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貫徹執行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制定省重點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的具體管理規定;
(三)依法監督省重點建設項目的招標代理活動和開標、評標、定標;
(四)受理和處理對省重點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
(五)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對招標項目涉及的財政資金使用進行監督。
監察機關依法對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監察對象進行監察。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其法定職責範圍內,做好省重點建設項目的招標監督工作。第五條鼓勵利用電子信息網絡進行電子招標,推進省重點建設項目招投標網絡化。第二章招標第六條投標省重點建設項目,除招標人已依法成立,相應的資金或資金來源已經落實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設計施工總承包招標。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已經批準,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或備案手續的,已經批準或備案;具備必要的基本信息。
(2)勘察設計招標。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已經批準,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或備案手續的,已經批準或備案;有必要的勘察設計基礎資料。
(3)監理招標。需辦理項目審批手續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已獲批準,需辦理項目審批或備案手續的,已獲批準或備案。
(4)施工招標。需要辦理項目核準手續的,初步設計和概算已經批準,需要辦理項目核準或備案手續的,已經核準或備案;有所需的設計圖紙和技術資料。
(5)工程建設相關貨物的招標。需要辦理項目核準手續的,初步設計和概算已經批準,需要辦理項目核準或備案手續的,已經核準或備案;貨物的用途和技術要求已經提出。
與工程建設有關的其他服務的招標,由招標人根據服務的階段,參照本條前款規定的條件進行。第七條依法必須招標的省重點建設項目應當公開招標;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壹)技術復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環境限制,只有少數潛在投標人可以選擇的;
(二)公開招標的費用占項目合同金額的比例過大;
(三)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適合招標但不適合公開招標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適宜公開招標的。
邀請招標的具體審批工作由省重點辦承擔。第八條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的省重點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按本辦法第七條的審批規定批準後,可以不進行招標:
(壹)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不適宜招標的;
(二)屬於利用扶貧資金實施以工代賑需要農民投勞的;
(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
(四)采購人可以依法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五)通過招標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可以依法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六)需要向原中標人采購工程、貨物或服務,否則會影響施工或功能要求;
(七)國家規定的其他特殊情況。
不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的省重點建設項目,有前款規定情形之壹的,可以決定不招標,但應當書面告知省重點辦。第九條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的招標人,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省重點建設項目,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報省重點辦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