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法規定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多久?
工人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1天。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執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采取其他勞動休息措施。
下列節日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安排員工休假:
(1)元旦;
(2)春節;
(3)國際勞動節;
(4)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節假日。
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0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壹條規定的限制:
(壹)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脅職工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共利益時,必須及時修復;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
(壹)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
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職工有權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2.法定工作日是幾天?
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國務院第513號令),全體公民放假由10天增加到11天。據此,員工年平均月工作天數及工資折算方式調整如下:
壹、系統工作時間的計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季節性工作日:250天÷4季=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65438+2月=天/月。
工作時間的計算: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天8小時。
第二,日工資和小時工資的換算
根據《勞動法》第五十壹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和小時工資時不排除國家規定的11法定節假日。相應地,日工資和小時工資的換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每月帶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帶薪天數×8小時)。
每月帶薪天數=(365天-104天)÷65438+二月=天數。
三、2000年3月17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全年職工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的通知》(勞社部發[2000]8號)同時廢止。
綜上所述,工作時間壹般是針對勞動者的正常工作時限,這個時間在我國也是有專門規定的,不能超過正常規定。對於用人單位來說,制定工作制度的時候要把時間寫清楚,同時要把加班的成本說清楚,這也是為了避免以後遇到大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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