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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陽市公安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對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的管理,規範其履行職責,保障其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的管理和監督。

本辦法所稱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以下簡稱警務輔助人員)是指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由公安機關直接管理和使用,為公安機關警務活動和相關工作提供輔助支持,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工作人員,包括民警輔助人員和勤務警務輔助人員。

治安聯防隊員、治安誌願者、村官等群防群治的社會力量,以及在公安機關從事保安、餐飲、保潔等內部後勤服務的人員,不屬於警務輔助人員。

第三條輔警應當根據公安機關的安排,在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指揮和領導下從事輔警工作,不得單獨執法或者以個人名義執法。

警務輔助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受法律保護,執行職務的後果由其公安機關承擔。

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的領導,將警務輔助人員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對所需經費予以經費保障。

市、區公安機關負責警務輔助人員的管理。市、區組織、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退役軍人事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本市應當根據區域發展、人口規模和地域範圍,合理確定警務輔助人員規模,科學配置警務輔助人員。警務輔助人員的就業定額由公安機關、事業單位等部門核定。

第六條本市招聘輔警人員應當遵循公開、公平、競爭擇優的原則。市公安機關應當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完善相關制度,統壹招聘的基本條件、程序和標準。

第七條輔警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中國國籍;

(二)擁護中國* * *產黨的領導,擁護中國人民* * *和國家憲法,遵紀守法,品行良好;

(三)年滿18周歲;

(四)具有履行職責所必需的工作能力、身體條件和心理素質;

(五)輔警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輔警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六)不存在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情形;

(七)國家和本市規定的特定崗位所需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招聘警務輔助人員:

(壹)因犯罪或者涉嫌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案件尚未結案的;

(二)因賭博、吸毒、賣淫、嫖娼被行政拘留或者受到其他治安管理處罰的;

(三)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

(四)被開除公職或者軍籍的;

(五)國家和本市規定禁止招收輔警人員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招聘警務輔助人員時,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錄用下列人員:

(壹)因公犧牲的烈士和人民警察的配偶、子女;

(二)退役軍人;

(三)國家和本市評定表彰的見義勇為人員;

(四)特定崗位所需的具有職業資格或者特殊技能的人員;

(五)公安、政法院校或其他高等院校的畢業生;

(六)國家和本市規定應當優先錄用的其他人員。

第十條聘用警務輔助人員應當依法建立勞動關系,明確警務輔助人員的崗位職責、工作時間、勞動報酬、社會保險、保密義務、違約責任等權利義務;對接受特定崗位專項技能培訓的警務輔助人員,可以規定服務期限。

第十壹條輔警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工作制度和紀律,服從公安機關管理,忠於職守,勤勉盡責,保守秘密,規範文明履行職責。

第十二條民警輔助人員可以協助公安機關開展下列工作:

(壹)接線查詢、窗口服務、檔案管理等行政工作;

(二)計算機網絡維護、通信保障、實驗室分析等技術支持工作;

(三)警用裝備的保管、維護等警務保障工作;

(四)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可以由民警助理協助開展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條勤務警務輔助人員可以協助公安機關開展下列工作:

(壹)巡邏執勤、治安檢查、維護國家重大活動和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治安秩序等。;

(二)疏導交通,勸阻和糾正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收集交通違法信息,維護交通秩序;

(三)預防和制止毒品查緝、查控等違法犯罪工作;

(四)受理報案、立案登記、受理證據、收集錄入涉案信息,維護案件、事件現場秩序,處理公安機關看守、監控犯罪嫌疑人、保管涉案財物等案件、事件;

(五)接受處理群眾求助、救助受傷和被困人員、開展宣傳教育等工作;

(六)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可以由勤務警務輔助人員協助開展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條警務輔助人員不得從事下列工作:

(壹)辦理涉及國家秘密的事項;

(二)案件調查取證,出具鑒定報告,進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三)執行刑事強制措施;

(四)作出行政決策;

(五)審查案件;

(6)保存或配備武器和警用裝備;

(七)國家和本市規定警察輔助人員不得從事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條警務輔助人員在履行職責期間,按照規定,可以配備和使用信息采集和記錄設備、必要的執勤和安全防護裝備;取得警犬技術人員資格認證的警務輔助人員,可以按照規定使用警犬從事警務輔助工作。

第十六條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警務輔助人員發放統壹的工作證件、制式服裝和標誌。

警務輔助人員執行職務時,應當按照規定攜帶工作證件,穿著制式服裝,佩戴標誌;離職時,公安機關應當收回發放的證件、服裝和標識。

第十七條警務輔助人員執行公務時,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回避:

(壹)本人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本人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

當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認為有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回避;是否退出,由警務輔助人員所在公安機關決定。

第十八條公安機關對警務輔助人員實行分類分級管理,根據民警輔助人員和勤務警務輔助人員的崗位特點,以及其政治素質、工作實績、業務能力、服務年限等,明確管理要求。,評定和調整級別,並與工資掛鉤。具體辦法由市公安機關會同組織、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制定。

第十九條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警務輔助人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開展政治素質、法律知識、行為規範、紀律作風等教育培訓,提高警務輔助人員的業務素質和專業水平;定期對警務輔助人員履行職責和遵紀守法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實施獎懲、調整級別和決定是否留用的主要依據。

第二十條公安機關應當為警務輔助人員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安全保護,依法維護警務輔助人員的休息、休假、福利待遇等合法權益。

第二十壹條市公安機關應當會同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財政狀況、專業性、危險性、勞動強度和警務輔助人員水平等情況,合理確定其工資標準,並進行動態調整。

第二十二條公安機關、衛生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緊急醫療救治機制,組織、協調、指導醫療機構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暢通急救通道,及時救治因公負傷或者患急危重癥的警務輔助人員。

因預防和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搶救和保護國家財產、人民生命財產或者處置突發事件犧牲或者致殘的警務輔助人員,按照規定享受相關待遇;符合烈士評定條件的,依法評定為烈士,其遺屬享受撫恤待遇。

第二十三條公安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表現突出、成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警務輔助人員給予獎勵。

第二十四條公安機關應當暢通投訴舉報渠道,依法及時查處對警務輔助人員履行職責和管理中涉嫌違法違紀行為的投訴舉報。

第二十五條警務輔助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降低級別、不予留用等處理。;違反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警務輔助人員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工作制度和紀律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照行政處分、紀律處分等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阻礙警務輔助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對警務輔助人員實施不法侵害,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2022年3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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