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延續作品原創侵權原創作品缺陷
壹、續寫作品的基本理論
(1)續寫作品的概念。
關於續寫作品的概念,有學者認為續寫作品是指續寫他人作品,即在他人已完成或未完成作品的基礎上獨立思考和創作的作品。也有學者認為續作是在時間和/或空間上對已有作品進行延伸和擴展的作品,開發者借用已有作品的主要角色或典型藝術形象,綜合理論或線索進行延伸和擴展,認為是在原作基礎上的全新作品。新作中已經看不到原著的基本情節和結構,但可以看出它們是從原著壹脈相承的。筆者認為第二種觀點更完善,本文所指的續寫作品是指續寫他人作品的作品。
續寫作品是在原作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作品,與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演繹作品有本質區別。演繹作品,又稱再創作作品,是由原著衍生出來的新作品。這種衍生作品雖然包含了後創作者的精神成果,但並沒有改變原創作思想的基本表現形式。如果壹部全新的作品是基於多部原著的內容創作而成,在新作中已經看不到原著的情節和結構,這不能算是著作權意義下的“演繹”。這種作品是新的原創。所以續作不是演繹作品,比演繹作品更有原創性。
續寫作品的行為是否屬於《著作權法》規定的如何使用?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的使用方式包括:復制、表演、放映、播放、展覽、發行、影視制作、錄像、改編、翻譯、編譯、編輯。然而,第10條沒有壹個包羅萬象的條款。所以《著作權法》中沒有規定“繼續”的行為。而且上述使用方式都有壹個相同的特點,就是都使用原著;而“延續”則側重於在原作的基礎上創作新的作品。因此,延續的性質不同於上述使用行為。
(2)續建工程的分類和特點。
續編作品根據原作的完成情況可以分為兩類:壹類是未完成作品的續編,壹類是已完成作品的續編。文化市場上的續作有四種:(1)因作者去世而未能完成的原著的續作;(二)基於委托合同關系的延續;(三)合作工作的繼續;(4)原作品全集的延續。各種續集雖然形式不同,但本質上還是有壹些特點的。
1,繼續寫作品的依賴。文藝作品的續寫,以及其他社會科學和自然科學的作品,都是建立在作者對原著充分分析和研究的基礎上,加上自己的感受和想法。所以原著是續集的基礎,原著和續集之間有著天然的依賴關系。這種依賴主要表現在:(1)對原著三要素的依賴,文學作品,尤其是小說,是由人物、故事情節、環境三要素構成的;(2)對原著名氣的依賴。壹般來說,被續作大作的原著和續作大作都是借助原著擴大了影響力。正是這種依賴,使得續寫作品對原著產生反作用。即續集作品的好壞直接影響原作者的聲譽和讀者對原著的評價。
2.續作的原創性。無論是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中,續寫作品是否具有獨創性都存在很大的爭議,這也是關於續寫作品爭議的焦點。有人認為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必須是原創的,而續編作品的原創性和創新性如何,仍然是壹個疑問。即使是創新,也要打折扣,因為續篇作品對原著的依附降低了其原創的含金量。相反,原創才是續作最本質的特征,依賴只是這種創作方式的外在表現,其內涵在於續作中思維、構思、創作的獨立性。
第二,續集作品的版權問題
(1)續編作品具有原創性。
學術界對獨創性的概念還存在爭議,但壹般來說,獨創性是指作品必須是作者通過獨立構思和創作而產生的,作品能夠體現作者的思想、風格、技法和技巧。因此,我國著作權法對作品獨創性的定義必須包括以下兩個不可或缺的因素:
1,作品的獨創性首先意味著作品是“獨立創作的”,必須是作者獨立創作的,才能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這是壹個可以接受的結論。換句話說,獨創性首先是指作品必須是作者通過自己的獨立構思、自己的技巧和技能的操作、自己的聰明才智的發揮而獨立完成的作品成果,而不是抄襲他人。這壹要求說明,只有獨立勞動創作的作品才能獲得相應的著作權。如果來源於抄襲,就不僅僅是原創和版權保護的問題,還要承擔相應的侵犯版權的法律責任。“獨立創作完成”可以說是獨創性在作品形成過程中的體現。
2.作品的獨創性還意味著作品的誕生是作者創造性智力勞動的結果,體現了作者的個性特征。作品的獨創性來自於智力的“創造”活動。這符合版權保護的基本思路,即版權保護體現在作品中的創造性作品上,有了這種創造性才能得到保護。作品的創作要求應該說來源於知識產權保護的基本理念——保護人類的智力創造活動,鼓勵人們從事有益於社會的智力創造,從而推動人類文明進步。從著作權制度鼓勵和促進優秀作品的創作和傳播,繁榮科學文化事業的目的出發,對於受法律保護的作品當然有壹定的要求,這些作品壹般對人類文明有貢獻,無論這種貢獻的大小。相應的,作為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應該具有壹定的創造性,創造性的高低也是無關緊要的。
續篇作品原創,理由:1。續寫作品不是簡單的抄襲,更不是抄襲、剽竊。作者在原作的基礎上,運用自己的聰明才智,通過獨立創作活動完成。2.續寫是續寫者獨立構思和創新的結果。續集作者雖然盡可能按照原著作者的意圖繼續寫,但也不能脫離續集作者自己的思考;其實還是基於作者自身的才華和風格,按照作者的邏輯思維發展。續作不是對原著的復制或重復,而是壹種新的創造,有自己新的內容和新的風格,是續作作者自主創新的結果。所以續集和原著有實質性的區別,續集和原著是可以分開的。續編作品相對獨立,可以脫離原著獨立存在。尤其是對於壹部完整作品的延續,延續作品本身就是壹部完整的作品,可以脫離原著獨立存在。
因此,作品的延續是作者獨立創作行為和努力的結果,其獨創性不言而喻。
(2)作品的繼續是侵權的。
著作權法的立法目的是調整國家、社會和作者的利益,合理分配作品的著作權、傳播者權和作品的公益權。我國著作權法始終堅持維護作者權益的立法精神,著作權制度確認了作者權益在著作權關系中的首要和核心地位。因此,作品的使用必須建立在保護作者權益的基礎上。《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對作品的定義是:“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在文學、藝術、科學等領域中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獨創性是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必要條件,但不是充分必要條件。筆者認為續寫作品壹方面是原創,另壹方面是侵權。其侵權表現在:
1.繼續寫壹部作品,侵犯了原作的完整性。續寫的作品壹般都是名著,這些經典作品在社會上形成了壹定的影響力,吸引了壹定的閱讀群體。原著中的人物已經刻在了人們的腦海裏。由於客觀原因,續寫的作品大多難以達到原著的水平;而且現實中很多人為了名利,利用原著的影響力,依靠原作者的名聲繼續寫作。這些由“搭便車”產生的“作品”往往迎合低級趣味,嚴重影響原作的思想內涵、審美價值和藝術風格。對原作者和讀者都是壹種傷害。
2.作品的續寫侵犯了原作者繼續寫作的權利。現實中常見的是原作者(對於去世的作者來說,不存在這個問題)繼續寫原著。例如,瓊瑤繼續寫朱桓公主,蔡智恒繼續寫第壹次親密接觸。如果任由他人隨意續寫,就會導致作者的續作在出版之前就出版,必然影響原作者權利的行使和利益的實現。
三、總結與立法思考
從上面的討論中,我們不難得出這樣的結論: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不僅要滿足第二條的規定,即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還要滿足不損害原作者著作權的默示要求。因此,認為作品的延續可以作為合理的使用方式加以保護的觀點有失偏頗;並且認為作品的延續因侵權因素不應受到法律保護也是不可取的。繼續作品(基於合同或委托的除外)確實侵權,但也是原創。不能因為侵權就完全否定它的原創性。有瑕疵的法律行為不壹定不受法律保護,這是壹般的法律原則。因此,這裏的續集作品與著作權法規定的作品標準相比,並不完全壹致,但續集作者確實付出了大量的智力勞動,進行了獨立的創作活動。如果著作權法不保護續寫作者的合理權益,其實是不公平的。
筆者認為,我國著作權法應當完善關於作品繼續的規定。鑒於原作者與續寫作者之間的權益衡量,著作權法應規定原作者續寫作品權利的限制,以填補這壹立法空白。如果原作者打算續寫,為了保證續寫的質量,原作者必須有壹定的醞釀過程,所以續寫權的限制不能太短。我覺得5-10年比較合適。在此時效期間,他人有意續寫的,應當征得原作者或者繼承人或者主管機關同意後,方可續寫;原作者也可以將繼續權作為作品的財產權進行轉讓。在時效期間,他人未經許可繼續書寫。原作者經協商同意續寫的,作者享有完全著作權;協商不成,作者著作權存在瑕疵,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時效期滿,可以允許他人繼續書寫。當然,他人的延續必須符合通常的延續原則和標準。
希望能幫到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