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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唐
法官:王俊義·劉銀濤。
職員:唐敏。
公訴人:張婷。
後衛:沈敏
被告:相超。
見證人:吳
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孫婷婷。
法警:羅和李小龍。
主持人:周
主持人:尊敬的領導,老師,親愛的同學們,大家好!為了把廣大青少年培養成為家庭的好孩子、學校的好學生、社會的好青年、對祖國、對社會、對自己有責任感的好公民,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新人,加強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把學生養成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法制教育結合起來,共創和諧社會的美好未來。今天我們在這裏舉行全校。
對涉嫌搶劫的被告人陳豪壹案進行了模擬審判。請遵守法庭秩序,確保審判活動正常進行。現在,我宣布城關中學八班(14)青少年模擬審判活動現在開始。(主持人退出屏幕,書記員進入法庭)
壹、審判準備階段
職員:
(1)公訴人、辯護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是否到庭?
檢察官:他已經出庭了。
辯護人:他已出庭。
受害者:我們到了。
法定代表人:我們到了。
(2)法庭紀律現在宣布:
1.所有出庭人員要服從法官的統壹指揮,關閉壹切通訊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準吸煙。
2.旁聽人員必須保持安靜,不得喧嘩、鼓掌或打岔,不得進入審判區。如有意見,可在休庭後提出。
3.法官或法警有權制止違反法庭紀律和妨礙訴訟活動的行為。對不聽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訓誡、責令退場或罰款、拘留;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邀請公訴人、辯護人、法定代理人就座。
(4)全體人民起立,邀請審判長和法官出庭。
法官就座後,審判長說:“請坐”。
(5)法官就座後,向審判長報告:“向審判長報告,被告人相超已被提審到我院,公訴人和訴訟參與人到庭,法庭準備開庭審理。”(報告後坐下)
審判長:(敲小木槌)繁昌縣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現在開庭,被告人被傳喚到庭。(先核對當事人身份)
審判長:被告相超,這是妳的真名嗎?還有別的名字嗎?
相超:是的。沒有別的名字。
審判長:多大?妳住在哪裏?妳現在的職業是什麽?
相超:我已經14歲了。我住在範陽鎮陽光社區。我抓了壹個在繁昌縣第六中學二年級五班的學生。
審判長:妳以前受過法律處罰嗎?
相超:沒有。
審判長:妳這次是什麽時候,為什麽被拘留逮捕的?
被告人:我於2010,10年2月28日被逮捕,原因是我刺傷了樊宇,涉嫌故意傷害罪。
審判長:被告人相超、繁昌縣人民檢察院收到起訴書副本了嗎?妳什麽時候收到的?被告:2011年3月2日收到。
審判長:繁昌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晁故意傷害壹案,繁昌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因本案涉及未成年人,為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52條規定,本案不公開審理。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在庭審中享有以下權利:
(1)可以申請合議庭成員、書記員、公訴人的回避,也就是說,如果上訴人與本案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判決的,可以請求更換;
(2)可以出示證據,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出庭,調取新的證據;
(3)被告人可以為自己辯護;
(4)法庭辯論結束後,被告人可以進行最後陳述。
以上權利妳聽清楚了嗎?
被告:我聽清楚了。
法定代表人:我聽清楚了。
審判長:被告人相超及其法定代理人,妳們是否申請回避?
被告:沒有申請。
法定代表人:無申請。
二、法庭調查階段
審判長:現在法庭調查開始。首先,由檢察官宣讀起訴書。
檢察官(站起來):現在我來宣讀起訴書。
繁昌縣人民檢察院起訴書刑字(2011)第8號
被告相超,男,出生於1996年6月8日,現年14歲。漢族。他住在範陽鎮陽光小區。被捕前,他是繁昌縣第六中學六年級25班的學生。他現在被關押在繁昌縣看守所。
被告人相超涉嫌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罪。繁昌縣公安局偵查後,移送法院起訴。經依法審查查明,被告人詹天2010 12.24來到鳳凰網吧找到被害人,要求被害人將其MP4歸還給自己。受害人想多聽幾天,發生了沖突。被告在鳳凰網吧被被害人打敗。在刺傷受害者後,被告迅速離開了現場。2010年2月28日,10在其班主任的陪同下到縣公安局投案自首,交代了整個事件經過。
上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足以認定。法院認為,被告人無視國家法律,為正當目的使用法律明令禁止的暴力手段,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十七條之規定,構成故意傷害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壹條之規定,本院特此起訴,請依法懲處。
繁昌縣人民法院
公訴人:審判長,起訴書已經宣讀完畢。
審判長:被告人相超,妳聽清楚起訴書了嗎?和妳收到的壹致嗎?被告:壹致。
審判長:被告相超,妳可以坐下來回答問題。被告人,妳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有意見嗎?
被告:無可奉告。
審判長:公訴人有沒有問被告人什麽問題?
公訴人:被告人相超,今天,本院將不公開開庭審理妳涉嫌故意傷害致人重傷壹案。妳應該如實回答法庭問題,知道嗎?
被告:是的。
公訴人:被告人相超,妳於2010年2月24日持刀捅傷被害人樊宇,此事屬實嗎?被告:有,但是他先拿走了我的MP4不還。我捅了他,因為我很生氣。
檢察官:案發時妳捅了被害人幾刀?
被告:就壹刀。
檢察官:妳刺傷受害者後,他有什麽反應?
被告:他痛苦地滾到了地上,捂著肚子。
檢察官:出血了嗎?
被告人:壹開始沒看出來。當時光線比較暗,他抓著衣服,我沒看到。看到他在地上打滾,旁邊的站長把他翻了個身,看到留了很多血。
檢察官:妳用什麽刀捅的他?
被告:我身上帶著壹把小小的瑞士軍刀,差不多和普通水果刀壹樣長。我通常用它來削蘋果。檢察官:這把刀是妳平時帶的,還是那天特意帶的?
被告:我以前壹直帶著。
公訴人:被告人,妳捅了被害人之後去了哪裏?
被告人:我壹看到他流了很多血,就害怕被公安局抓起來,就背著書包跑了。我跑到班主任劉老師家裏。
檢察官:妳把刀扔哪了?
被告人:我嚇得跑出去把刀扔了。
檢察官:在哪裏?
被告:在網吧旁邊的壹個花園裏。
檢察官:法官,我的問題問完了。
審判長:律師,妳有什麽要問的嗎?
辯護人:詹天,妳和範有什麽矛盾?
被告:事情是這樣的。那天我去鳳凰網吧找樊宇拿回他上次從網吧帶我去的oppo MP4。其實在這之前,我根本不認識樊宇,只知道他是八年級38班的,學校有名的混混,經常欺負低年級的同學。上次在鳳凰網吧下載歌曲,他看我的MP4精致漂亮,讓我借給他用幾天。當時和他在壹起的還有壹些朋友,我不敢得罪他們,就借給了他。後來聽學校同學說,樊宇借的東西肯定不回來了,就又去找他要。我在他們班沒找到他,就來鳳凰找他。發現他在上網,我就找他要MP4,他說再聽幾天,現在還沒還給我。當時我就急了,就開始搶,就開始打。但是我打了他,他卻壹怒之下把他推倒在地拿走了。
辯護人:案發後,妳有沒有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如實交代妳捅了人的事實?
被告人:班主任劉老師勸我,親自帶我去自首。我也向公安機關說明了所有情況。
辯護人:當時妳和樊宇打架。持續了多久?
被告:時間過了壹段時間。先是抓起MP4,互相推搡,撕了壹會兒。他比我高,我就被他推倒在地,頭被撞在網吧的椅子上,當時很痛苦。然後我從口袋裏拿出刀,站了起來。當時光線昏暗,我沒註意就捅了他壹刀。
辯護人:有人上來拉個腿嗎?
被告:沒有..
辯護人:審判長,我的問題問完了。
審判長:法庭陳述結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57條規定,公訴人應當就其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出庭作證,辯護人應當就被告人無罪的事實出庭作證。接下來,控辯雙方將進行舉證和質證。首先,公訴人將提供證據。
公訴人:我的證據分為以下幾部分:
1.出示被告人故意傷害的兇器瑞士小軍刀壹把,以及被告人陳豪辨認故意傷害現場的筆錄和照片;
2.被害人在派出所指認被告人相超的辨認筆錄和照片;
3.被告人相超在公安機關的供述;
4.公安機關調取了被告人詹天的投案說明和被告人詹天的戶口證明。
5.學校證明壹份,證實被告是繁昌縣第六中學六年級25班的學生。
6.法醫鑒定結論,證實被害人樊宇腹部刀傷為重傷。
以上證據證實了被告人詹天於2010年2月24日在鳳凰網吧故意傷害樊宇的事實。
請法院對上述證據組織質證。(提交給執達主任並轉交給主審法官)
審判長:被告人相超,妳對上述證據有何看法?
被告:無可奉告。
審判長:法定代理人和辯護人對上述證據有意見嗎?
法定代表人:無可奉告。
辯護人:不予置評。
審判長:公訴人還有證據向法庭證明嗎?
公訴人:審判長,為了更直觀地證明被告人故意傷害的具體情況,我申請證人顧出庭作證,可否準許?
審判長:是的。傳喚證人出庭作證。
審判長:證人,妳應當如實向法庭作證。如果妳提供偽證,造成幹擾法庭司法公正的事情,妳要承擔法律責任好嗎?
證人:是的。
審判長:請在責任書上簽字。(證人的證詞)
公訴人:證人,妳是在何時何地看到被告用相超刺傷人的?那時妳在哪裏?什麽情況?
證人:我記得是2010年2月24日下午6點,因為還有壹天就是聖誕節了,所以記得很清楚。當時鳳凰網吧人很多,我坐在他們打架旁邊的位置,離得很近。當我看到他們在打架時,我站了起來,靠在壹邊。壹開始是高個子推矮個子。當時就是這種情況。
公訴人:當時捅人的被告人是什麽心情?
目擊者:當時他們打架的時候,好像是為了壹個MP4打架。被告立刻臉紅了,非常生氣。他還說如果妳不把MP4還給我,我就捅死妳,信不信由妳。沒想到用刀捅了人。檢察官:法官,我的問題問完了。
辯護人(先舉手):請問,證人,妳當時有沒有看清持刀捅人的是這個人(指著被告人相超)?那是冬天的下午6點多,外面已經黑了,網吧的光線總是很暗。妳怎麽確定是他,又怎麽看得這麽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