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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繪資質管理規定?

為加強測繪資質監督管理,制定了相關規定。這裏我給大家介紹壹下相關信息,希望對妳有所幫助。

第壹條為了規範測繪資質管理,維護測繪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必須取得測繪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從事測繪活動。

第三條測繪資質分為甲級、乙級、丙級和丁級..其中,甲級測繪資質包括甲級* * *和甲級..

測繪資質等級劃分標準* * *規定了各等級測繪資質的具體條件和操作權限,見附件* * *。

第四條測繪資格考試實行分級管理。

國家測繪局是壹級測繪資格審查機關,負責《測繪資格證書》的受理、審查和頒發。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是乙、丙、丁級測繪資格審查機關,負責受理、審查和頒發測繪資格證書。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當地法律法規,委托* * * *級人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承擔本行政區域內乙級、丙級、丁級測繪資質申請的受理工作。

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督管理。

軍事測繪主管部門負責軍事測繪單位的測繪資質審查。

第五條測繪業務分為: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工程測量、地籍測繪、房產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地圖編制、海洋測繪* * *包括港口和內河水域調查* * *。

第六條申請測繪資質,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 * *壹* *具有《測繪資質分級標準》中規定的專業技術人員數量;

* * *二* *具有測繪資質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相應儀器、設備和設施;

* * *三* *有健全的技術、質量保證體系和測繪成果及數據檔案管理制度;

* * *四* * *有固定住所的獨立法人。

第七條申請甲級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向國家測繪局提出申請,或者由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向國家測繪局提出申請。

申請乙級、丙級、丁級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向申請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 * *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申請人所在的自治區、直轄市可以將申請轉送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

第八條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提交下列* * *材料原件或* * *復印件:

* * *符合國家測繪局規定樣式的測繪資質申請表壹式四份;

* * *二* *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 * *三* *法定代表人簡歷及任職或聘用文件;

* * *四* *符合規定人數的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書、任職或者聘用檔案、合同、畢業證書、身份證;

* * *五* *本單位當年在職專業技術人員花名冊;

* * *六* * *符合規定數量的儀器設備證明材料;

* * *七* * *測繪技術、質量保證體系、測繪成果和數據檔案管理制度的證明文件;

* * *八* *單位居住證明;

* * *九* * *能反映本單位技術水平的測繪成果證明材料;

* * * X * *其他應提供的材料。

第九條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如實提交相關材料,並對其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條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受理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其申請。否則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壹條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由測繪資格審查機關或者其委托的下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對。

第十二條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測繪資格審查機關領導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的理由。

申請人符合法定條件的,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應當作出書面批準決定,並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測繪資格審查機關應當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並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測繪資格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其樣式由國家測繪局統壹規定,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測繪資質證書的編號形式為:等級+QZ+省、自治區、直轄市號+流水號。

第十四條《測繪資格證書》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滿前30日,測繪單位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延期,並按照本規定辦理測繪資質延期手續。

第十五條測繪單位自取得《測繪資質證書》之日起,壹般2年後方可申請升級。新設立的測繪單位首次申請測繪資質,壹般不能申請甲級測繪資質。

第十六條測繪單位申請升級或者變更業務範圍,按照規定重新辦理資質審查手續。

申請升級的測繪單位在申請之日前2年內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不得批準升級和增加測繪業務範圍:

* * * A * *采用不正當手段承攬測繪項目;

* * *二* *轉包或者違法分包所承擔的測繪項目的;

* * *三* *測繪成果不合格,造成損失且情節嚴重的;

* * * 4 * *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第十七條測繪單位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應當在變更後30日內向發證機關申請更換《測繪資格證書》,並提交相關變更文件,發證機關應當辦理變更手續。

測繪單位在換發新的《測繪資格證書》的同時,必須將原《測繪資格證書》交回發證機關。

第十八條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測繪資格的,依法予以撤銷和處罰,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測繪資格。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測繪資格發證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可以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職權撤銷測繪資格審查決定:

* * *某測繪資質發證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測繪資質審查決定;

* * *二* *超越法定權限作出測繪資質審查決定的;

* * *三* *違反測繪資質審查程序作出審查決定;

* * *四* *依法可以撤銷測繪資格審查決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發證機關應當公布《測繪資格證書》:

* * * A * * *《測繪資格證書》到期未延期的;

* * *兩個* * *測繪單位依法終止;

* * *三* *測繪資質審查決定被依法撤銷或撤回;

* * *四* * *測繪資格證書被依法吊銷;

* * *五* * *測繪單位2年內未承擔測繪項目;

* * *六*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公布測繪資質證書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壹條任何部門、任何地方不得對已經取得《測繪資質證書》的單位重復進行測繪資質審查和發證。

已取得《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不得在本地或異地重復申請《測繪資格證書》。

第二十二條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測繪資質監管制度,履行監管責任。上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測繪資質管理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測繪單位遺失《測繪資格證書》的,應當及時報告發證機關,並在公共媒體上聲明作廢。

第二十四條測繪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的規定從事測繪活動的,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由國家測繪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國家測繪局2000年8月8日發布的《測繪資格考試發證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測繪資質審查發證管理規定

* * * 2000年8月8日國家測繪局令第8號發布,1年9月起實施* * *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測繪管理,做好測繪資格審查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只有通過測繪資質審查並取得測繪資質證書的單位,才能進入測繪市場承擔測繪任務。

第三條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測繪資質審查發證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資質審查和認證管理工作。

第四條測繪資質證書分為甲、乙、丙、丁四級..甲級測繪資質證書包括甲級* * *和甲級..

第五條《測繪資格證書》的分級標準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六條《測繪資格證書》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統壹印制。

第二章測繪資質審查和認證

第七條申請《測繪資格證書》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獨立法人;

2、有相應的儀器和設施;

3、有規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

4.有固定住所;

5、有健全的技術、質量和數據管理體系。

第八條測繪業務範圍分為:大地測量、攝影測量與遙感、地圖編制、地圖印刷、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工程測量、地籍測繪、房產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海洋測繪等。

第九條測繪資格考試和發證實行分級管理。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甲級測繪資質證書的審批和頒發;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甲級測繪資質證書的初審和乙級、丙級、丁級測繪資質證書的審批。

第十條測繪資格考試和發證程序

* * *壹份* * *申請:

申請測繪資質證書的單位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文件:

1,測繪資格考試申請表壹式三份;

2.法人證明材料;

3、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術負責人的簡歷及任職或聘用文件;主要技術骨幹的資格證書、任職或聘用文件復印件* * * * *;

4、主要儀器和應用軟件的檢定證書或其他證明材料;

5、員工統計時;

6、能反映本單位技術水平和測繪業績的資料;

7.單位住所證明;

8.其他應當提供的材料。

* * *二* * *接受: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工作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0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

不具備申請基本條件的,予以退回。

資料不齊全的,應當通知申請人限期壹次性補正。

決定受理其申請的單位應當及時進行測繪資質審查和認證。

* * * III * *審查和認證:

1.申請甲級測繪資質證書的單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測繪工作主管部門組織初審,自受理決定之日起30日內完成。初審合格後20日內,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初審不合格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測繪工作主管部門處理。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測繪工作主管部門提交的甲級《測繪資格證書》申請單位的初審資料後,組織資格審查,並在收到初審資料後30日內完成審查。

對審查合格的,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30日內簽署審批意見,頒發測繪資格證書。甲級測繪資質證書應當加蓋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印章。

對復審不合格的,在復審後30日內,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復審意見,並將初審資料返回申請人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

2、申請乙、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組織測繪資格考試。自受理決定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查。

對審查合格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主管部門應當在30日內簽署審批意見,頒發測繪資格證書。乙級、丙級、丁級的《測繪資格證書》應當加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測繪工作的部門的印章。

審查不合格的,應當在審查後30日內,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測繪工作的部門提出審查意見,並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

第十壹條《測繪資格證書》由發證機關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領取《測繪資格證書》的人員要按照規定繳納考試費和公告費。

第十三條《測繪資格證書》有效期為五年,有效期滿前三個月,持證人應將其送審,並由發證機關負責審查和更換。

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內,發證機關負責年檢。

在《測繪資格證書》有效期內申請《測繪資格證書》升級或者變更業務範圍的,按照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重新辦理資格審查和發證手續。

第十四條新設立的測繪單位首次申請《測繪資格證書》的,壹般可以不申請《測繪資格證書》。

第十五條《測繪資格證書》編號形式為:

10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編號按順序號列出。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申請測繪資質證書的單位申請材料應當真實、清晰、整潔,不得弄虛作假,不得以欺騙、虛報等手段騙取測繪資質證書。

第十七條持有測繪資質證書的單位,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執行國家規定的測繪技術標準,保證測繪成果質量,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持有《測繪資質證書》的單位,必須按照《測繪資質證書》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作業限額承擔測繪任務。持有丙級和丁級測繪資質證書的單位的工作區域不得超過其所在城市的行政區域。

各等級測繪資格證書的操作定額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測繪資質證書不得轉讓、出借、出租或者擅自塗改。

第十九條持有測繪資質證書的單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經營性測繪活動,應當向作業區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測繪主管部門辦理任務登記,並遵守當地測繪管理法律法規。

第二十條持有《測繪資質證書》的單位兩年內未承擔測繪任務的,發證機關應當收回其《測繪資質證書》。

第二十壹條持有測繪資質證書的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地址發生變更的,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更換測繪資質證書。

第二十二條測繪部門負責測繪資格考試和發證的工作人員,必須依法辦事,實事求是,不得以權謀私。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未取得測繪資質證書,非法從事測繪業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測繪業務,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50%至100%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持有測繪資質證書的測繪單位超出測繪資質證書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作業限額承擔測繪任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超出規定範圍的測繪業務;拒絕停止測繪業務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以違法所得50%至100%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持有測繪資質證書的單位擅自塗改或者出借、轉讓、出租測繪資質證書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發證機關可以收回其測繪資格證書。

第二十六條采取弄虛作假、欺騙、虛報等手段申領《測繪資格證書》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主管測繪工作的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暫停壹至二年接受測繪資格考試。

第二十七條持有測繪資質證書的單位測繪成果質量低劣,給用戶造成損失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賠償受害人經濟損失外,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降低其測繪資質證書等級或者吊銷其測繪資質證書。

第二十八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九條測繪主管部門負責測繪資格審查和認證工作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謀取私利的,由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有關部門依照刑法規定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主管測繪工作的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壹條本規定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規定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國家測繪局1995年1月14日發布的《測繪資格審查發證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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