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兌不能在到期前兌現,只能貼現,必須支付壹定的貼現手續費。
銀行承兌匯票:由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存款人簽發,向開戶行申請並由銀行承兌,保證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壹定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承兌出票人簽發的商業匯票,是銀行基於對出票人資信的認可而給予的信用支持。
承兌匯票有兩種方式:
壹、承兌匯票的到期日
在承兌匯票到期日前,提前壹周持承兌匯票和憑證到開戶行辦理承兌和托收手續。
二。承兌匯票貼現
承兌匯票到期前,出票人急需資金。他可以通過持有承兌匯票到貼現銀行或貼現機構貼現來獲得資金。但這種方式需要支付壹定的費用(貼現利息)。
1.正規渠道是銀行貼現,貼現利率變化較大,壹般年利率在6%以上。具體請咨詢貼現銀行,貼現=面值*年利率*未到期天數/360。
2.如果社會上有個人做承兌貼現業務,主要看對風險的控制。
商業承兌匯票逾期如何處理?
持票人行使追索權前,應當保證已經履行提示付款義務。
根據票據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見票即付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壹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對於定期付款的匯票,承兌人應在到期日起10天內提示付款。
1.商業承兌匯票退票時,持票人應當取得相應的退票證明。
票據權利的行使是有順序的。商業承兌匯票持票人的第壹順序權是票據付款請求權,即要求票據承兌人或其他付款義務人的權利,如參與承兌人、參與付款人、代理付款人、準備付款人、保證人等。,全額支付賬單上記錄的金額。只有在承兌人或其他付款義務人拒絕承兌或付款的情況下,持票人才有權行使二級權利——對其所有前手的追索權。因此,行使追索權的壹個重要前提是取得承兌人或付款人簽發的拒絕證書。
那麽,拒簽的證明是什麽呢?根據《票據法》第62條、第63條、第64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71條規定,可知持票人提供的下列證據可以起到拒絕證明的作用,包括:
承兌人或付款人出具的拒絕證書或退票理由;
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承兌人或者付款人破產的有關司法文書;
人民法院宣告承兌人或者付款人失蹤、死亡的證明或者法律文書;
行政部門責令承兌人或者付款人終止業務活動;
公安機關出具的承兌人、付款人逃跑或者下落不明的證明;
公證機關出具的具有拒絕證明效力的文件;
醫院或有關單位出具的承兌人或付款人死亡證明。
2.拒絕證明是持票人對前手主張追索權的最重要依據,尤其是當持票人的前手有履行能力而承兌人沒有時,能否取得拒絕證明決定了持票人最終能否得到付款。
實踐中,持票人經常會遇到承兌人或付款人不願意出具拒絕付款證明的情況。這種情況下,除了保留相應的音像資料,最保險的辦法就是請公證員對上述情況進行公證。
持票人取得上述拒絕證書後,應及時向其前手或所有票據債務人發出書面通知。
持票人應當在收到上述證明後三日內,將拒絕承兌的理由書面通知其前手,或者同時書面通知匯票的所有債務人。
3.如果持票人在完成上述步驟後仍無法獲得付款,應及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選擇的對象應具有方向性。
首先,票據權利具有時效:持票人對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因自票據到期日起兩年後遲延行使而消滅;持票人對其前手的追索權,因其自拒絕承兌或者拒絕付款之日起六個月內遲延行使而消滅。因此,持票人應在法定期限內及時提起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4.持有人應當明確聲明。
根據《票據法》第七十條的規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除可以追索被拒絕付款的匯票金額外,還可以追索自匯票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之日起至結算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以及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出通知的費用。
5.持票人應當選擇有利於自己訴訟的管轄法院。
6.持票人在訴訟過程中應如何應對被告的各種抗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