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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強淄博市博山區人員密集場所防控工作的通知

關於疫情防控期間進壹步加強人員密集場所疫情防控的通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傳染病暴發防控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為進壹步加強疫情防控期間的人員密度,

1.本通告所稱人員密集場所包括但不限於企業車間、建築工地、各類食堂、超市、醫療機構、養老院、精神病院、特殊教育學校、公安監管、政務服務中心、區定點接待賓館以及銀行、通信、燃氣等行業的營業場所。

2.疫情期間,全區敬老院、精神病院、特殊教育學校、治安監督所有工作人員不得出入,不與外人接觸。工作人員應全天吃住在該處,不得擅自離開;相關管理服務人員要隔離,堅守崗位。其他人員密集場所要按照區劃和分級管理的相關要求,采取全封閉管理、相對封閉管理、嚴格控制管理等措施,確保疫情防控措施落到實處。

3.各人員密集場所要落實主辦單位主體責任,按照返鄉人員分類管控相關規定,制定場所和人員防控措施並認真落實。各人員密集場所應對工作和服務人員,按要求嚴格落實隔離控制措施,登記相關人員健康信息。隔離期間,被隔離者必須在單間獨自用餐,不得與他人接觸。不再對持有已返回山東省工作的人員健康通行證的人員進行隔離觀察。

4.在人員密集場所,應在入口處醒目位置設立提示牌,要求進入者佩戴口罩。不戴口罩者不得入內。在所有人員密集場所,應在適當位置設置體溫檢測點,禁止未經測量或體溫≥37.3℃的人員進入,對出現發熱、乏力、幹咳等疑似癥狀者應及時送醫院。進入人員密集場所的人員應自覺遵守,積極配合。

5.人員密集場所的組織者要為員工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要求員工時刻佩戴口罩,加強個人防護。

6.人員密集場所的內外環境、相關設施設備、垃圾收集點要定期消毒,空調、電梯等設備要按規範使用,保持環境清潔,垃圾要及時清運。進入人員密集場所的個人要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不碰東西,勤洗手。

7.人員密集場所要科學合理控制人流規模和密度,做好人員疏導分流工作,避免人員聚集,保持場所通風良好。在人員密集場所,出入口、收銀臺等需要排隊等候的區域應設置“壹米安全距離”線,人與人之間的距離應大於1米。

8.人員密集場所的員工宿舍應保持室內空氣流通,每天開窗通風,加強預防性消毒。人員密集場所要加強用餐管理,分時段用餐,分散單獨用餐,減少人員聚集。

9.區定點接待賓館應加強對遊客、單間、單獨用餐的管理。如確需外出,應經業務主管部門批準,並固定用車接送,點對點活動。大巴司機也要在指定地點接到酒店吃住。住在指定接待酒店的工作人員應盡可能通過電話、視頻等形式安排工作。確需接待訪客的,由指定接待酒店安排專門接待室,訪客人數不得超過3人,並嚴格控制接待時間。接待室使用後應及時消毒。定點接待酒店要為遊客量體溫,並做好登記。

10.各人員密集場所要通過廣播、公告等方式宣傳科學防疫知識和公共衛生知識,引導群眾增強自我保護意識。

11.廣大人民群眾要積極配合有關部門落實相關防控措施,確保生命安全和社會穩定。對未按規定落實疫情防治相關規定的經營單位和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刑法》等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12.行業主管部門負責人員密集場所防控措施的落實,其中工業、通訊企業由區工信局負責,建築工地、燃氣企業由區住建局負責,商場、超市、賓館由區商務局負責,醫療機構、精神病院由區衛計局負責,養老院由區民政局負責, 特殊教育學校由區教體局管理,政務服務中心由區行政審批服務局和公安監督管理。 其他人員密集場所恢復正常營業後,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監督防控措施的落實。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博山區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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