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法是商法的基本組成部分,是關於公司這壹最重要的商事組織運作的主要法律規範,是壹部組織法。
2.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商法是調整商事主體和商事行為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民法和商法統稱為民商法。
3.民法和商法都是調整社會經濟關系的法律規範,都屬於私法的範疇。民法是壹般法,商法是特別法。
第壹,民法典的八項基本原則普遍適用於公司法律關系。
《民法典》規定了平等、自願、公平、誠實、公序良俗、綠色的原則。關愛弱勢群體、禁止權利濫用也具有民法基本原則的本質屬性。上述八項原則普遍適用於公司法律關系。
二、《民法典》中具體制度的補充適用於公司法律關系。
公司法和民法典是特別法和壹般法的關系。《公司法》和《民法典》有規定時,以《公司法》為準;《公司法》沒有規定的,應當補充《民法典總則》。
首先,就發起人之間的關系而言,民法典第71條規定的發起人連帶債務填補了公司法的空白。其次,就公司決議的效力而言,《民法典》第85條規定的善意相對人的避風港規則完善了可撤銷公司決議的外部效力制度。第三,就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權和濫用職權的責任而言,民法適用於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民法典》第62條規定的內部賠償制度與董的信托義務及《公司法》第147條至第149條規定的其對公司的損害賠償責任無縫銜接。第四,就公司登記的公示性和公信力而言,《民法典》第65條將享有信賴保護利益的第三人限定為善意相對人。第五,就公司決議的性質而言,《民法典》第134條第2款明確將公司決議歸入民事法律行為範疇。基於此,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釋(四)》增加了確認公司決議不成立的訴訟。第六,就代理制度而言,作為代理人的公司經理和員工,也受民法典總則第七章代理制度的調整。由於《民法典》和《公司法》均未規定法定代表人無權代表的法律效力,因此應比照適用《民法典》第171條規定的無權代表的法律效力。第七,就公司財產權制度而言,民法典適用於公司享有的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權。為了尊重公司的生存權和發展權,需要明確靜態的財產歸屬,保護動態的財產流轉,保護物盡其用的多層次合理開發利用。第八,就合同制度而言,以契約精神為主旋律的民法典合同編壹般適用於大量的公司商事合同。不明商事合同也享有合同通則的保護和規制。第九,就家族制度而言,夫妻公司和家族公司的創始股東必須比較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系列和繼承系列。最後,就民事責任而言,民法典總則第八章“民事責任”、第八章“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壹般適用於公司法律關系的主體。《公司法》第21條規定的關聯交易損害賠償責任,本質上是侵權責任。雖然《公司法》沒有規定股東在權益受到損害之前向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但在《民法典》的侵權責任中可以找到法律依據。
第三,公司法的特殊法律地位
當《公司法》對具體事項有規定,而《民法典》沒有規定時,適用《公司法》。當兩部法律對具體事項都有規定,但相互沖突時,應先適用公司法。首先,等價有償原則是公司法的首要原則。除非有相反的明確約定,所有的商業活動都被自動假定為付費的。等價有償原則及其衍生的公平交易規則應成為規範重大交易尤其是關聯交易的重要原則。第二,尊重和保護公司的生存權和發展權是公司法的核心原則。公司法既要鼓勵公司的誕生和生存,又要促進其繁榮和可持續發展。第三,謹慎解散公司原則。這是公司生存權和發展權原則的延伸,而民法典對這壹原則規定模糊。法院和仲裁機構在裁決解散、破產和無效案件時,應避免少解散或不解散公司。第四,堅持商業模式的公平性和包容性原則。法官不僅要善於從合同法的角度判斷合同糾紛,還要善於從公司法的角度關註壹直滋生無效合同的商業模式的合法性和可持續性。第五,推廣公司三重盈利原則。《民法典》第76條(1)只涉及公司層面的逐利和股東層面的逐利,而忽略了公司高管尤其是職業經理人的逐利,尤其是股權激勵計劃的制度性需求。這種認識的盲點和制度設計的缺陷只能由公司法來彌補。第六,發揚股權文化原則。股權文化有六個內涵:壹是股東主權,二是股東平等,三是關愛弱者,四是股東民主,五是股東誠信,六是多贏多享。第七,鼓勵企業社會責任原則。狹義的綠色原則僅指保護環境和節約資源。廣義的綠色原則還包括社會責任原則。第八,構建新的親清政商關系原則。要拓寬企業自主空間,必須構建新型親清政商關系,深化“簡政放權、加強監管、改善服務”改革。
四。優先適用公司法的其他情形
當《公司法》和《民法典》的規定略有不同,但互不沖突時,也應以《公司法》為準。首先,股東會的運作首選公司法。《民法典》第80條是對《公司法》第37條所列11的簡要細化。至於股東大會的召集、表決等程序規則,必須遵守《公司法》的詳細規定。其次,董事會的運作優先適用公司法。《民法典》第81條來源於《公司法》第46條和《公司法》第13條。但《公司法》第13條對法定代表人的確定過於剛性,改革實踐突破了這壹剛性規定。第三,監事會的運作優先適用公司法。《民法典》第82條是對《公司法》第53條所列監事會職權的簡要說明,並未將監督機構確定為法定機構。新公司法的修改要特別註意民法典的態度。第四,股東濫用權利的侵權責任,包括揭開公司面紗的要件,應優先適用公司法。追究股東濫用權利侵權責任的配套制度都在《公司法》中,應該優先適用。第五,關聯交易損害賠償責任優先適用公司法。鑒於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高級管理人員及關聯關系的法律界定在《公司法》第216條,而《公司法》司法解釋(五)細化了《公司法》第21條,應從《公司法》中挖掘制度資源。第六,公司法對非公司法人具有制度性外援的功能。民法典原則上處於壹般法的地位,具有補充適用的功能。但在特殊情況下,如《民法典》第71條,公司法具有補充(參考)適用功能。第七,當民法典對公司外法人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時,也可以參照公司法,但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和法人類型的本質屬性。參考適用的前提條件有兩個:壹是試圖對法人類型的特殊規則和法人的壹般規則進行爭鳴後仍存在立法上的失敗或盲點;第二,應當酌情適用公司法,但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爭奪法人的本質特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條為了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