作,規範執業行為,加強行業自律,促進會員和行業提高管理水平。第七條托幼機構應當堅持以嬰幼兒為中心的原則,遵循嬰幼兒身心發展規律和特點,提高托幼服務水平,保障嬰幼兒安全健康,促進嬰幼兒身心全面發展。第二章設立與管理第八條設立托幼機構應當遵守消防、安全生產、食品安全、環境保護等有關法律法規,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根據嬰幼兒身心發展的規律和特點配備設備、設施和人員。第九條營利性托幼機構應當依法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申請登記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托幼機構,應當經民政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登記。登記前,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出具審查意見。
托幼機構依法登記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備案。托幼機構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依法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登記機關應當及時向衛生行政部門推送托幼機構的登記信息。第十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設托幼機構信息管理平臺,定期發布和更新轄區內托幼機構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托幼機構備案信息,為公眾提供高效便捷的查詢服務。
市場監管和民政部門登記的托育機構管理信息應當及時納入托育機構信息管理平臺。第十壹條托幼機構應當承擔安全管理的主體責任,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職責:
(壹)按照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文件的有關規定,全面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履行各項消防安全職責;
(二)按照內部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文件的有關規定,建立和落實內部安全工作責任制,將內部安全工作納入本單位管理目標,保障安全工作必需的人員、經費和裝備;
(三)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安全檢查,不得設置或者放置危及嬰幼兒安全的設備、設施和物品;
(四)制定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應急演練;
(五)在主要出入口和嬰幼兒生活活動區域,安裝視頻安全監控系統,保證監控全覆蓋,並按照規定時間保存視頻資料;
(六)建立嬰兒運送系統,由嬰兒監護人或其委托的成年人運送嬰兒;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職責。第十二條托兒所工作人員應當掌握急救的基本技能和預防、避讓、逃生、自救的基本方法,在突發事件中優先保證嬰幼兒的安全。第十三條托幼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衛生保健管理職責:
(壹)建立衛生消毒、疾病預防控制制度。對嬰幼兒進行日常健康檢查和健康觀察,發現患有傳染病的兒童後,按照規定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發現工作人員患有危害嬰幼兒健康的疾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嬰幼兒感染;
(二)根據不同年齡嬰幼兒的特點,建立科學合理的作息制度、體育鍛煉計劃,加強日常護理和護理,對體弱兒進行項目管理;
(3)建立食品安全管理體系。根據嬰幼兒生長發育需要和營養標準,科學編制每日食譜,向家長公示,並按規定制作膳食樣本;
(四)了解入園嬰兒的健康狀況和預防接種情況,協助實施國家免疫規劃;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衛生保健管理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