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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武進區拆遷有哪些政策?

我認為常州市武進區被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武發[2005]55號)

武發[2005]55號

關於印發常州市武進區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各區辦事處(公司)、區直屬單位:

《常州市武進區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已經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妳們,請認真貫徹執行。2005年5月30日

常州市武進區征地房屋補償安置辦法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規範我區征地過程中房屋拆遷補償、附屬設施補償和統壹安置工作,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被征地居民和用地單位的合法權益,保障我區各項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常州市被征地房屋拆遷安置管理辦法》(常〔2004〕183號),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補償,是指對被征收(收回)土地上房屋拆遷及其附屬設施的補償;本辦法所稱統壹安置,是指征地拆遷人以公寓形式進行的統壹安置。

第三條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區征地拆遷的主管部門,對本區征地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各鎮(開發區)和區規劃、建設、勞動、物價、審計、財政、公安、工商、司法等部門應按各自職責相互配合,確保征地拆遷工作順利進行。

第四條征地拆遷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對征地拆遷進行補償和安置;被征地拆遷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搬遷土地,不得阻撓和妨礙征地拆遷的實施。

第五條被征地拆遷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安置房位置和面積、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宜,簽訂搬遷補償安置協議。

第六條房屋用途:以土地房屋權屬登記證書載明的用途為準;權屬證書上未註明用途的,以權屬檔案記載的用途為準;未辦理權屬登記的,以土地管理部門批準的建築手續中規定的用途為準。

房屋面積:以土地房屋權屬登記證書載明的建築面積為準;權屬證書載明的建築面積與實際面積不符的,由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所在鎮、村進行確認,然後送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第七條在征地拆遷中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和安置;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安置的,應當結合重置價格根據臨時建築的使用年限給予適當補償;批準手續中載明城市建設需要時已無條件拆除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

第二章拆遷住宅房屋的補償安置

第八條拆遷城市規劃區內的住宅房屋,應當采用統壹安置或者貨幣安置的形式;在城市規劃區外,可采取統壹安置、統壹重建、自拆自建和貨幣化安置等方式進行安置。

第九條房屋拆遷按照被拆遷房屋的重置價格進行補償,重置價格由有資質的評估機構根據房屋重置價格標準、房屋結構、使用年限、年折舊率對照表、房屋成新評估對照表(見附件1、附件2)進行評估後確定。

第十條采用統壹安置方式的,房屋拆遷補償金額的計算公式為: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格×建築面積×110%。

在統建自拆的情況下,房屋拆遷補償金額的計算公式為: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格×建築面積×100%。

第十壹條征地拆遷涉及房屋附屬設施(含裝修)補償的,按照征地拆遷房屋裝修及附屬設施補償標準,經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後,在征地補償調查登記時據實登記確定。具體標準附後(見附件3)。對於不合格裝修和劣質材料裝修,評估機構嚴格控制賠償標準,按質論價。

征地拆遷涉及個體工商戶、家庭作坊、織機等機械設備的搬遷損失,按規定給予適當補償。

第十二條征地房屋拆遷安置對象是:

(壹)戶口在拆遷範圍內,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在拆遷範圍內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常住居民,以及符合農村宅基地審批條件的人員;

(2)有原常住戶口的現役軍人(含未異地落戶的義務兵、誌願兵)及其配偶。原戶籍在拆遷範圍內的現役軍官,有房屋所有權證的,配偶戶籍在拆遷範圍內的,可以安置;配偶已隨軍的,按兩人照顧人口計算;

(三)被征地人房屋的家庭成員中,具有原常住戶口或畢業後在家待業並長期居住在被拆遷房屋內的大中專院校在校學生(含畢業後待分配期間);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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