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耕地補償標準。旱地平均每畝補償5.3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平均每畝菜地補償654.38+0.5萬元;
2、征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旱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平均每畝菜地補償654.38+0.56萬元;
3.征用林地和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654.38+0.38萬元;
4、征用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為654.38+0.36萬元;
5.征用庫車集、荒山、荒地、荒灘、荒溝、未利用地,平均每畝補償21萬元。
壹、農村第壹輪土地承包補貼的相關規定
1,糧食(水稻)直接補貼和農資綜合補貼
(1)糧食直補、農資綜合補貼標準為水稻每畝直補20元;農資綜合補貼標準為每畝81.5元。
(2)水稻直補對象為批準計劃種植的水稻面積;農資綜合補貼是以水稻、玉米、小麥為主的糧食作物種植面積。
(3)繼續堅持誰種地誰供給的原則。原則上誰種地誰享受補貼,但承包的土地要按合同或租賃協議轉包或出租給他人。
(4)廢棄地和非農征(占)用地、十面缺口地、自留地等。不享受補貼;今年已明確征用為非農用地的面積,不能作為補貼對象;高效農業不納入補貼範圍;壹塊糧田轉為設施農用地,常年不種糧的,不給予補貼。
2.改進種子補貼
良種補貼堅持開放政策、全面覆蓋和直接補貼到戶的原則。補貼標準為水稻每畝15元,小麥、玉米、花生每畝10元。補貼覆蓋了該縣所有種植水稻、玉米、小麥和花生的農民。
補貼的程序是:自下而上補貼,補貼面積由村民委員會據實申報登記。登記後,由村民委員會根據補助要求進行核實,同時由村民小組逐戶進行公示,由村組幹部單獨公示不少於7天。對公示有異議的,應及時核實更正並再次張貼。公示後,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農業、財政部門,由縣級農業、財政部門報縣級人民政府審批。資金分配由縣財政部門組織。
二、第二輪土地承包條款
1.第壹輪土地承包期滿後,土地承包期再延長30年,林地建設、“四荒”土地治理等開發性生產的承包期可以更長。
2.土地承包期在第壹輪土地承包的基礎上再延長30年。延長土地承包期,既要保持絕大多數農民的原承包地穩定,不能打亂原承包地重新承包,也不能隨意打破原生產隊土地所有權的界限,在全村範圍內平均承包。
3.土地承包期已經延長的,承包期不滿30年的,應當延長至30年。
4.土地承包“大穩小調”的前提是穩定。“小調整”應堅持以下原則:壹是小調整僅限於人地矛盾突出的個別農戶,不能普遍調整到所有農戶;二是不允許用“小調整”來增加承包費,增加農民負擔。
三、下列情況可以獲得補貼。
1、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指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和農業企業,下同),從事糧食作物種植(包括水稻、馬鈴薯、玉米、大豆等)。);
2.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成效顯著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經濟合作社(股份經濟合作合作社);
3.經濟合作社(股份經濟合作社)等集體經濟組織。
四。補貼的種類和標準
農村土地承包由國家補貼。根據農村土地流轉項目,每畝補貼標準為100元,但各地區補貼標準有所不同。
1.食品補貼
糧食補貼包括水稻補貼、小麥補貼、玉米補貼和大豆補貼,部分地區可能還有花生補貼和專項補貼。大部分地區水稻補貼漲到每畝250元;小麥補貼要咨詢當地政府,因為不是每個地區都有小麥補貼。
比如黑龍江省的大豆補貼是以320元/畝為基數,大豆補貼呈上升趨勢。玉米補貼參照黑龍江補貼,補貼標準為25元/畝。具體補貼標準因地區而異。
2.農業補貼
其中,農民也有補貼,比如購買化肥、農機等。農機補貼就不用說了,各省都出臺了,相關補貼標準可以在當地人民政府網站上查到。
3.提高種子補貼
良種補貼國家壹直堅持全面覆蓋、家庭直補、政策開放的原則。水稻每畝15元,小麥、玉米、花生10元。只要他們是玉米、小麥和花生的種植者,就可以申請補貼。
4.土地轉讓補貼
如果承包地不撂荒,可以拿到1000多畝地,還能拿到壹大筆補貼。補貼國家規定發給承包人。請註意,這必須超過100畝才能得到補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被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將征收範圍、土地現狀、征收用途、補償標準、安置方式、社會保障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鄉(鎮)、村、村民小組範圍內公告至少30日, 並聽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大多數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聽證,並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聽證情況對方案進行修改。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房地產權屬證明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並落實相關費用,確保足額到位,並與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個人達成協議確有困難的,在申請征地時應當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申請征地。
土地承包法
第十七條
承包商享有以下權利:
(壹)依法享有承包土地的使用權和收益權,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
(二)依法互換、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
(三)土地經營權依法轉讓;
(四)承包地依法被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補償;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七條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土地。
國家保護進城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將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
承包期內,承包農戶進城落戶的,按照自願有償的原則,引導和支持其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流轉承包土地經營權或者將承包土地返還給發包方,也可以鼓勵其流轉土地經營權。
在承包期內,承包方返還承包地或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承包方有權就其在承包地投資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獲得相應補償。
第三十條
承包期內,承包方可以自願將承包土地退還給發包方。承包方自願返還承包地的,可以獲得合理補償,但應當提前六個月書面通知發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內交回承包地的,不得在承包期內再次要求承包地。
第四十三條
經承包方同意,受讓方可依法投資土壤改良,建設農業生產的附屬和配套設施,並按合同約定獲得其投資的合理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