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建設部成立城市地鐵事故災難應急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聯絡組和專家組。
國家城市地鐵事故災難應急預案
1壹般規則
1.1的編制目的
做好城市地鐵事故災難預防和處置工作,確保及時、有序、高效、妥善處置城市地鐵事故災難,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社會穩定,支撐和保障經濟發展。
1.2編譯基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務院直轄市特別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規定》和《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制定本預案。
1.3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我國地鐵(含輕軌)發生的特別重大事故災難,嚴重威脅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地鐵正常運營,並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中毒(重傷)100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
(2)65438+萬余人急需安置;
(三)超過省級人民政府應急能力的;
(4)跨省行政區域、領域(行業、部門)的;
(5)國務院認為需要國務院或建設部回應的。
1.4工作原理
(1)以人為本,科學決策。
充分發揮政府公共服務職能,優先保障人民生命安全,最大限度減少事故災難造成的損失。采用先進技術,充分發揮專家作用,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2)統壹指揮,分級負責
在國務院的統壹領導下,由建設部牽頭,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軍隊和武警按照各自的職責權限,負責地鐵事故應急管理和特別重大事故災難的應急處置工作。
(3)屬地優先與分工合作。
地鐵事故災難應急處置實行屬地負責制,事故處置由城市人民政府負責。機械4χ梅霓我?鵪鶉9?妳為什麽不焊接它?印度⑽朱?⑹。 ㄇ?[6]學校┤繼承人𗍞?⒚⒚⒚瑞興?⒄?考試依據是什麽?測試結果如何?五.ななな業業業業業業業𰴺𰴺𰴺𰴺𰴺𰴺𰴺𰴺𰴺199999 ⒖⒖,妳為什麽不做呢?br/>;
(4)應急反應應與日常施工相結合,並得到有效處理。
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軍隊、武警部隊和各省(區、市)人民政府,特別是地鐵所在城市的人民政府,要做好事故災難的充分準備,動員全社會力量,建立有效的事故災難處置機制,時刻做好準備。應急機制建設和資源準備要堅持應急處理和日常建設相結合,降低運行成本。
2組織和職責
2.1國家應急機構
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建設部成立城市地鐵事故災難應急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聯絡組和專家組。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建設部質量安全司,具體負責全國地鐵事故災難應急工作。領導小組聯絡組由各成員單位委派的人員組成。領導小組專家組由地鐵、公安、消防、安全生產、衛生防疫、防化等方面的專家組成。
2.2省級和市級地鐵事故災難應急機構
省級和市級地鐵事故災難應急機構應根據全國地鐵事故災難應急機構的組成和職責,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確定。
2.3城市地鐵企業事故災難應急機構
城市地鐵企業應當建立由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負責人和相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的地鐵事故災難應急機構。
3預警和預防機制
3.1監控機制
城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地鐵運營的監測和預警,建立城市地鐵監控系統和運營機制;匯總分析檢測信息;收集、匯總、分析並制作城市地鐵運行情況報告,每半年向國家和省級地鐵應急機構做書面報告。
3.2監控網絡
監測網絡由省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地鐵企業組成,省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設立城市地鐵檢查員,對城市地鐵進行檢查監督。
3.3監控內容
城市地鐵的規章制度、強制性標準、設施設備和安全運營管理。
4應急響應
4.1分級響應
壹級響應行動(響應標準見l.3)由領導小組組織實施。當領導小組進入ⅰ級響應行動時,事發地區各級政府要按照相應預案全力以赴組織救援,並及時向領導小組報告救援工作進展情況。
ⅱ級以下應急響應行動的組織實施由省級人民政府決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事故和災害的嚴重程度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超過本級應急處理能力時,應當及時報告上壹級應急機構啟動上壹級應急預案實施救援。
4.1.1領導小組的響應
建設部在接到特別重大事故災難報告後2小時內決定是否啟動ⅰ級響應。
當出現ⅰ級響應時,領導小組將啟動並實施本預案。及時向國務院報告事故災難的基本情況、發展和救援進展,並抄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開通與國務院有關部門、軍隊、武警部隊和其他有關方面的聯系渠道;開通與事故災難發生地省級應急機構、市政府應急機構、現場應急機構和相關專業應急機構的通信聯系,及時掌握事態進展;派有關人員和專家到現場參與和指導應急工作;需要其他部門緊急支援時,向國務院提出請求。
當響應在ⅱ級以下時,及時與省級應急機構和事故發生地市政府應急機構開放溝通,及時了解事態進展;根據有關部門和專家的建議,為當地應急指揮和救援工作提供協調和技術支持;必要時,派有關人員和專家到現場參與和指導應急工作。
4.1.2國務院有關部門、軍隊、武警的回應。
ⅰ級響應時,國務院有關部門、軍隊和武警按照預案規定的職責參與應急工作,啟動並實施本部門相關應急預案。
4.2不同事故和災害的應急響應措施
4.2.1火災應急響應措施
(1)城市地鐵企業要制定完善的消防預案,針對不同車站、不同列車運行狀態和重點消防部位,制定具體的火災應急預案;
(2)貫徹“救人第壹,救人與滅火並舉”的原則,積極施救;
(3)處理火災事故應堅持快速反應的原則,做到快速反應、快速報告、快速處置,在火災初期把握關鍵時間,將損失控制在最低限度;
(4)火災發生後,工作人員應立即向“119”和“110”報告。同時,組織乘客疏散和救援,積極開展滅火自救工作;
(5)地鐵企業事故災難應急機構和市地鐵事故災難應急機構,在接到火災報告後,應立即組織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
4.2.2地震應急措施
(1)地震災害應急處理原則:
A.實行高度集中統壹指揮。各單位、各部門要服從事發地省、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指揮,履行職責;
B.抓住主要矛盾,先救人,後救物,先搶救通信、供電等關鍵部位,再搶救壹般設施。
(2)市地鐵事故災難應急機構和地鐵企業負責制定地震應急預案,做好應急物資的儲存和管理工作。
(3)破壞性地震預報發布後,進入臨震應急狀態。省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采取相應措施:
A.根據震情和工程設施的發展,發布避震通知,必要時停止作業和施工,組織避震和疏散;
B.對相關工程和設備采取緊急抗震加固等保護措施;
C.檢查搶險救災準備情況;
d .及時準確地報告地震信息,保障正常的工作秩序。
(4)地震發生時,省級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災情信息,同時做好乘客疏散和地鐵設備設施保護工作。
(5)地鐵企業事故災難應急機構和市級地鐵事故災難應急機構,在接到地震報告後,應立即組織並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
4.2.3地鐵爆炸應急響應措施
(1)快速反應,及時報告,密切配合,全力以赴疏散旅客,排除險情,盡快恢復運營;
(2)地鐵企業應當制定地鐵列車、地鐵車站、地鐵主變電所、地鐵控制中心、地鐵車輛段等重點防範部位的防爆措施;
(3)地鐵內發現的爆炸物和可疑物品應由專業人員排除,任何非專業人員不得隨意觸摸;
(4)地鐵發生爆炸時,市建設部門應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消防部門和衛生部門報告,並組織調查、處理和應急工作;
(5)地鐵企業事故災難應急機構和市級地鐵事故災難應急機構,在接到爆炸報告後,應立即組織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
4.2.4地鐵大面積停電的應急措施
(1)地鐵企業要貫徹預防為主、防救結合的原則,以日常安全供電為重點,做好備用電源,防止停電;
(2)停電後,地鐵企業應當做好信息發布、緊急疏散和乘客安撫工作,並協助做好地鐵的治安保護工作;
(3)事故發生後,供電部門應當根據事故的性質和特點,立即實施搶險搶修的相關預案,盡快恢復供電;
(4)地鐵企業事故災難應急機構和市地鐵事故災難應急機構,在接到停電報告後,應立即組織並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
4.3緊急情況報告
突發事件報告的基本原則是:快速、準確、直接報告和連續報告。
4.3.1很快
最先收到事故災情信息的單位應在第壹時間上報,最遲不超過1小時。
準確度
報告內容應當真實,不得隱瞞、謊報、漏報。
直接報告
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災難時,應直接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同時向省、市地鐵事故災難應急機構報告。情況緊急時,可以越級上報國務院,並及時通報有關部門。
4.3.4持續報告
在事故災難發生的壹段時間內,要連續報告事故災難應急處置的進展情況和相關內容。
報告內容
特別重大事故災難快報及其延續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事發單位名稱、負責人、聯系電話、地址;
(二)事件發生的時間和地點;
(3)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影響範圍、傷亡人數和直接經濟損失;
(四)事件的簡要說明;
(五)其他需要報告的相關事項。
4.4報告程序
4.4.1地鐵事故發生後,現場人員必須立即報警,並向地鐵企業應急機構報告。相關部門接到報告後,應迅速確認事故災害的性質和等級,立即啟動相應預案,並向上級地鐵應急機構報告。
4.4.2接到報告後,發生特別重大事故和災害的單位、地方政府及其相關管理部門必須:
(1)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救援,防止事故擴大;
(2)嚴格保護事故和災害現場;
(3)迅速派人到事故和災害現場,並負責維護現場秩序和收集證據;
(4)服從當地政府的統壹部署和指揮,了解事故和災情,協調組織搶險救災、調查處理,及時報告趨勢和情況。
4.4.3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災難擴大、恢復生產、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現場物品時,應做出標誌,並通過拍照、錄像、繪圖等方式詳細記錄事故災難現場原貌,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和物證。
4.4.4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災難的單位和城市地鐵事故災難應急機構應在事故災難發生後4小時內寫出事故災難快報,分別報送國家和省級地鐵事故災難應急機構。
4.5接收報告
4.5.65438+
4.5.2領導小組接到報告後,將有關情況報告國務院,並通報國務院有關部門。
4.6緊急處理
應急處理應以屬地原則為基礎,依靠行政區域的力量。事故發生後,地鐵企業和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按照應急預案迅速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和災害損失。
根據事態發展,出現特別重大險情急劇惡化時,現場應急指揮機構應當在充分考慮專家和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及時制定應急處置方案,依法采取應急處置措施。
4.7醫療衛生援助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根據國家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做好應急準備,在應急響應期間組織協調應急醫療衛生救援工作,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4.8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
現場處置人員應按要求穿戴相應的專業防護用品,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人員進出事故災難現場的相關規定。
現場應急機構應根據需要具體協調和調動相應的安全防護設備。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提前為城市地鐵企業提供專業防護裝備。
4.9群眾的安全保護
現場應急機構負責組織群眾的安全防護,主要工作內容如下:
(1)根據事故和災害的特點,確定保護人的安全所需的防護措施;
(二)決定緊急情況下大規模疏散、轉移和安置的方式、範圍、路線和程序,指定有關部門具體負責疏散、轉移和安置的實施;
(三)開設應急避難場所;
(4)維護事件現場的公共秩序。
4.10動員和參與社會力量
現場應急機構組織動員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力量參與應急工作。超出省級人民政府處置能力的,由省級人民政府向國務院申請本行政區域以外的社會撫養費。
4.11現場檢測與評價
現場應急機構根據需要成立現場事故災難檢測評估小組,負責檢測、分析和評估,查明事故災難原因,評估事態發展趨勢,預測事故災難後果,為現場應急決策提供參考。測試評估報告應及時上報領導小組辦公室。
4.12信息發布
城市地鐵事故災難應急信息的公開發布由各級城市地鐵事故災難應急機構決定。對城市地鐵事故、災害和應急響應信息實行統壹、快速、有序、規範的管理。
信息發布應當載明事發地點、事件性質、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救援進展、事發區域交通管制和臨時交通措施等內容。
4.13緊急結束
領導小組將終止ⅰ級響應行動。
ⅱ級以下響應行動的終止由省級人民政府決定。
5後處理
5.1善後處理
事發地城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地鐵事故善後工作,包括治安管理、人員安置、賠償、征用物資補償、救災物資供應、及時補給和恢復生產等。盡快消除事故災難影響,妥善安置和慰問遇難和受災人員,確保社會穩定,盡快恢復地鐵正常運營秩序。
5.2保險索賠
地鐵事故災難發生後,保險機構及時開展應急人員的保險受理和受災人員的保險理賠工作。
5.3調查報告
屬於壹級響應行動的地鐵事故災難由領導小組牽頭的調查組進行調查;必要時,國務院可以直接組成調查組。屬於二級以下響應行動的地鐵事故災難調查,由省級人民政府規定;必要時,領導小組可以牽頭成立調查組。
應急狀態解除後,現場地鐵事故災難應急機構應對所有應急記錄和文件進行整理和審核;總結和評估導致緊急狀態的事故和災難的原因以及在緊急狀態下采取的主要行動;必要時,修訂城市地鐵應急預案,並及時書面報告。
(1)應急狀態終止後兩個月內,現場地鐵事故災難應急機構應向領導小組提交書面總結報告。
(2)總結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事故發生地地鐵的基本情況,事故原因、發展過程及後果(包括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的分析評估,采取的主要應急處置措施及其效果,主要經驗教訓,事故責任人及其處理結果等。
6保障措施
6.1通訊和信息保障
領導小組應當指定專門場所,建設相應設施,滿足決策、指揮和對外應急聯絡的需要。
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國地鐵安全信息數據庫、救援力量和資源信息數據庫,規範信息獲取、分析、發布和報送的格式和流程,確保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市應急機構之間的信息資源* * *暢通。
確保應急響應期間領導小組與國務院、省、市、地鐵企業事故災難應急機構和應急保障單位的通訊聯絡需要;明確聯系人和聯系方式。
能夠接受、顯示和傳達地鐵事故災難信息,為應急決策和專家咨詢提供依據;能夠接受和傳遞省市地鐵應急機構應急響應的相關信息;能為地鐵事故災難應急指揮和與相關部門的信息傳遞提供條件;對省、市地鐵企業事故災難應急機構預案和地鐵企業基本情況進行備案。
6.2應急支持和設備支持
6.2.1救援設備支持
地鐵運營城市的人民政府負責地鐵應急設備的保障。領導小組負責指導和監督地鐵應急裝備保障工作。
應急小組支持
領導小組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軍隊、武警按照本預案規定的職責分工,做好應急保障力量的準備工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以消防部隊為骨幹的應急隊伍。
運輸保證
事故發生後,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對事故現場及相關區域進行交通管制,根據需要設置應急專用通道,確保救援物資、設備和人員及時送達,滿足應急處置需要。
醫療衛生保障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按照《國家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落實醫療衛生突發事件的各項保障措施。
公共秩序的安全
在緊急情況下,事發地公安機關負責保障事故災難現場的公共秩序。
材料保證
省人民政府和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應急設備、搶救藥品和醫療器械的儲備制度。
根據實際情況,領導小組負責監督應急物資的儲備。
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協調相關省級人民政府跨區域物資調運。
財務擔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做好事故災難應急資金的準備。領導小組應急處置經費按照財政應急保障預案的規定解決。
社會動員保證
事發地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動員和組織社會力量參與地鐵事故災難應急處置。領導小組協調事發地以外的社會力量參與救援。
緊急避難所安全
城市人民政府負責規劃和建設能夠基本滿足發生事故和災害時人員疏散需求的場所。
6.2.10緊急支援連接
省、市應急保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以及各自批準的應急預案的規定進行。應急支援應為各自的應急能力提供保障,並確保各級反應的相互銜接和協調。
6.3技術儲備和保證
領導小組專家組為應急提供技術支持和保障。省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領導小組專家組的設置,建立相應的機構,為應急工作提供技術支持和保障。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市兩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地鐵安全保障技術研究,開發應急技術和裝備。
6.4宣傳、培訓和演習
6.4.1公共信息交換
公共信息交流由城市人民政府和地鐵企業負責,主要內容為城市地鐵安全運營和應急的基本常識和救援知識。城市人民政府組織制定公示內容和方式,地鐵企業組織實施。
6.4.2培訓
培訓所有參與城市地鐵事故和災難應急準備和響應的人員。
鍛煉
省級人民政府地鐵事故災難應急機構應當每年組織壹次應急演練。城市(含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每半年組織壹次應急演練。
6.5監督和檢查
領導小組應對地鐵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實施的全過程進行監督。
7補充條款
7.1名詞解釋
7.1.1地鐵
本規劃所稱地鐵,是指承擔城市公共客運的城市軌道交通系統,包括地上和地下兩種形式。
7.1.2特別重大事故和災害
本預案所稱特別重大事故災難是指需要啟動本預案規定的三級以上應急響應的災難。
特別重大事故和災害的類型主要包括:
(1)地鐵遭遇火災爆炸等事故;
(2)地鐵發生大面積停電;
(3)壹條地鐵線路停運或者兩條以上線路同時停運;
(4)地鐵站內發生群體性事件等突發事件;
(5)地鐵受到臺風、洪水、地震等自然災害的襲擊。
7.1.3本計劃中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7.2計劃管理和更新
建設部應根據國家應急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應急資源變化情況,以及預案實施中發現的問題或新情況,及時修訂完善本預案。
7.3獎勵和問責
7.3.1獎勵
在地鐵事故災難應急工作中有下列表現之壹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1)出色完成應急任務,成績顯著;
(二)預防或者撲救事故災難,挽救人民生命和國家、集體財產免受損失或者減少損失的;
(3)提出應急準備或響應的重大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
(四)其他特殊貢獻。
問責制
地鐵事故災難應急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視情節和危害後果,對相關責任人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其中,國家公務員和國家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分別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未按照規定制定事故災難應急預案,拒不履行應急準備義務的;
(二)未按照規定報告和上報事故災難真實情況的;
(三)拒絕執行地鐵事故災難應急預案,不服從命令和指揮,或者在應對突發事件時逃跑的;
(四)盜竊、挪用、侵占應急工作經費或者物資的;
(五)阻礙應急人員依法執行任務或者進行破壞活動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七)其他危害應急工作的行為。
7.4國際交流與合作
領導小組應積極與國際地鐵應急機構建立聯系,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活動。
7.5計劃的實施時間
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