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查德·斯圖爾特
行政法在壹個自由民主的社會,行政法規本身應該受到行政法的規範。行政法確立了行政機關在整個政治體系中的框架地位;設定行政機關作出決定時必須遵循的程序要求;它規定了可以由獨立司法機關審查的行政行為的可能性和範圍。它為行政管理和行政法規中的各個關鍵領域提供了普遍原則和程序性規定。傳統上,行政法的本質主要集中在如何使行政機關遵循公平公正的程序,在法律授權的範圍內,尊重私權,從而保障法治,保護自由。在這裏,行政法的功能主要是消極的,即旨在防止對私人個體非法使用或濫用強制性行政權力。
近十年來,美國行政法也承擔了壹些積極的使命。它通過新的程序要求和新的司法審查方式,確保行政機關能夠以合理的方式做出政策決定,並充分考慮將受其決定影響的廣泛利益相關者(包括法規的受益者和受法規約束和制裁的人)的利益。
今天,我們面臨著日益嚴重的行政軟弱的尖銳問題。公眾需要越來越高的法律保護,但行政機構似乎無法以有效和高效的方式提供這種保護。壹般來說,壹個新法規的制定和通過需要很長時間,實施也需要很長時間。管理的結果往往是不僅達不到預期的目標,還會導致更多的麻煩。在我看來,造成這種困境的主要原因是我們過於依賴命令和控制的行政模式。在過去的50年裏,這種模式的應用使我們實現了既定的目標。然而,在壹個多民族的大國,這種模式仍然試圖通過命令來規範快速變化的復雜經濟社會環境中成千上萬人的行為,這就不可避免地暴露出其固有的弊端,尤其是在通過聯邦法規統壹管理的情況下。由於管理的加強,上述問題越來越嚴重。聯邦行政機構制定的詳細行動計劃缺乏靈活性且過時,不僅增加了負擔,還降低了效率。除了影響行政管理的效率之外,剛性和單方面控制的擴大也影響其合法性,而且也不利於責任的承擔。隨著聯邦政府為了公眾的需要而進行的強制性管理的擴大和加強,這些問題變得更加嚴重。
我們現在所依賴的兩種行政法模式,主要是為了規範行政機關制定法律和政策的自由裝載權,並不能解決上述固有的弊端。事實上,它們會使問題變得更糟,即加劇行政管理的弱點。法人驅動的利益代表模式程序會過度拖延行政管理過程。大多數法規至少需要五年時間才能通過。司法審查也很費時,如果法院認定行政法規無效,行政機關可以重新作出規定。這將導致立法程序的“僵化”。預算管理局的法律法規分析和其他對審查有影響的管理方法也會因分析導致管理癱瘓。因此,行政機關越來越傾向於采用非正規的、不負責任的、不透明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在這方面,壹些人認為應該在聯邦壹級取消行政控制。這種觀點認為,聯邦行政的失敗比市場本身的問題以及州和地方層面的管理問題更嚴重。雖然這種認識有壹定的基礎,即聯邦層面對市場的監管存在嚴重問題,但我們的問題是如何解決問題。
新的管理方法。答案在於用新的管理方法和手段來解決過去過度依賴指揮控制模式所帶來的問題。在行政管理實踐中,有兩種新的模式,即政府-利益相關者網絡結構和經濟激勵機制。
為了避免行政法所要求的自上而下的命令式管理和形式化程序所帶來的缺陷,作為壹種新的解決方案,行政機關-利益相關者網絡模式正在以各種形式發展。與過去試圖單方面決定被管理者行為的方法不同,行政機關在制定和執行行政規則時創造了各種策略,以贏得各國政府和非政府組織,包括商業企業和非營利組織的支持。這裏舉幾個例子:行政機關在行政法的正式程序之外制定法規時,通過協商與來自行業、公眾以及州和地方政府的代表達成協議;行政機構與政府和非政府實體在提供市政服務和行政醫療保健方面的合作安排;鑒於《瀕危物種法》的嚴格規定,聯邦自然資源管理機構劃定的保護區內的居民、土地所有者、開發商和地方政府之間的協商。在上面的例子中,聯邦行政機關主動出擊,從而在這壹程序中占據了主導地位。結果,在協商的基礎上與參與者達成了準契約關系,從而解決了行政管理中存在的問題。不同於集中大規模生產,這種方式相信後工業時代法律法規制定的戰略。其主要特點是行為靈活、創新、標桿、透明,可以相互告知。在歐盟,這種方法被廣泛用於在開放協調方法下在成員國實施社會服務管理計劃。行政機構采取這種策略來促進其目標的實現似乎有很多原因:由於更正式的程序而降低了做事的成本;確保選民的合作,以支持而不是阻礙行政機關目標的實現;充分利用選民的知識和經驗,確保他們更有效地參與政策的實施。非政府組織也有足夠的動力參與這壹進程。研究參與者之間的相互激勵,如何讓不同的制度設計得到廣泛認可,是壹個極其重要的課題。
有些網絡管理方式甚至與指揮模式大相徑庭,使得行政機關從與相對人的直接實質性接觸中抽身出來,以遠程策略(遠處的政府)進行管理。例如,環境保護署(EPA)的有毒物質排放目錄(TRI)要求信息發布者監測、報告和發布各種設施排放的空氣汙染物。由於來自信息公開的非官方壓力,汙染物的排放已經大大減少。基於信息的方法也被用來促進目標的實現,包括衛生保健領域的管理。其他例子包括政府鼓勵企業積極跟蹤和改善環境管理和監督系統,以及環境保護局與能源部門和行業在減少能源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方面的自願合作協議。在這些被稱為“自反法”的方法中,政府通過提供參考標準和溝通渠道來促進非政府實體的自我管理。證券、廣播和電影領域的自我管理規則是這種策略的另壹個典型例子。
其次,另壹種正在出現的解決管理薄弱問題的完全不同的方法是使用經濟激勵制度。比如允許征收汙染稅、基礎設施和環境保護費。不同於過去直接對人的行為發號施令,這種方法利用價格杠桿(如對排汙單位征稅)使人的行為符合既定目標;但同時,它也為被管理者選擇成本最低的方式留下了靈活性。汙染稅制度也鼓勵私營部門發展和采用汙染較少的生產方法。從邏輯上講,經濟激勵法是壹種超越現行管理和預算局程序的進步。不是用經濟手段來規範授權管理者,而是減少授權管理,用經濟手段還原市場本身來實現管理目標。不要誤解我,這並不意味著回到放任自流的狀態。為了使這種方法有效,這些系統必須受到嚴密監控並嚴格執行,以防止欺詐。與傳統的命令式管理相比,該系統的合理設計和實施可以達到減少汙染物排放和節約大量成本(高達50%以上)的雙重效果。
為了贏得更廣泛的認可,新的管理方法必須提供更好的管理結果。同時,它們也必然會遇到法律責任和政策合法性的問題。網絡管理策略以聯合合作的形式有意模糊了傳統意義上的公有和私有的區別。這種方法的前提是其代表資格必須與這種管理問題所涉及的領域相匹配,這種管理問題與司法權威日益交叉。針對壹個管理問題,網絡參與者組成壹個具有專門知識和經驗的團隊,但這些參與者代表了不同政府、社會階層和經濟部門的利益和視角。這些特點將使新興的管理政策需要很長時間才能生效。但是,網絡管理辦法故意貶低正式法律法規的作用。但我們知道,這是行政法的核心。根據“反身律”的觀點,政府就像柴郡貓。它幾乎不需要展示自己。當壹個重要的決定變成非政府部門參與的非正式程序,法律如何防止權力被某些人濫用?如何克制專業知識的暴政?我們如何確保在最終結論中考慮到公眾利益?包括如何保證公平分配。
這種網管不是有法律責任的實體。然而,在許多情況下,網絡管理程序最終可以產生正式的法律安排,包括政府授權、相互諒解備忘錄、許可,甚至正式法規。因此,當這種權力的使用明顯違反憲法和法律的限制時,就會受到司法審查。參與這壹過程的許多政府單位,無論是哪壹級,都要接受相關法院的審查。即使這是被動的,行政法的權力制衡功能也是可以成功維持的。很難說基於規範決策制定的正式法律程序的利益代表模式如何能成功應用於網絡管理。此外,如何使網絡決策模型成功通過基於管理和預算局模型的監管分析機制的審查也是相當有問題的。
網絡模式的倡導者認為,公開透明的公告和交換機制為其提供了安全性,並為程序審查留下了空間。但是,這種方法並沒有得到明確的闡述。聯邦政府將在建立基準程序和確保管理行動的適當監督和報告方面發揮主要作用。因為這樣可以加強政策的可視性和解釋管理方法的義務。但正如行政法的其他方法壹樣,在這種方法中,效率和說明義務是壹種權衡。
經濟激勵制度也縮小了行政法的效力範圍。通過委托市場行為者,通過價格信號的作用,政府機構所做的決定是按照壹些正式的程序進行的,這些程序受到司法審查。因此,私營部門的執行決定會產生壹些不利影響。比如不同地區的排汙費征收標準,可能只受到有限的法律調整。因此,在保證法律法規的平等適用方面,可能會出現很多問題。但是,與網絡戰略不同,經濟激勵制度在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間保持了固定的距離,從而劃清了責任分擔的界限。行政機關就激勵制度的目標和設計作出的決定,受到制定法律程序的調整和普通程序的司法審查。通過大大減少政府的決策,經濟激勵制度將促進政策解釋義務的履行。比如在有償排汙或者汙染稅的制度下,政府決定的目標是鼓勵整體環境的改善(比如許可證制度下的全範圍排汙許可),而不是去做很多本該由企業去做的細節性工作。(打不完,英文見下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