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常州市軌道交通條例

常州市軌道交通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軌道交通管理,保障軌道交通安全,維護軌道交通相關主體的合法權益,促進軌道交通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軌道交通的規劃、建設、運營、綜合開發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軌道交通,是指地鐵、輕軌等城市軌道公共客運系統。第三條軌道交通具有公益性質,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統籌規劃、安全便捷、服務公眾的原則。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軌道交通的領導,協調軌道交通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構建軌道交通安全運營治理體系,倡導軌道交通等綠色出行方式。

軌道交通所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配合軌道交通相關工作。第五條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軌道交通建設的監督管理。

市交通部門負責軌道交通運營的監督管理。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按照本部門的職責和本條例的規定,負責實施與軌道交通相關的行政執法。

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軌道交通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軌道交通經營單位負責本市軌道交通的建設、運營和相關綜合開發,並根據本條例的授權,對相關公共事務實施行政管理和行政處罰。

供電、供水、排水、供熱、供氣、通信等相關單位應當保證軌道交通建設和運營的需要。第七條軌道交通發展所需資金以政府投資為主,鼓勵社會資本投資軌道交通建設和運營。

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軌道交通建設發展專項資金,建立軌道交通建設和運營資金長效保障機制。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八條軌道交通規劃包括軌道交通線網規劃、軌道交通用地控制規劃和軌道交通建設規劃。軌道交通規劃應當與鐵路、公路、水路、航空、管道等專項交通規劃相銜接,編制軌道交通與其他交通的具體換乘規劃。第九條軌道交通線網規劃、軌道交通用地控制規劃由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軌道交通建設規劃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相關單位組織編制,並按照規定程序報批。

軌道交通與其他交通的換乘規劃由市自然資源部門會同市交通運輸、城鄉建設、公安、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門和軌道交通經營單位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軌道交通相關規劃的編制應當征求市(區)人民政府、沿線相關單位和公眾的意見,並組織專家論證。

經批準的軌道交通相關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報批。第十條市自然資源部門應當根據經批準的軌道交通相關規劃,做好軌道交通及接駁設施的控制和管理工作。第十壹條軌道交通的地下空間、出入口、通風亭、冷卻塔、無障礙電梯等設施應當與周邊建築和環境進行整體設計。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將總體設計要求納入土地規劃條件或者選址意見。

軌道交通地下空間、出入口、通風亭、冷卻塔、無障礙電梯等設施需要結合周邊建築建設的,周邊建築的所有權人和使用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第十二條建(構)築物需要與軌道交通車站連接的,所有權人應當征得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同意,依法辦理相關手續,並承擔相關費用。第十三條軌道交通建設用地由政府依法劃撥。軌道交通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在地表、地上或地下分別設立和登記。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依法取得的軌道交通用地及其配套設施和空間範圍內的土地綜合開發、商業和廣告活動的經營權,應當用於軌道交通的建設和運營,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第十四條軌道交通建設需要利用地表、地上或者地下空間並符合規劃要求的,相鄰建築物和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利用地下空間進行軌道交通建設,不得損害上面的土地使用功能。第十五條軌道交通建設應當按照建設規劃和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進行。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采取降噪、減振、防塵等措施,減少對周圍環境的影響,保障現有建(構)築物的安全;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第十六條軌道交通工程開工前,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城市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和軌道交通經營單位,編制交通組織方案,避免或者減少對城市交通的影響,並提前向社會公布。

  • 上一篇:財政局綜合管理宣傳月總結
  • 下一篇:誠實守法的格言集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