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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的研究特色

作為改革開放後中國新壹代法律史學家的重要代表,陳教授在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唐宋法律研究、當代中國法律思想史、中西訴訟文化比較、法律史學方法論等方面,尤其是在宋代司法傳統研究領域取得了豐碩的成果。他以其創造性的學術成就,為改革開放後法律史學的繁榮和發展做出了突出貢獻,具有不可忽視的學術地位。他的主要學術成就是:

(壹)元朝的法律史

20世紀80年代,陳教授在《元代民事訴訟與民事法規初探》中首次考證提出。直到元英宗知止三年二月,“訴訟”才第壹次按類別成為獨立的條文,出現了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相分離的趨勢,有了相對嚴格的訴訟制度。這壹觀點被法學界尤其是程序法界廣泛引用,並產生了巨大反響。

(二)當代中國法律思想史的研究領域。

陳教授主編的《當代中國法律思想史》壹書,以新中國成立後中國* * *產黨的法律思想為主要研究對象(65438-0997)。當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65438年至0949年中國法律思想史》在法學界鮮有論述,也沒有系統的專著。陳教授從客觀角度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65438年至0949年直至90年代中期的中國法律思想史進行了深入系統的研究。研究對象涵蓋了中國* * *產黨的法律思想、從事法學教育和研究的學者的法律思想、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的法律思想。在歷史演變中,按照新民主主義法制時期、人民民主法制時期、1957反右膨脹到“文革”時期、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基本形成時期等線索,闡述了法律思想發展演變的內在規律。總結歷史經驗教訓,從而揭示“現代社會必須實行法治”的主題,在當代中國法律思想史研究領域做出了有價值的創新性探索。

(3)宋代法律史研究

陳教授早在20世紀80年代就提出,在中國法律史上應重視宋代法律史。65438-0998年在《法學研究》上發表了《宋代士大夫的法律觀念》壹文,關註宋代知識分子群體“士大夫”之間的關系,這壹群體飽讀四書五經,文質彬彬,通曉法規,從事公務,“享天下,憂天下”,充滿了宋代的人文關懷和司法傳統。陳教授運用德國社會學家韋伯的“理解社會學”方法,將對宋代司法傳統產生重要影響的“士大夫”群體置於社會轉型的背景下,從社會發展的角度研究“士大夫”群體對宋代司法傳統的影響。歷史與理論的結合為宋代法律史的研究打開了壹扇新的窗口。陳教授是1999年出版的《中國法制》宋卷的副主編。本書是“七五”和“八五”期間國家社科重點項目“中國法制通史”的重要組成部分。陳教授不眠不休,承擔了撰寫本書的主要任務,並協助主編張教授統壹稿件,撰寫25萬余字。陳教授的著作以翔實的史料為依據,將宋代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融為壹體,對宋代的立法思想和立法活動作了精辟而深刻的論述。陳教授的努力為這套書的成功做出了重要貢獻。這套書出版後,被認為是對近百年來法律史學研究的全面總結,堪稱法律史學的世紀之作。臺灣省著名法制史學家黃景甲先生曾評價說:“壹部氣勢恢宏的巨著,用壹句精辟的話,總結歷史經驗,用現代社會的科學方法,檢討中國固有的法律傳統。這樣的名山和蒸蒸日上的產業,應該足以永遠發光。”5438年6月至2000年2月,《中國法制通史》獲國家圖書獎。此後,陳教授先後發表了《宋代士大夫司法活動中的德性原則與審判藝術》、《宋代司法傳統的現代闡釋》、《訴訟人、訴訟與士大夫——宋代司法傳統的轉變與意義》、《訴訟人與律師:中西司法傳統的差異與意義》、《宋代法官、司法與法理學考證》等著作。從不同角度對宋代司法傳統和中西法律文化進行了深入研究,強調以現代意識重新解讀歷史,挖掘司法傳統敘事中可資借鑒的歷史資源,從而彰顯了中國法律史的生命力和鮮明的研究特色。相關論文被《新華文摘》、《中國社會科學文摘》、《中國人民大學復印資料》、《律師文摘》等多次轉載,引起了國內外學術界的廣泛關註。

(四)中國法律傳統與現代社會的關系。

即法律史學的歷史借鑒。陳教授認為,傳統與現代並不是割裂的,它們之間存在著內在的傳承關系。傳統是現代的前身,現代是傳統的延續。陳教授認為,所謂法制史主要是指西方,而中國的歷史與法律無關,司法傳統更是無可參照。他進壹步指出,“在過去的壹個世紀裏,中國歷史的主流,無論是政治上還是文化上,主要是批判傳統,向西方特別是中國大陸學習,甚至對自己的歷史缺乏信心”。“在壹些學者眼裏,中國古代的司法除了專制、殘酷、黑暗之外,沒有什麽新鮮的東西,也沒有什麽歷史資源可以繼承。其實這是對中國古代司法傳統的嚴重誤解,也是對自身歷史缺乏真實記憶的視而不見。”。就中國法制史研究而言,他認為要註意如何用現代意識重新解讀歷史,從而在司法傳統的敘事中,透過歷史文本,用心靈世界去感受中國的古代史,從而發現中國古代法律傳統中合理的法律運行機制和對公平正義的追求,為新世紀的中國法治建設提供歷史資源。法理學和法律不僅僅是保護人類物質利益的技術術語,還關系到人生的智慧。現代法治的工具理性並不能解決人類生活的所有問題。相反,中國的法律文化在這裏更有意義,因為中國的法律不僅解決人的生命問題,更註重生命的意義。比如,宋代士人“尊重生命、重視監獄、關愛正義”的人文精神,與中國現代努力追求的司法理念是壹致的,而傳統與現代都在為實現這壹理念而尋求權力的平衡和司法正義的實現,這也體現了傳統與現代的“視界融合”。陳教授指出,雖然宋代的歷史和司法傳統早已化為歷史痕跡,但問題在於我們現代人如何用自己的頭腦去點燃靈感的火花,激活那些埋藏在歷史塵埃下的記憶。

(五)法律史研究的方法論。

陳教授對有自己獨特的見解。20世紀90年代,面對西方文化的強勢和西方法治的成熟成果,學者們不可避免地受到影響,“不僅用西方法學中的術語編織中國未來法治的美好理想,而且用西方法學的知識譜系剪裁中國的歷史和傳統”(反思法律史研究中的“類型學”方法——中國法律史研究的另壹種思維方式)。陳教授認為,“類型學”方法在法律史研究中需要反思。當然,法學界之所以如此追捧韋伯的理論,在於其思想的深刻,而當代法學界推崇西方法治文明,輕視甚至無視本民族傳統的內在傾向,則是更為深刻的原因。面對這種情況,陳教授深刻地指出,以韋伯為代表的西方學者立足於西方,解決的是西方問題。即使在他們的著作中,對中國做出了判斷,但畢竟不是專門研究中國問題的,他們所依據的史料難免有失偏頗。雖然《隔簾觀月》不乏真知灼見,但不能作為對中國研究的嚴格學術評判。陳教授指出,首先,我們應該承認中西方有不同的法律傳統和表現形式。"法律作為壹種生活智慧,終究是為了解決人類生活中的問題而產生的."不同時代、不同社會(民族)基於對生命意義的不同理解,對法律的概念、規範和原則有不同的思考,從而產生不同的法律智慧。但作為解決社會問題的法律智慧,由於指向的是同壹個人類生命,必然具有壹定的* * *普遍性。在這個意義上,陳教授深刻闡明了中西法律傳統在於:1。追求法律的合法性;2.法律不是簡單的權力意誌的體現;3.限制權力。三個方面趨勢壹致。至此,陳教授回到了他研究的主題——宋代司法傳統中的士大夫、訴訟人和胥吏,並指出他的研究是從法律秩序的角度來理解作為宋代法律傳統的繼承者、維護者和執行者的這三個群體的社會行為與宋代司法傳統之間的關系。陳教授不同意韋伯從“類型學”角度提出的中國古代法律制度和司法傳統幾千年不變的論斷,也不同意他提出的中國古代司法沒有邏輯推理,只有基於語境化人際關系情境推理的“卡迪正義”的論斷。但反對他這壹論斷的理論依據是“韋伯在研究法律正當性及其發展過程中對各大法系法律人的關註”。陳教授提出“從中國文化的內在邏輯去理解中國的法律傳統從生命智慧的角度探尋法律文化的價值。

作為法學教育家,陳教授長期致力於教書育人。他以嚴謹的治學態度和紮實的學術功底,通過生動活潑的講解,展示了中國傳統社會(尤其是宋代社會)豐富的法律智慧和法律文化,註重啟迪學生心靈,教導他們“從生活智慧的角度理解中國的法律史”,引導他們認真觀察和思考。作為河南大學法學院院長,為提高學生的學術水平和獨立開展科研工作的能力,整合各校之長,使學生吸收各方面的學術營養,他廣泛聘請江平、姜維、、齊多鈞、賀維方、、(臺省)、齊、、陳等國內外學術大師和名人擔任教授。在20多年的法律教育生涯中,他培養了許多法學本科、碩士和博士。他們大多成為了政法機關、高校等事業單位的主要領導或業務骨幹。多年以後,許多學生仍然記得陳教授對的教誨。陳教授的“二十年風雨兼程,桃李滿天下”為河南乃至中國的法學教育做出了卓越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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