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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繼承,還有換法官怎麽找證據?

865,438+00,000起案件被壹個糊塗的法官解決了,2007-12-25 13:18810,000起案件被壹個糊塗的法官解決了。

貪汙枉法離婚案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唐興華法官是如何枉法判決離婚案的?

1:通州法院唐興華法官枉法判決離婚後男女財產比例達303萬:38萬。

2.通州法院唐興華法官枉法,810000假貸款破案!

3:通州法院唐興華法官在開庭中途休庭時對本案被告人進行了談話!

4.通州法院唐興華法官枉法判決,混淆視聽,楊鳳書,不管文書!

周統法院唐興華使用電話010-81553 501。

2007年3月,在第14號重要開庭期間,唐興華在休庭期間與本案被告人進行了談話!

3月14 10:35:05 16秒叫1081553508北京本地0.40 0.00。

3月28日17:48:10 26秒致電1081553508北京本地0.40 0.08。

3月22日10:52:18 21秒叫1081553508北京本地0.40 0.08。

通州法院唐興華法官審理此案不公,實體完全明顯不公。

1,唐興華法官判決財產分割不公。

範玉華與楊友樹離婚糾紛壹案,唐興華法官判決楊德帥由範玉華本人撫養,分割給範玉華的財產總價值不足40萬元,而通州區法院唐興華法官判給楊友樹的財產價值303萬元。其中包括山東寧晉縣兩棟樓,面積近1000平米,價值(原值)165438+萬(而通州只有壹套,面積只有86平米,價值46萬,但大部分都是銀行按揭貸款,二審只還了154610元)。包括夫妻雙方已為其支付轉讓費21.68萬元、租金9.2萬元的北京市通州區宋莊鎮宋莊村34畝的租賃權,以及夫妻雙方在該土地上投資建設的面積為1.824平方米的房屋。導致範玉華不能對* * *財產進行分割和平等享有,卻要為其承擔329014元建設債務的不公平結果。更有甚者,因唐興華法官未明確債務是否連帶承擔,該院執行庭對範玉華與其兒子共有且僅擁有、居住的通州區喬莊北街錢琳李靜媛5號樓4單元801室小戶型公寓強行查封執行。因此,範玉華認為,原審對唐興華的判決非常不公平,甚至包括其壹審判決書中所載的婚姻期間購買的大量家用電器、家具、辦公設備、醫療器械等,都在沒有任何價值確認的情況下判給了楊友樹。而且我提交的票據等證據支持的高價值財產,如鋼琴、衣櫃、彩電、加工機、血壓計、音響、鍋爐等。,雖然楊友樹當庭承認存在,但壹審法院並沒有追究,只是因為楊友樹當庭表示“這些東西裏的鍋爐計入了1.21.8萬元的工程款,其他的都丟了,沒了”。再說查施工合同,合同標的在合同範圍裏有明確規定,就是主體和裝修。整個合同沒有也不可能包括鍋爐等設備(相反,鍋爐的采購和安裝還有其他合同和簽約方,證據已由本人提供)。至於鋼琴等其他東西,楊友樹不僅承認存在,而且提供了相關票據,所以其財產存在及其價值的事實不能因為楊友樹壹句“丟了,沒了”就隨意抹去。因此,唐興華在判決書中對高價值財產只字不提的行為違背了人民法院的公正立場。

同時,唐興華主張範玉華、楊友樹雙方約定上述房產現值為零,並引用北京友樹中醫診所未履行規劃審批手續、租賃土地租金不斷增加、專利無法推廣等因素。這是不真實的,不公平的。雖然房產的增值空間因上述原因而受到限制,但範玉華絕不會認同其價值為零,因為夫妻雙方為建造該樓房並取得相關土地使用權所付出的對價和成本,理所當然應成為該樓房及其財產。如果它的價值為零,為什麽楊友樹不放棄使用權,唐興華把它判給範玉華?所以,所謂各方壹致認為其價值為零的說法,只是唐興華法官立場不公的壹種表現。

綜上所述,範玉華認為本案唐興華分割財產嚴重不公,導致楊友樹夫妻財產比範玉華多,金額約204萬余元的不公結果。詳見附件:原判決財產分割價值清單及附件壹、二、三。

2.唐興華法官違反了我國婚姻法的強制性規定,采取了不公正的立場。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父母離婚後,仍有撫養教育子女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後,對壹方撫養的子女,另壹方應當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壹部或者全部。”

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婦女權益的原則判決。”

範玉華在代理律師的誤導下,提出了放棄要求楊友樹承擔子女撫養費的請求,但我認為楊友樹的癌癥並不是他逃避撫養子女的法律義務的理由。更何況,楊友樹現在被唐興華判決的財產達三百多萬元。即使再審法院支持他公平分割財產的想法,他名下還有170多萬,也不會因為他只承擔幾十萬的子女撫養費而影響他的就醫或生活。更何況,根據JD.COM中美醫院出具的楊友樹本人的證明,楊友樹後期的治療費用在50萬元左右,無論唐興華接受的證明是否真實,至少說明撫養孩子的法律義務不會影響楊友樹的治療和生活水平。而唐興華法官為了保護壹方的利益,甚至無視強制法的規定,強行支持他逃避法律義務。他的立場非常不公平!

第二,唐興華法官的判決違反了當事人適用之外的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和法官意思自治原則,嚴重違反了法律規定。

關於名下的兩項有效專利,範玉華要求對婚姻中夫妻財產進行評估時,樹及其委托代理人稱其毫無價值,拒絕將其納入財產分割。在範玉華的堅持下,楊友樹當庭明確表示,放棄這兩項專利,將所有權轉讓給範玉華。這說明當事人就爭議內容達成了分割協議,並由法院記錄在案,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應該說,雙方對這壹無形資產的歸屬不存在爭議,也沒有必要作為訴請提交法院。但壹審法院在其判決書第9項中裁定,該部分房產超出當事人的意願和訴求,判給楊友樹,未通過價值評估(雖然範玉華在壹審中明確表示要求評估,並願意先行支付相關評估費用)。而唐興華真的裝作沒看見!!

3.通州法院唐興華法官認定事實不清,枉法裁判。

1,楊友樹對婚姻的不忠是導致範玉華和楊友樹離婚的核心事實。但在範玉華提交了大量能夠反映楊友樹曾與他人同居的書證(信件、診斷證明)和物證(照片、化驗單、就診卡)後,壹審法院仍拒絕認定相關事實。唐興華法官的理由只是:“因為證人沒有出庭接受當事人的提問。”範玉華認為,通州法院唐興華法官的這壹理由是強有力的枉法陳述,因為楊友樹對這壹事實沒有提交證人證言,也沒有要求證人出庭作證。出示的證據是範玉華發現的書證和物證。雖然法官唐興華當場詢問範玉華,是否可以允許與楊友樹發生非法性關系的劉偉出庭作證,但這些證據是範玉華得知劉偉到了北京,找到他與楊友樹居住的出租屋時獲得的。當時只有楊友樹在場,劉偉已經逃走。這件事發生後,範玉華才決定離開楊友樹。在這樣的情況下,範玉華如何找到劉偉,與範玉華原本是情敵的偉如何應範玉華的要求出庭作證?唐興華法官的要求不合理,無非是刁難範玉華。除此之外,無論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在當事人為自己的主張舉出了充分的物證、書證的情況下,仍然有提供證人出庭作證的義務,並沒有規定因婚內不忠引起的離婚案件,只有案外第三人出庭作證才能認定。不知通州法院唐興華法官在範玉華為其主張提交了充分證據的情況下,仍拒絕認定相關事實的法律依據是什麽?!本人範玉華認為,本人提供的有第三者與楊友樹同居的證據達到充分水平。如果唐興華還有疑問,可以依職權直接聯系劉偉,采取親子鑒定的方式解決,或者和相關知情人壹起調查了解或者做測謊,看看楊友樹是否認識劉偉。此外,範玉華提交的相關材料均為劉偉本人提供,包括其本人及證人馬大夫、賈師傅、王平、等六名知情人的電話。同時,楊友樹也有反證範玉華證據的義務。但如果法院不行使職權,楊友樹又不能舉證相反,範玉華的證據法院應當采信,範玉華的事實法院應當認可。如果通州法院唐興華法官簡單否定楊友樹的證據,是違背相關證據法律規定的。而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七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裁判文書中明確證據可采性的理由。”但壹審法院並未說明為何不采納範玉華的親筆信、口供、照片、就診卡、診斷證明等與楊友樹有子女的女子的證據。相反,我單方面譴責早已離開楊友樹的楊友樹,在楊友樹生病後沒有照顧和幫助他。這是通州法院唐興華法官嚴重的不公正立場。本人範玉華認為,唐興華法官對本人主張的楊友樹對婚姻不忠的事實不予認定,是本案壹審法院事實不清,並在此基礎上認定通州法院唐興華作出的不公正判決為枉法裁判。

2、唐興華法官在楊友樹所謂的借錢治病,實際上是通州法院的唐興華法官不能明確認定事實,枉法裁判。

通州法院唐興華法官依據楊友樹先後向楊德瑞、陳繼峰、楊文抒借款865,438+00,000巨款壹案成立。範玉華認為,對於借貸關系是否成立,唐興華法官同樣不清楚。

首先,這三個所謂的借款人都是楊友樹的第二代旁系血親或直系血親,其中楊德瑞是楊友樹的親生兒子,陳繼峰是他的三兒媳,楊文抒是楊友樹的弟妹。雖然上述三名證人出庭作證了所謂向楊友樹借款的事實,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六十九條規定,“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二)與壹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出具的證言。”上述三名證人均為楊友樹的直系或旁系血親,與楊友樹當然有“利益”關系,與本案楊友樹有“牛逼”關系。因此,除非有銀行轉賬憑證、取款憑證等物證或者其他沒有利害關系的證人,否則根據民事訴訟證據規則,不應采信他們的證言或者所謂的借據。但是唐興華法官確實堅持了,所以我範玉華認為壹審法院枉法裁判是非常明顯的。

其次,當庭出示的三張借條原件與立案時提交的復印件不壹致。楊友樹和各證人,面對我的代理人範玉華的質疑,也當庭承認原件和復印件不壹致是因為原件都是補充的(見壹審庭審筆錄第12頁、13頁),後來補充的原因是證人楊鳳樹說原件丟失了,而第壹證人楊德瑞沒有。可見這三張借條的目的不言而喻。

第三,楊友樹為治病所借的四張所謂借條中,只有三個借款人出庭作證,其中壹個叫楊鳳樹,壹個叫楊文抒,沒有出庭作證。但法院對楊楓樹借款3萬元的事實不予認可,但對未出庭作證的楊文抒的借條作為證據的效力予以認可,支持楊有樹主張其借款6萬元有效。不知道法院翻案的依據是什麽?就因為楊雯主張六萬,而楊楓樹只主張三萬?唐興華法官的立場是不公平的。

第四,證人陳繼峰稱楊友樹向其借的45萬元是為了歸還楊鳳蘭(見壹審庭審筆錄第14頁),與楊友樹的意見相同(見壹審庭審筆錄第13頁)。既然這筆錢是還給楊鳳蘭或者楊鳳蘭的,不知道楊鳳蘭為什麽要以此為借口,在2007年8月起訴楊友樹,要求他返還這筆錢。唯壹的解釋就是借貸關系是假的。而作偽證的楊鳳蘭卻是受金錢驅使,以楊友樹開的假證為由,向楊友樹主張“權利”。

綜上所述,範玉華認為,四份借款關系漏洞百出,四份所謂借款只是楊友樹偽造債務,企圖實現其多份夫妻財產的非法目的。

綜上所述,唐興華法官審理範玉華、楊友樹離婚案漏洞百出,事實嚴重不清,程序嚴重違法,立場嚴重不公,判決嚴重不公,枉法裁判!

民事、行政審判枉法裁判罪是指法官在民事、行政審判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枉法裁判的嚴重行為。第三百九十九條司法工作人員違反事實和法律,故意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員有前兩款行為,犯《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立案標準:立案標準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1,枉法裁判,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重大財產損失的;2、枉法裁判,致使當事人及其親屬自殺、傷殘、精神失常的;3、偽造有關材料和證據,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4、與當事人串通制造偽證、毀滅證據或者篡改法庭筆錄、枉法裁判的;5.其他嚴重情節。重大案件立案標準:《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重大瀆職侵權案件立案偵查標準(試行)》規定: (壹)重大案件:1,枉法裁判,造成公民財產損失10萬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損失50萬元以上的;2、枉法裁判,造成當事人及其親屬精神障礙或者嚴重傷害的。(2)非常情況:1。錯判法律,造成公民財產損失50萬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損失100萬元以上的;2、造成當事人及其親屬自殺的。

通州區法院唐興華錯案財產分割(占有)價值對照表

壹、授予範玉華的財產及價值明細。

1.房產總面積價格的首付加上分割時的還款(實際分割)

通州區喬莊北街

李靜媛錢琳5號樓86平方米,46154610元

801室4單元

2.壹輛藍鳥的評估殘值(使用6年3個月,大修3次):23000。

3.保證金210000元。

總計:387 600人

二。判決判給楊友樹的財產及價值詳情。

1.2房產所面積:總價已還(實際已分)。

山東省寧津縣,999.33平方米,165438+萬,165438+萬。

2.34畝土地使用權50年出讓金21,000元,4年使用費9.2萬元,合計30.2萬元。

3.地上建築(診所)1.824平方米投資(基礎值):65438+50萬。

4、門診設備(2004年8月購置,見附表2)

原值:52610元70%折舊值:36827元。

5.鍋爐、電腦、空調、家具等的原值合計。(詳見附件三):97329元。

70%折舊值:68130元。

合計:300.7萬元

3.楊友樹尚未決定但已轉讓或實際占有的財產(附表4)。

8臺電腦治療儀價值1.6萬。

兩套速凍幹燥機價值1.7萬元,共計33萬元。70%折舊值:23萬元。

四。對楊友樹所負債務的判決(真實性不確定)

楊德瑞(大兒子)30萬元,陳繼峰(兒媳婦)45萬元,楊雯雯(弟弟)6萬元* * * *:81萬元。

動詞 (verb的縮寫)楊友樹實際分割(占有)的財產總額(第2項加第3項減第4項):242.7損失。

6.壹審法院判決不公,導致楊友樹的財產比範玉華多(第5項減去第1項):

總計:204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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