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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民用建築節能條例(2021修正)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民用建築節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民用建築節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民用建築節能,是指在保證建築使用功能和室內熱環境質量的前提下,通過提高建築圍護結構保溫隔熱性能、選擇節能設備、推廣可再生能源與建築的集成應用,降低建築使用過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動(以下簡稱建築節能)。第三條本省行政區域內新建(含改建、擴建)節能建築、既有建築節能改造、建築用能系統節能運行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建築節能工作的領導,制定建築節能中長期規劃和政策措施,實行建築節能目標責任制,建立建築節能考核制度;引導和支持建築節能和新型墻體材料的研究、開發、生產、推廣和應用,培育建築節能服務市場,完善建築節能服務體系;對在建築節能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五條縣級以上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築節能監督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壹)宣傳和實施建築節能法律法規;

(二)制定建築節能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

(三)制定引導和支持建築節能發展的政策措施;

(四)組織建築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產品、新材料的研發、示範和推廣;

(五)普及建築節能知識,提供與建築節能相關的信息、技術、培訓等服務;

(六)對新建建築節能、既有建築節能改造和建築用能系統運行實施監督管理;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建築節能管理工作。第六條建築的規劃、設計、施工、監理、檢測、驗收和能效測評,建築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產品、新材料的應用,建築用能系統的運行管理,應當符合國家和行業建築節能標準。

省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制定地方建築節能標準,並根據本省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適時修訂。

新型建築節能材料和新產品尚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生產企業可以制定企業標準。第七條省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並公布建築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產品、新材料目錄,以及限制和禁止使用的技術、工藝、設備、產品、材料目錄。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不得用於建築。第二章建築節能材料和可再生能源的應用第八條建築節能材料應當經濟實用,符合安全、環保和建築節能標準。

縣級以上建設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鼓勵建築節能材料的研發、推廣和應用;鼓勵在建築工程中使用新型節能門窗和新型節能墻體材料,提高建築圍護結構的保溫隔熱性能。第九條縣級以上建設、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築節能材料生產、銷售和使用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建築節能材料推廣應用制度,鼓勵建築工程使用節能材料。第十條逐步禁止生產和使用粘土磚。

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確定粘土磚生產企業的關閉和轉產期限;對在規定期限內關停轉產的粘土磚生產企業,采取“以獎代補”的方式給予支持。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縣級以上自然資源部門要嚴格控制現有粘土磚生產企業取土範圍和規模,禁止向新建、改建、擴建粘土磚生產企業供地和發放采礦許可證。第十壹條推廣應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縣級以上城區應當逐步落實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的規定。第十二條鼓勵和支持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與建築壹體化的應用。

政府投資新建公共建築和既有大型公共建築實施節能改造時,應當選擇應用壹種以上的可再生能源。

鼓勵和支持單位和個人安裝和使用太陽能利用系統。縣級以上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具備太陽能集熱利用條件的新建居住建築使用太陽能熱水系統,並制定政策措施和技術標準;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為居民預留和配置太陽能熱水系統。第三章新建建築節能第十三條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建設項目的規劃設計方案是否符合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規劃審查;對不符合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的工程,規劃主管部門不得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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