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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承包有哪些手續?

壹是農民自主流轉承包經營權,按以下程序進行:

1,流通雙方協商確定流通方式、流通時間、流通價格和流通收入的支付方式。

2、雙方在協商壹致的基礎上簽訂書面合同,由雙方自行簽字。

3.流轉合同簽訂後,承包農戶應將簽訂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提交土地承包方和鄉(鎮、街道)農村土地流轉服務中心備案。

4、土地發包方和鄉(鎮、街道)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中心應當在收到承包農戶提交的書面流轉合同後,進行必要的審核,有錯誤的予以糾正。發現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應當依法予以制止。

二、農民委托村集體流轉其承包經營權,按以下程序進行:

1.農戶提交戶主簽字的委托流轉申請書。

2、鄉(鎮、街道)、村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機構進行審核,討論是否接受委托,並將討論結果在半個月內通知受委托農戶。

3.決定接受委托的,村集體應當與受委托農戶簽訂委托合同,並在接受委托後半個月內,以適當形式向村內外進行公告,報縣、鄉(鎮、街道)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機構對外發布。

4、有意轉讓土地的,可以在縣、鄉(鎮、街道)、村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機構公告有效期內,提交土地轉讓規劃書面申請。

5、縣、鄉(鎮、街道)、村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機構在公告期結束後,及時召集已提交流轉土地申請的申請人進行協商。流轉價格可以通過協商確定,也可以通過招標確定,在公平合理、協商壹致的基礎上擬定流轉合同草案,經委托人(承包人)和業主簽字認可後生效。

三、流轉廢棄耕地,按以下程序進行:

1,究底。各村或村民小組認真填寫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領導小組辦公室統壹制作發放的拋荒土地調查登記表,對拋荒耕地逐壹調查核實,確定土地拋荒年限,由參與調查核實的人員簽字確認後,上報鄉(鎮、街道)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中心。

2.宣傳。拋荒土地的診斷結果應當在村務公開欄和所在村民小組公示。拋荒土地時間達到兩年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凡對公示有異議,要求繼續承包廢棄耕地的,應在15天內提出復墾方案,報村集體、村民小組備案。康復期為半年。期滿未平反的,視為放棄平反,由原發包單位依法收回。

3.農民確認他們的同意。公示後無異議的棄耕土地,由承包單位出具書面通知,經農民確認同意後收回。該通知壹式兩份,壹份由農戶簽字後返回原承包單位作為收條存檔,另壹份由農戶留存。送達收回廢棄土地承包經營權通知書有困難的,可以依法采取留置、委托送達、公告送達、郵寄送達等方式送達。承包農戶也可以將拋荒土地流轉給發包方,對於連片拋荒土地,涉及的承包戶也可以相互合作開發管理拋荒土地。在拋荒土地調查中,農民從限期退耕、委托村集體流轉、收回承包權三種方案中選擇壹種,簽字認可。

4.合同關系的終止。通過法定程序收回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由原發證單位註銷。土地承包合同終止手續由發包方提出申請,經鄉(鎮、街道)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中心審核,報縣農業局確認。

5.流通。開墾的棄耕地和農民委托村集體流轉的棄耕地,由原發包方流轉,開墾的棄耕地收益歸村集體所有,委托村集體流轉棄耕地的收益歸承包農戶。村集體無法流轉的拋荒土地,要及時上報縣、鄉(鎮、街道)兩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中心,由鄉(鎮、街道)牽頭組織國土、農業、林業等部門技術人員對拋荒土地的地質地理位置進行評估、論證和規劃,引進項目,進行開發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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