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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如何形成的?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的歷史進程而逐步形成的。

新中國成立初期,國家面臨著建立和鞏固新政權,恢復和發展國民經濟,實現和保障人民當家作主的艱巨任務。根據政權建設的需要,從第壹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召開前的1949年到1954年,我國頒布實施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 * *同壹綱領,該綱領具有臨時憲法性質。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工會法、婚姻法、土地改革法、人民法院暫行組織條例、最高人民檢察院暫行組織條例、懲治反革命分子條例、懲治危害國家貨幣犯罪暫行條例、懲治腐敗條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等壹系列法律法令, 制定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司法機關的組織、民族區域自治、公私企業管理、勞動保護等方面的法律,開啟了中國民主政治建設的歷史進程

1954年,第壹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壹次會議召開,通過了新中國第壹部憲法,確立了人民民主和社會主義原則,確立了人民代表大會的根本政治制度,規定了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同時制定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國務院、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組織法,確立了國家生活的基本原則。

1956中共八大提出,國家必須根據需要逐步地、系統地制定完備的法律。從那時起到“文化大革命”前的1966年,中國的立法機關制定了130多項法律和法令。

這壹時期的民主法制建設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制提供了寶貴經驗。

1978黨的十壹屆三中全會深刻總結了新中國成立以來正反兩方面的經驗教訓,提出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須加強社會主義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這壹制度和法律具有穩定性、連續性和巨大的權威性,確保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違法必究。會議開啟了我國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的新的歷史時期。

1979年,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了修改憲法部分條款的決議,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設立常務委員會,縣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同時,制定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刑法、刑事訴訟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等7部法律,拉開了新時期中國大規模立法工作的序幕。

1982年,為適應國家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生活的巨大變化,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現行憲法,確立了國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務和國家生活的基本原則,為新時期的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提供了根本保證,標誌著我國民主法制建設進入了壹個新的歷史階段。

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和經濟社會的深刻變化,我國先後於1988、1993、1999和2009年對憲法的部分內容進行了修改,確認了非公有制經濟在國民經濟中的重要地位。這壹時期,為適應以經濟建設為中心、推進改革開放的需要,制定了《民法通則》、《商標法》等法律;貫徹“壹國兩制”方針,制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加強民族團結,發展社會主義民主,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制定民族區域自治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法律;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制定《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推動教育文化事業發展,制定《義務教育法》等法律。這壹時期立法工作取得的突出成就,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奠定了重要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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