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家和四川省頒布的工程建設和工程建設監理法律法規;
2.相關工程技術標準、施工驗收規範和建設工程監理規範;
3、政府部門批準項目建設的有關文件、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文件等文件;
4、設計文件、地質勘探報告、圖紙及說明;
5、工程施工合同文件和監理合同文件;
6、中標人的投標文件。
第四條監理範圍和監理工作內容:
監理範圍:工程施工及竣工驗收全過程監理,竣工驗收後保修。
監理期:從合同簽訂之日起至審計結算結束和保修期結束。
監督工作:
1,協助客戶準備開工報告;
2、審查承包商的各項施工準備工作,發出開工通知;
3.監督承包商建立、完善和實施施工管理體系和質量保證體系;
4.審查承包商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技術方案、施工進度計劃和專項措施方案,並監督其實施;
5、組織設計交底、圖紙會審,審查設計變更;
6.審查承包商提出的分包項目,選擇分包單位;
7.編制投資控制計劃,審核已完成的工程量,簽署中期付款憑證;
8.設計變更經設計咨詢單位審查,業主認可後,簽發建設工程變更單;
9、審查工程中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構配件和設備的質量,見證取樣和復驗,必須隨時進行試驗和監控;
10,監督承包商嚴格按照技術和設計文件施工,控制工程質量,督促承包商對重要工程部位采取預控措施;
11.抽查工程施工質量,進行隱蔽工程復檢簽證和現場監督,參與工程質量事故的分析和處理;
12,分階段進度控制,及時提出調整意見;
13,協助處理合同糾紛和索賠,協調業主和承包商之間的糾紛;
14,監督檢查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
15.編制監理月報、監理工作總結和質檢運行報告,並提交給業主和相關主管部門;
16、督促承包商整理合同文件和施工技術檔案;
17,組織工程初驗,參與工程竣工驗收,對工程質量提出評價意見;
18,審核竣工圖紙等技術文件;
19、編制監理工作竣工文件及工程最終總結;
20.簽發竣工驗收證書和工程缺陷責任終止證書;
21.簽發最終支付證書。
第九條外部條件包括:
滿足項目啟動。
第十條客戶應提供的工程資料及提供時間:
1,全套施工圖紙;
2、施工合同(包括各類合同,如供貨、分包等。);
3.施工許可證;
4.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文件和資料(如質量監督、安全監督等);
第十壹條委托人應當對監理人書面提交並要求在7日內作出決定的事項給予書面答復。
第十二條委托人的常駐代表為:
第十五條在本合同執行期間,委托人不向監理機構提供任何便利。
第十六條在本合同執行期間,委托人不向監理機構提供人員。
第二十六條監理方在責任期內失職的,同意按下列方式承擔責任並賠償損失:
監理工程師必須嚴格履行職責,並負責賠償因監理過錯造成的壹切經濟損失。
監理人和委托人或第三人對有關經濟損失負有責任的,按責任比例計算賠償金額。
第三十九條委托人同意按下列計算方法、支付時間和金額支付監理人的報酬:
1,監理服務費
(1)監理服務費:本項目實際總監理服務費為包幹費。因監理人以外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的,發包人應增加監理延誤補償費。
(2)付款方式:合同簽訂後30天內支付合同價格的20%;工程全部完工後,支付合同價款的90%,剩余65,438+00%在監理單位完成相關資料並提交業主後65,438+05天支付。
(3)在本工程建設項目通過質量保修期後15天內,支付全部或部分扣除的保留金。
委托人同意按照以下計算方法、支付時間和金額支付額外報酬:
(1)超出業主委托範圍的監理工作,額外的監理費用由雙方另行協商。
(2)由於業主設計變更導致監理時間延長,增加的監理費用由雙方協商。
(3)因監理單位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的監理時間延長和監理費用增加,由雙方另行協商。
委托人同意按照以下計算方法、支付時間和金額支付額外報酬:
(1)因業主原因暫停或終止監理業務的,善後監理費用及監理業務的恢復由雙方協商。
(2)由於監理單位以外的原因造成的其他額外工作,增加的監理費用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四十壹條雙方同意以人民幣支付報酬。
第四十五條激勵措施:無。
第四十九條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如果談判失敗,
雙方同意向項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附加協議條款:
第壹條委托人有權根據監理合同對監理機構和監理業務進行檢查、監督和評估。委托人將根據考核結果對監理機構和監理人員進行獎懲,獎懲總額不超過監理費總額的5%。
第2條轉讓和分包
1.未經另壹方書面同意,任何壹方不得轉讓本合同項下的責任、義務和權利;
2.未經委托人同意,監理人不得將監理業務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因監理服務的需要,監理方聘請專業技術人員和輔助人員不屬於分包。
第三條監理方應在監理服務期間自費為派駐工程現場的人員投保雇主責任險和自有財產險。投保時間要隨著服務時間的延長而延長,事故發生後理賠要自己處理。如監理方未辦理上述保險,相關風險和後果由監理方負責。
第四條監理人的項目監理人員和機構必須是投標時所報的人員和機構,不得更換。業主的委托人或代理人將隨時在施工現場對監理人員進行抽查。如果實際投入的監理人員與投標報價人員不符,或現場人員無故減少,委托方有權不退還監理方的履約保證金,並終止委托合同。
第五條項目實施過程中如確需調整監理人,監理人必須提出具有法律效力的申請(由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章),經業主同意後方可變更。
第六條如果監理人違反合同或招標文件,委托人將從監理人提交的履約保證金中扣除違約金。
第七條在收到中標通知書後65,438+00日歷天內,在簽訂合同協議書之前,中標人應按招標文件規定的形式和金額(現金或轉賬)向招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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