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體時代如何保護網絡版權?20世紀以來,互聯網發展迅速,給人們的生活帶來了極大的便利。但是信息時代助長了各種信息泄露,給版權的保護帶來了很多麻煩。雖然我國出臺了壹系列保護網絡版權的法律,但這壹制度仍存在諸多不足。那麽在這樣的信息時代,如何保護網絡版權呢?自媒體時代如何保護網絡版權?我國網絡著作權保護法律制度的主要特征可以概括為以下五個方面:1,網絡服務提供者的過錯責任。《互聯網著作權解釋》第四條規定,提供內容服務的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明知互聯網用戶通過互聯網實施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或者經著作權人提出有確切證據的警告,仍不采取刪除侵權內容等措施消除侵權後果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壹百三十條的規定,追究互聯網用戶的侵權責任。2.通知和刪除以及反通知和恢復程序。《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第五條規定,著作權人發現在互聯網上傳播的內容侵犯其著作權,向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或者其委托的其他機構(以下簡稱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發出通知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立即采取措施刪除相關內容,並將著作權人的通知保存六個月。《辦法》第七條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根據著作權人的通知刪除相關內容的,互聯網內容提供者可以向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和著作權人雙方發出反通知,聲明被刪除的內容不侵犯著作權。反通知發出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可以恢復被刪除的內容,不承擔恢復的行政法律責任。3.授權和許可制度。《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條規定,權利人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受著作權法和本條例保護。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應當取得權利人許可,並支付報酬。4.合理使用和合法許可制度。合理使用是指非著作權人出於合理的原因,以合理的方式使用作品,而無需征得著作權人的同意,也無需向其支付報酬。《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6條和第7條填補了我國著作權法律制度中關於作品在網絡環境下合理使用的空白。法定許可是指根據法律的直接規定,以特定方式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不經作者許可,但向其支付報酬的制度。《著作權法》確立了這壹制度,《互聯網著作權解釋》第三條也規定,已經在報紙上發表或者在互聯網上傳播的作品,除非著作權人聲明禁止轉載、摘抄,或者報紙、期刊社、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受著作權人委托轉載、摘抄,否則不構成侵權。但轉載或摘抄的作品超出相關報刊轉載作品範圍的,應當認定為侵權。5.技術保護措施和例外。《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四條規定,為保護信息網絡傳播權,權利人可以采取技術措施。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故意規避、破壞技術措施,不得制造、進口或者向公眾提供主要用於規避、破壞技術措施的裝置或者部件,不得為他人規避、破壞技術措施提供技術服務。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回避的除外。《條例》第12條規定了可以避免采取技術措施的四種情形。自媒體時代如何保護網絡版權?我們在這裏為妳解答這個問題。如果您想了解更多,請聯系我們的在線客服或撥打八戒知識產權全國免費服務熱線。我們擁有多年的專業知識產權代理經驗,專業的業務團隊和全心全意為客戶服務的理念,可以幫助您順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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