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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單業務包括哪些形式?

倉單業務包括以下形式,具體如下:

1.倉單簽發:倉庫或其授權的倉儲企業按規定程序簽發倉單,以證明其倉庫所存貨物的所有權和數量;

2.倉單交易:倉單持有人可以通過交易市場進行買賣,實現貨物的流通和交易;

3.倉單查詢:倉庫或其他指定機構可以提供倉單查詢服務,以確認貨物的庫存和所有權;

4.倉單轉讓:倉單持有人可以將自己的權利轉讓給他人,實現貨物的流通和轉讓。

倉單業務壹般由倉庫、銀行、交易機構等機構參與,是貿易和金融不可或缺的壹部分。

倉單服務是指根據工業客戶的不同需求進行倉單銷售、購買和調劑的業務,或幫助客戶在現貨市場組織貨物,生成標準倉單並銷售給客戶;或者通過期貨市場交割獲得倉單並轉讓給客戶;或者購買客戶倉單後,根據合同約定在壹定時間後由客戶回購;或者根據不同客戶的具體需求在不同客戶之間交換倉單,從而獲得差價收入或服務收入。

倉單的購買、回購和出售均基於標準倉單的購買和出售,並通過公司的當前服務部門與客戶簽訂倉單業務協議,並根據協議實現倉單的交付、購買和出售。

倉單服務有三種模式:

1.倉單服務約定回購:約定回購業務屬於試點業務中的倉單服務業務,其業務流程為:倉單轉讓企業(客戶)向倉單受讓企業(風險管理公司)銷售倉單時,同時簽訂回購協議,約定回購業務模式的相關條款。子公司按約定比例支付款項,項目到期後雙方完成倉單所有權過戶;

2.倉單服務倉單質押:倉單質押也屬於試點業務中的倉單服務業務。倉單質押業務主要是客戶將其標準倉單轉讓給子公司作為融資擔保,子公司根據質押的標準倉單向客戶提供壹定比例資金的短期融資業務;

3.倉單服務中的倉單互換:倉單互換是指客戶手中的標準倉單的交割等級或交割地點不符合自己的需求,他們通過與其他符合自己需求的客戶交換同類商品的倉單來滿足自己的需求。

倉單的功能如下:

1,倉單是保管人向存貨人簽發的貨物收據。當存貨人交付的貨物被保管人接受時,保管人將填寫並向存貨人簽發倉單。倉單是保管人根據倉單載明的條件收到貨物的證據;

2.倉單是倉儲合同存在的證明。倉單是存貨人與保管人訂立的倉儲合同存在的壹種證明。只要出具倉單,就證明合同的存在;

3.倉單是貨物所有權的證明。它代表倉單上列出的貨物。誰擁有倉單,誰就等於擁有貨物。倉單持有人有權要求保管人返還貨物並處分倉單上所列貨物。倉單轉讓,即倉儲貨物所有權的轉移;

4.倉單是提貨的憑證。倉單持有人向保管人提貨時應當出示倉單。壹旦存管機構簽發倉單,持有人不僅應出示倉單,還應返還倉單。倉單持有人是第三人,第三人未出示倉單的,除證明其提貨身份外,保管人應當拒絕退貨。

綜上所述,倉單證明了存貨人已交付貨物,保管人已收到貨物的事實。作為貨物證券,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可以在倉儲期限屆滿時憑倉單提取貨物,也可以通過背書轉讓倉單所代表的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909條

保管人應當在倉單上簽名或者蓋章。倉單包括以下項目:

(壹)存款人的名稱和住所。

(二)儲存貨物的品種、數量、質量、包裝、件數和標誌;

(三)儲存貨物的損耗標準;

(四)儲存場所;

(五)儲存期限;

六倉儲費。

(七)倉儲貨物已經保險的,保險金額、期限和保險人名稱;

(八)簽發人、地點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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