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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

民國法規從辛亥革命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1912~1949)期間,歷屆政府頒布的法規包括《南京臨時政府條例》、《北洋政府條例》、《國民黨政府條例》三部分。

臨時政府條例

辛亥革命推翻清朝封建王朝後,以孫中山先生為臨時大總統的中華民國臨時政府於1912 1在南京成立,史稱南京臨時政府。它在存在的短短三個月內,頒布了資產階級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和許多鞏固民主和制度、保障人權、發展資本主義、改革封建惡習的法令。主要有以下五個方面:

民國時期法規

論政府組織法

191165438 2月3日,各省代表聯合會通過並公布了《中華民國臨時政府大綱》,於6月1912日,南京臨時政府成立後的第二天進行了修改。* *第4章包含265433。它在中國歷史上第壹次以法律形式確認了資產階級及其制度的誕生,宣告了封建帝制的滅亡。它將南京臨時政府定義為總統制和政府,政府機關實行三權分立原則。臨時總統是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臨時總統分為幾個部,各部部長對臨時總統負責。參議院是行使立法權的機構。在參議院成立之前,各省會的代表將暫時代行其職權。臨時中央審判法院是行使司法權的機關。南京臨時政府還於65438年10月30日頒布了中央行政部及其職權,起草了《部局官制通則》,制定了各種官制考試制度。在這些法令中,規定了中央行政機關的建立、各部的職權範圍以及官員的任免方法。10年3月,臨時政府公布了“南京政府官制”,作為改革地方政府機構的範本。

關於司法制度的改革

1912年3月2日,南京臨時政府以內務司法部主席令頒布了禁止刑訊逼供的文件,並於3月11日以內務司法部主席令頒布了禁止體罰的文件,規定行政司法人員在審理案件時不得刑訊逼供。違反命令的人被剝奪公權,受到懲罰。臨時政府還起草了《臨時中央法院正式制度令》草案和《律師法》草案,主張建立律師制度,實行陪審團和公開審判制度。

論人權保護

3月1912,17日,南京臨時政府頒布文件《大總統頒布法令,開放蛋戶和懶人享有公權和私權》,宣布廢除大清律中對所謂“賤民”的歧視和限制,規定水上居民(蛋戶)、“懶人”、乞丐、義民(奴隸)、“奴隸”等應允許在水上生活。19年3月2日、3月9日先後頒布了《關於外交部作出妥善安排禁止販賣豬仔、保護華僑的措施的總統令》和《關於內務部禁止販賣人口的總統令》,明確禁止販賣華工、販賣人口、保護華僑,廢除奴隸契約、主從地位和人身奴役。臨時政府還明令廢除清政府中的“大人”、“老爺”等稱號,廢除拜祭儀式,勸戒纏足,炫耀編發,禁煙禁藥。此外,還頒布了維護地方治安的第十二條臨時軍紀,強調“堅持人權第壹”,嚴懲侵犯人民生命財產權利者。

振興實業

臨時政府制定了《商業登記章程》、《商業銀行暫行規則》等保護工商業的法律,鼓勵興辦實業,獎勵開荒,鼓勵華僑來華投資。為此,以總統和內務部的名義發布了保護人民財產的命令。凡民國勢力範圍內人民所有的私有財產,都應由人民享有,清政府官員沒有不利於民國的證據而取得的私有財產,都應由私人享有。工商企業受到非法侵害時,有權向中央鄭萍研究所陳述或向總督府投訴。壹旦通過調查發現,將“壹罰到底”。

北洋政府條例

以袁世凱為代表的北洋軍閥竊取了辛亥革命的勝利果實,於1912年4月在北京成立了北洋政府。直到1928年6月,北洋政府才被迫結束北伐軍的勝利。頒布了壹系列法律法令,主要包括《中華民國憲法草案》、《中華民國憲法》、《中華民國憲法》。

中華民國憲法草案

1913 10 10月3 1日,國會組織的憲法起草委員會三讀通過了《中華民國憲法草案》,即《天壇憲法》,共***11章,113條。這部憲法草案采取資產階級憲法的形式,實行責任內閣制,規定了限制總統任期和國會牽制總統的權力。這種憲草極大地阻礙了袁世凱的專制統治。於是,袁世凱於1914 14日悍然下令解散國會,“天壇憲草”成了壹張廢紙。

中華民國憲法

它是由袁世凱操縱的“公約會議”制定的,並於1914,1年5月頒布,又稱“新約法”,以示區別於以前的臨時公約法。本合同共分10章68條。其特點是確認袁世凱的專制制度,廢除議會制,設立參議院為總統咨詢機構。這個盟約是對《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的反動,為袁世凱實行專制提供了法律依據。

中華民國憲法

1923 10 6月10日,直系軍閥曹錕賄賂壹名國會議員當選總統,並制定了公布的憲法。以《天壇憲法》為藍本,是北洋政府正式頒布的第壹部憲法,有***13章,141條,內容十分繁雜。這部憲法的壹個突出特點就是打著民主幌子的軍閥獨裁。它列出了壹系列關於人民權利和自由的條款。但它也賦予總統淩駕於國會之上的權力,有權停止眾議院或參議院的會議,等等。此外,地方軍閥被賦予很大的權力,以換取他們對曹錕政府的支持。這部憲法隨著1924年6月直系軍閥的倒臺而失效。

臨時新刑法

北洋政府對《大清新刑法》略加修改而制定的刑事法規(見《大清法規》)於2002年4月30日頒布,內容與《大清新刑法》相同。1914年,袁世凱密謀復辟帝制,以“嚴刑峻法”威懾百姓,頒布了《暫行新刑法附則》第15條,增加了壹些罪名,加重了許多原有的刑罰。此外,北洋政府還起草了1915和1918兩個刑法修正案草案;但都沒有頒布。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1921年11月14年1922年7月1年,而且是全國實行。它是在清末刑事訴訟法草案(見《大清條例》)的基礎上制定的,是我國第壹部正式頒布實施的刑事訴訟法。規定分為總則,壹審,上訴,抗訴,非常上訴,再審,訴訟費用,執行,***8,514。

民事訴訟程序條例

《民事訴訟條例》也是在清末民事訴訟法草案(見《大清條例》)的基礎上制定的,於1922年7月1日在全國範圍內生效。這是中國第壹部正式頒布實施的民事訴訟法。該條例由總則、第壹審程序、上訴程序、抗訴程序、再審程序和特別訴訟程序六部分組成,共755條。

民法草案和現行法律的民事有效部分

北洋政府於1915年起草了《民法親屬法草案》,並於1926年完成了《民法》的起草工作,但壹直沒有作為正式的民法典出版。所謂“現行法律的民事有效部分”,是指《大清刑法》中的民事規定(見《大清條例》)。1912年3月10日,袁世凱宣布“暫時適用”清朝以前生效的法律,包括清朝現行刑法的民事部分。同年4月3日,參議院在“決議將前清法律意見書暫時適用於政府檢查處理”的文件中也指出:“此後壹切有關民事案件,仍應依前清現行法律之規定辦理。”所謂民事部分,是指《大清刑法》中的“勞役”、“家仆”、“田家”、“婚姻”、“金錢債務”,以及“田賦”中的“戶口”、“民嗣”、“墾荒”、“塌占”、“牧場征收”中的大部分或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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