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實性原則是指產品標識上標註的相關信息應當反映產品的真實質量,不能有虛假、誇大的成分。《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產品標識必須真實可信。比如生產者虛假標註產品生產日期、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偽造生產許可證號等行為違背了真實性原則。真實性原則是生產者誠實信用義務在產品標識上的體現,也是對消費者知情權的維護。
第二,合法性
合法性原則包括兩層含義。壹是應按法律法規(包括強制性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規定標註產品標識的相關內容;二、產品標識的相關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包括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相關禁止性規定)。比如《產品質量法》第三十條規定“生產者不得偽造產地,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稱、地址”。《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條第壹款規定“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第三,必要性
必要性也叫適度,即產品標識的相關內容足以反映產品質量,保證消費者的知情權。必要性原則要求,壹方面,不得遺漏按照規定應當標註的相關信息;另壹方面,生產者可以自行標註的內容要謹慎標註,除了強制標註的內容,其他內容並不是越多越好。如果產品標註的內容是多余的,就容易引發質量糾紛。筆者在實踐中遇到過很多案例:某食品在國內生產銷售,生產者同時標註英文為中文,但英文字體大於中文或者英文與中文含義不對應,帶來了很多職業打假人的投訴和索賠,引發了不必要的質量糾紛,也給自己帶來了經濟損失。
第四,方便
便利性是指產品標識的內容易於消費者識別和辨認。便利性原則:壹是要求產品標簽上的標識內容要清晰。如模糊標簽印刷、國內生產和國內銷售使用繁體字的產品等。,與方便性不壹致;二、產品名稱、廠名廠址、聯系電話、生產日期、保質期、使用過程中的註意事項等重要信息,針對老人、兒童等特殊群體的產品,應在標簽的顯著位置標註(字體放大、突出顯示、前置排列、醒目顏色等。)方便消費者選購時知曉。
產品標簽上標註的內容
總的來說,產品標簽上標註的內容應該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壹、產品本身的屬性
產品自身屬性指的是產品的壹些固有信息。包括產品名稱、產地、規格、等級、成分含量、產品合格證等。
二、生產者相關信息
生產者的相關信息是生產者對產品質量主體責任的體現。包括生產商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第三,產品的延伸屬性
產品的延伸屬性是指產品生產出來後,為了其價值最大化或根據法律規定,產品符合有關規定或滿足有關要求的信息。例如,生產者生產的產品列入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或者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的,產品獲得許可或者認證後,需要在產品上標註生產許可證標誌和編號或者3C認證標誌。產品已獲得名牌產品稱號或註冊商標的,應在產品上標明名牌標誌或註冊商標。產品被認定為地理標誌產品的,應當在產品上標註相應的地理標誌。產品通過質量管理體系或環境體系認證的,應在產品上標註相應的體系認證標誌。諸如此類。
四。註意事項和提示
註意事項和提示在保護消費者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這包括:生產日期、保質期、儲存條件、使用說明、警示標誌或中文警示說明。通過以上信息,告知或提示消費者安全合理使用產品。
需要註意的是,關於產品標識應當標註的四個方面,產品自身屬性和生產者相關信息是必須標註的事項,產品的延伸屬性應當根據產品的實際情況確定,註意事項和提示應當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保障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的原則進行標註。
免除產品標簽
產品標註的豁免可以分為兩種情況:壹種是根本不標註。如《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裸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特點難以加貼標簽的裸制品,可以不加貼產品標簽”;二是不標註產品的壹些信息。比如GB 28050-2011《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規定“生鮮食品、即食食品、包裝飲用水等。”不得標註營養標簽。產品標識和標簽的免除減輕了生產者的標簽義務。因此,只有在法律、法規或相關標準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才可以免除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