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承包經營的法律關系是什麽?

承包經營的法律關系是什麽?

建設工程合同本質上是壹種合同。《民法典》第808條規定,本章(建設工程合同)沒有規定的,適用合同的有關規定。所以,這裏的“承包”本質是“契約”,並不是真正的合同。

我們國家現有的企業包括幾千個行業,這些在不同方面都有專業水平的企業和單位,基本都是建築方面的外行。所以,如果他們需要自己建樓,壹般會把工程承包給值得信賴的承包團隊。那麽,同時他們也需要了解建設工程承包的法律關系是什麽?

壹.現行法律中"訂約"的類型

1,農村土地承包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和其他農業用地的承包經營合同。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土地承包權合同生效時,承包人取得具有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權”。因此,土地承包合同屬於物權合同,明顯不同於其他債權合同。

2、建設工程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本質上是壹種合同。《民法典》第808條規定,本章(建設工程合同)沒有規定的,適用合同的有關規定。所以,這裏的“承包”本質是“契約”,並不是真正的合同。

3、三資企業承包經營合同

這種承包是指外資企業與承包方訂立合同,在壹定期限內將企業的全部或部分經營權交給承包方,承包方承包企業的稅後利潤,承包方承擔承包期內的經營風險,獲得企業的部分利潤。根據原對外經濟貿易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關規定,承包方必須是具有法人資格並從事經營活動三年以上的公司或企業。

二、個人承包的法律分析

上述合同中,只有外資企業的合同涉及到企業的“經營權”,是真正的合同。但其對承辦人的要求是企業法人。現實生活中,更多的承包發生在企業和個人之間,現行法律對這種承包模式沒有明文規定,這也是本文研究的重點。根據個體承包人的身份,個體承包可以分為內部個體承包和外部個體承包。

1,內部個人承包

這種承包發生在單位和職工之間,本質上是雙方履行勞動合同的壹種方式。就其內容而言,體現了“責、權、利”統壹的管理體系,是對傳統企業管理模式和分配模式的突破。但這種承包方式並沒有改變單位與承包方的隸屬關系,單位仍然處於主導地位。因此,這種合同關系不是民法意義上的合同,而可以視為勞動合同雙方的“補充協議”。

2.外部個體承包

這種合同是雇主將全部或部分業務的經營權交給沒有隸屬關系的個人,個人向雇主支付壹定的承包費,並承擔經營風險的合同。本文著重探討這種承包的內部法律關系,即承包單位與承包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

首先要確定這個合同的性質。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案件案由的規定》中,沒有將這類合同列為案由,而只是“掛靠買賣合同糾紛”。但由於“掛靠”的本質是壹種借用資質的行為,該行為違反了國家相關資質管理規定,屬於違法行為。同時,由於“掛靠”只涉及用人單位的名稱和資質,不涉及資產和人員,其內容與“承包”合同明顯不同。因此,不宜將此類合同列入“掛靠經營合同糾紛”的情形。筆者認為應單獨設立壹種新型案由,案由名稱可定義為“合同糾紛”。

其次,要明確合同的標的物。合同的標的是區分不同類型合同的重要依據。本合同的標的是發包人的全部或部分經營權,包括內部經營權和外部經營權。相應合同的標的物應為用人單位的經營場所、資產、人員和營業執照文件。如果合同的標的物只涉及經營場所和資產,而不涉及人員和營業執照文件,那麽該合同應屬於“租賃合同”的範疇,而不屬於“承包經營合同”

第三,明確合同的主要權利和義務。合同的主要權利和義務是某壹類型合同的主要特征。就“承包經營合同”而言,發包方的主要權利是監督承包方守法經營,保持經營資產的保值增值,同時向承包方收取承包費;承包方的主要權利是在承包期內使用發包方的相關經營資產和營業執照文件,以發包方的名義進行經營,獲取經營利潤。

第三,個體承包和分包

“分包”壹般指工程分包。從外在形式上看,個體承包與“轉包”有些類似,但“轉包”是法律禁止的,是無效的,兩者有實質性的區別:

首先,兩者的交易對象不同。“分包”是指某項工程業務經營權的轉讓,壹般不涉及發包方的資產和人員;個人承包不針對具體業務,涉及用人單位的相關資產和人員。

其次,用人單位是否參與監理是不壹樣的。在“分包”下,雇主不會實質性地參與對分包業務的監督,承包商對業務有完全的決策權;在個體承包下,發包方有權監督承包方的經營活動,有權糾正承包方的違法和違約行為。

以上是關於建設工程承包法律關系的具體描述和回答。根據上述,建設工程承包法律關系是承包法律關系的壹種,主要是指受委托的施工方與受委托的施工隊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 上一篇:租房合同的安全責任怎麽寫
  • 下一篇:檔案管理工作計劃報告樣本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