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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玻璃幕墻的安全協議

拆除玻璃幕墻的安全協議:

為貫徹“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的方針,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確保施工過程中人身、施工用電和設備的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經雙方協商簽訂本協議。

第壹條工程:中原文化藝術學院建設項目-綜合樓第二條施工地址:鄭州市鄭愷大道19號第三條甲方的安全責任

1.開工前,甲方應向乙方進行施工安全技術交底,並有書面記錄或資料。

2.甲方應要求乙方在開工前制定施工安全措施並報甲方備案。3.甲方有義務協助乙方做好安全生產、消防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甲方有權檢查、督促乙方執行安全生產相關工作規定,制止和糾正乙方不符合安全文明施工的行為,並向乙方發出《安全事故隱患整改通知書》和《罰款通知書》,直至清退。

4.甲方指定同誌負責與乙方的安全生產聯系。

5.甲方有權對乙方參與施工的人員的安全技術知識和安全工作程序進行抽查..

6.甲方有責任調查和報告乙方在施工期間使用的電力和設備的事故。如乙方發生國務院《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規定的重大事故,甲方有權督促乙方立即通知當地政府和公安部門,並要求派人保護現場。並有權要求乙方提供事故調查的書面結論和處理意見。

7.甲方不得要求乙方違反安全管理規定進行施工。甲方造成的事故由甲方承擔..

8.如有下列情形之壹,乙方應對停工造成的違約負責:

(1)人身傷亡事故;

(2)施工機械和主要生產設備嚴重損壞;

(3)乙方在施工現場發生火災事故;

(四)違章指揮或冒險作業,不聽勸告的;

(5)施工現場臟、亂、差,達不到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第四條乙方的安全責任

乙方作為本工程的承包商,應對施工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和設備損壞事故承擔安全責任。乙方應認真履行以下安全責任:

1.乙方提供的承包工程所需的相關資質證明材料應真實、合法、有效。

2.乙方必須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並制定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建築幕墻》JG3035-96、《玻璃幕墻工程技術規範》JG102-96、《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範》JGJ-46-88、《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和《建築施工高處作業技術規範》JGJ80-965438。

3.現場施工應遵守國家和地方有關勞動安全和勞動用工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確保用工的合法性。乙方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施工人員提供人身保險,並為其配備合格的勞動保護用品和安全用具。

4.施工期間,乙方應配備專職安全檢查人員(按國家和地方標準及項目部規定的安全文明措施執行)。乙方被指定為安全工作的聯系人。

5.在所有施工活動中,乙方必須編制安全施工措施,在施工前向所有施工人員進行全面的安全技術交底,並在整個施工過程中正確、完整地貫徹執行。嚴禁無措施、無交底安排施工。

6.乙方在本工程中使用的施工機械、儀器和安全防護用具的數量和質量必須滿足施工需要,並經有資質的檢驗單位檢驗符合安全要求。因使用儀器和工具不當造成的人身傷害和設備損壞由乙方負責。

7.開工前,乙方應組織所有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並將參加安全教育的人員名單(包括臨時補充或替換)及考試結果報甲方備案。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有相關部門頒發的合格有效的資格證書,並持證上崗。

8.開工前,乙方應組織人員對施工區域、工作環境以及甲方提供的設施、設備和工具進行檢查,確認其符合安全要求。壹旦開始工作,即意味著乙方已確認施工現場、工作環境、設施、設備和工具符合安全要求並處於安全狀態。

9.乙方應在施工範圍內設置臨時圍欄或警示標誌,不得超出指定的施工範圍進行施工,並禁止無關人員進入施工現場。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使用甲方與施工無關的設施設備;甲方的防護設施和標誌不得擅自拆除或改動。

10.乙方在施工過程中如需用電、用水,應事先與甲方取得聯系,不得私自接電、中斷作業或在發生故障時立即切斷相關開關。

11.在施工期間,乙方應完成工作,使用所有材料,清理現場,以確保安全和文明施工。

12.乙方必須接受甲方的監督檢查,及時整改甲方提出的安全整改意見..

13.施工過程中如發生人員傷亡、電網及設備事故或危及生產經營的不安全情況,乙方應立即向甲方報告,並積極配合調查。

乙方應執行國務院《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條例》和《電力生產事故調查條例》。施工中發生人身傷亡事故,也應立即用電話、電傳或電報向事故所在地政府安全管理部門、公安部門和工會報告,並按規定組織調查處理,乙方應進行統計和報告;發生國務院《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規定的重大事故時,應立即通知當地政府和公安部門,並派人保護現場。

乙方應將事故調查組的事故調查報告和乙方對事故的處理意見提交甲方備案。

第五條甲、乙雙方聯系方式及回復時間:甲、乙雙方應以工作聯系單、傳真、電傳及其他書面形式互相傳遞。在收到另壹方的書面聯系後,雙方應在4小時內做出回應。

第七條違約責任

1.如因甲方或乙方的責任導致另壹方或第三方遭受人身傷害、設備損壞及其他財產損失,責任方應承擔相應責任,並賠償另壹方或第三方由此造成的壹切損失。

2.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現乙方提供的相關資質材料無效,甲方有權終止合同,由此造成的壹切損失由乙方承擔。

3.如發現乙方現場操作人員有違規行為,甲方將根據甲方安全生產獎懲規定從甲方員工中扣除類似違規行為的金額,並承擔相應的違約金。

4.乙方未設置安全員;未正確、全面地實施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組織設計;施工人員沒有掌握本工程的特點和施工安全措施;如果本工程使用的施工機械、儀器和安全防護用品不符合施工需要,甲方有權要求乙方立即停工整改,由此造成的後果和損失由乙方承擔..

5.乙方人員安全工作規定抽查不合格,乙方承擔200元/人次的違約責任;乙方對無證上崗的特殊人員承擔1,000元/人的違約責任。6.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設施、設備、工具造成損壞的,應當照價賠償。

7.如乙方人員無故前往其他生產區域或擅自使用甲方設施設備,乙方應按每人500元人民幣65,438+000元承擔違約責任。

8.如乙方未及時整改甲方提出的安全整改意見,每逾期壹天,乙方應按200元至500元/天承擔違約責任。

9.施工中故意隱瞞人身傷害或重大安全事故的,除由政府有關部門處理外,由過錯方承擔3000元至10000元/次的違約責任。

第八條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簽訂本合同的默認條件是同意甲方項目部制定的《安全文明違章處罰規定》。

第九條因執行本協議而發生的任何爭議,雙方應通過協商和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的,任何壹方均可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甲乙雙方必須嚴格履行本協議,本協議的法律效力獨立於主合同。

第十壹條本協議有效期:本協議自工程完工後施工人員撤離現場之日起生效,並自動廢止。

第十二條本協議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蓋章後生效。

第十三條本協議壹式兩份,雙方各執壹份。

第十四條本協議簽署地點為甲方住所..

第十五條以下七項為本協議附件:

1,承包工程所需的乙方相關資質證明材料;

2、乙方項目經理、管理人員、技術人員相關證明材料及施工人員名單;

3.乙方特種作業人員的資格證書;

4、乙方施工人員安全技術和安全工作規程考核報告;

5、乙方的施工安全技術組織措施;

6、甲乙雙方施工安全技術交底記錄。

甲方:乙方:

公司名稱:公司名稱:

簽名:簽名:

年月日月日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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