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體育賽事有序發展,加快建設世界體育名城,促進體育產業創新融合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成都市體育條例》、《體育賽事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成都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舉辦的各類面向社會的體育賽事及其監督管理。
國家和四川省對國際、全國、省體育賽事及其他體育賽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管理原則)
體育賽事管理應當堅持政府監管與行業自律相結合,遵循促進發展、規範有序、服務保障、社會參與的原則,實行分級分類管理。第四條(政府職責)
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競賽、城市管理、產業發展、惠民相結合的原則,為舉辦體育賽事創造條件,支持重大體育賽事的引進和舉辦,提供服務保障。第五條(部門職責)
體育行政部門負責體育賽事的指導和監督,組織協調體育賽事的服務保障。
公安部門負責監督和組織實施體育賽事中維護公共秩序和保障交通秩序的工作。
交通部門負責體育賽事交通保障的組織、協調和支持。
衛生部門負責組織協調體育賽事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指導體育賽事的防疫工作。
應急管理部負責指導和監督體育賽事應急處置工作。
財政、城管、市場監管、消防救援、住建、經信、外事、農業農村、生態環境、園林城市、商務、文化旅遊、世博、氣象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協同做好體育賽事的監督、管理和服務保障工作。
鼓勵工會、共青團、婦聯、工商聯、殘聯等群眾團體參與體育賽事服務保障。第六條(協會的責任)
市和區(市)縣體育總會、單項體育協會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加強行業自律,完善行業紀律規範,對舉辦體育賽事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及相關從業人員進行業務培訓,為舉辦體育賽事提供指導和服務。第7條(鼓勵支持)
本市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依法引進和舉辦體育賽事,支持以投資、捐贈等方式舉辦體育賽事。
區(市)縣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可以通過安排專項資金、政府購買服務、提供公共資源等方式,支持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各類體育賽事。第二章發展規劃第八條(賽事規劃)
體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本級政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體育發展規劃的要求,統籌各類體育賽事,不斷完善賽事布局,培育自主品牌賽事,推進群眾性賽事。第九條(遊戲介紹)
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引進和舉辦與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國際性、全國性和省級體育賽事,努力提高體育賽事質量和城市影響力。第十條(自主品牌)
我市支持和培育城市特色鮮明、市場活躍度高、產業帶動力強、在國內外具有影響力的自主品牌體育賽事,弘揚天府文化和成都城市品牌。第十壹條(群體性事件)
本市積極推動全民健身活動發展,促進全民健身與國民健康深度融合,支持舉辦群眾基礎好、社會參與度高、具有民間特色的各類群眾性活動。第十二條(工業壹體化)
體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文化、旅遊、商務、交通、農業農村、世博等有關部門,發揮體育賽事的消費分流作用,促進體育賽事與文化、旅遊、餐飲、交通、商貿、鄉村振興、會展等產業的創新、協調、融合發展,為服務業增添新動能,成為城市經濟新的增長點。第十三條(競爭評估)
該市建立了體育賽事的評估體系。
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體育賽事質量指標體系,對體育賽事的關註度、專業性、貢獻度和風險度進行評估,定期發布體育賽事評估報告。評估報告應當作為確定和調整本地區體育賽事規劃布局和體育賽事監管的重要依據。
體育行政部門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前款規定的評估工作。第14條(區域合作)
體育行政部門要加強與國內外其他城市體育行政部門的交流與合作,促進體育賽事人才、場館、資金、信息、項目等資源的整合與共享,推動成渝雙城經濟圈、成德美資城市體育賽事活動* * *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