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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人就業條例的政策解讀

1.中國殘疾人就業現狀如何?答:殘疾人是壹個特殊群體,需要全社會的關心和幫助。殘疾人就業是確保他們平等參與社會生活和享受社會物質和文化成果的基礎。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殘疾人保障法》頒布實施以來,我國殘疾人就業狀況有了明顯改善。據統計,全國8296多萬殘疾人中,已就業2266萬人,其中城鎮463萬人,農村6543.8+0803萬人。但是,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和老齡化的加劇,殘疾人就業出現了壹些新情況、新問題,主要表現為:壹是殘疾人數量不斷增加。中國仍有858萬有勞動能力且達到就業年齡的殘疾人,每年將新增約30萬殘疾人勞動力。二是各級政府和用人單位依法吸納殘疾人就業的責任不夠明確。少數用人單位不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不依法與殘疾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歧視殘疾人。三是殘疾人就業保障措施有待進壹步完善。第四,殘疾人就業服務和培訓相對落後。2.政府在保障和促進殘疾人就業方面的主要職責是什麽?答:政府在促進殘疾人就業中發揮主導作用,各級政府和殘聯在促進殘疾人就業中負有重要責任。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將殘疾人就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優惠政策和具體扶持保護措施,為殘疾人就業創造條件;縣級以上政府主管殘疾人工作的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殘疾人就業工作;縣級以上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民政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殘疾人就業工作。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及其地方組織根據法律、法規或者政府委托,負責殘疾人就業工作的具體組織、實施和監督。3.用人單位在吸納殘疾人就業方面有哪些責任?答:根據殘疾人保障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壹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規定,在總結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條例作出如下規定:壹是,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不得低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5%,具體比例由省級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 在集中使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從事全日制工作的殘疾人職工,應當占本單位職工總數的25%以上。二是用人單位應當依法與殘疾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為殘疾職工提供與其身體條件相適應的工作條件、勞動保護和職業培訓,不得在晉職、晉級、報酬和社會保險等方面歧視殘疾職工。三是用人單位未達到所在地省級政府規定比例的,應當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4.有哪些措施保障和促進殘疾人就業?答:壹是縣級以上政府要采取措施拓寬殘疾人就業渠道,開發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公益性崗位;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發展社區服務事業,應當優先安排殘疾人就業。二是國家依法對集約使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給予稅收優惠,在生產、經營、技術、資金、物資、場地使用等方面給予支持;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確定適合殘疾人生產經營的產品和項目,優先安排集中使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生產或者經營,並根據集中使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的生產特點,確定某些產品由其獨家生產;在政府采購中,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考慮密集使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的產品或者服務。三是殘疾人從事個體經營的,依法給予稅收優惠,有關部門在經營場所等方面給予照顧,按規定免收管理、登記、證照等行政事業性收費;國家對殘疾人在壹定期限內自主擇業、自主創業給予小額信貸等支持。四是地方各級政府要通過多種方式籌集資金,組織和扶持農村殘疾人從事種植業、養殖業、手工業等多種形式的生產勞動;有關部門應當在生產服務、技術指導、農資供應、農副產品收購和信貸等方面對從事農業生產勞動的農村殘疾人給予幫助。第五,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要納入財政預算,專項用於殘疾人職業培訓和為殘疾人提供就業服務和就業援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汙、挪用、截留或者私分。5.怎樣才能更好的完善殘疾人就業服務體系?答:壹是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為就業困難殘疾人提供有針對性的就業援助服務,鼓勵和支持職業培訓機構為殘疾人提供職業培訓,定期組織殘疾人舉辦職業技能競賽。二、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免費為殘疾人提供就業信息、職業培訓、職業康復訓練、職業介紹等服務,為殘疾人自主擇業和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提供必要的幫助和支持。三是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受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委托,進行殘疾人失業登記,統計殘疾人就業和失業情況;經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批準,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也可以對殘疾人進行職業技能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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