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
3、建設部《城市綠線管理辦法》
4、建設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規定》
5、建設部《建築垃圾管理辦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
7.《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
8.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9.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
10,《城市道路管理條例》
11、其他有關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規。
城管執法的法律依據是:
1,城管實際上是壹個專門集中執行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處罰的部門,其權力來源於其他部門的授權。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16條規定,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壹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3.國務院《關於實施行政處罰法的通知》進壹步明確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做好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試點工作,結合本地實際提出調整行政處罰權的意見,報國務院批準後實施。
城管是壹個綜合管理部門。壹方面,可以說它存在的依據有很多,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城市道路管理辦法》。另壹方面,也可以說是沒有法律依據,因為沒有專門的法律來規定城管部門的合法性,所以它的存在是值得懷疑的。
四、城管不允許小攤販沿街叫賣,原因如下:
(1)無照經營對於工商來說確實是主觀的,所以我們經常看到城管和工商聯以及執法來消滅小攤販。城管和工商不是壹個體系。
(2)影響市容,這是城管消滅小攤販的主要原因,也是他們的主要責任。他們主要管理市容和環境衛生。但現行法律沒有規定城管可以對沿街擺攤的攤販進行清退。大多數地方政府已經做出規定,清除影響市容的攤販。如《北京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
(3)占用城市道路有法律依據。《城市道路管理辦法》規定不能占用城市道路,城管有清退攤販的依據。地方政府也有這方面的規定,比如《北京市臨時占用道路管理辦法》。
四、城管執法依據的是哪部法律?
可以由地方政府授權,也可以由人大授權。
行政執法權
(壹)行政許可(***19)
1.特種車輛在城市道路上行駛(含通過城市橋梁)的審批。
2、依附於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電桿等設施審批。
3、臨時占用街道兩側和公共* * *場地的許可。
4、臨時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審批。
5、大型戶外廣告審核。
6、市政燃氣設施變更審批。
7、砍伐、修剪城市樹木審批
8、城市古樹名木遷移審批
9、城市工程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設計及變更審查;
10、風景名勝區及其外圍保護地帶森林更新、撫育和采伐審批。
11,在城市建築物、設施上懸掛、張貼宣傳品審批。
12、環境衛生設施必須拆除審批。
13,市區飼養家禽家畜審批。
14、城市建築垃圾處置審批。
15,從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的審批。
16、地下水利用審批
17、臨時占用城市綠地審批
18、城市綠化工程竣工驗收
19,城市排水許可證發放
法律依據
城市管理執法辦法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城市管理執法,提高執法和服務水平,維護城市管理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行政處罰法》、《行政強制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市、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建成區內的城市管理執法活動和執法監督活動。
本辦法所稱城市管理執法,是指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在城市管理領域履行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行政執法職責的行為。
第三條城市管理執法應當遵循以人為本、依法治理、源頭治理、權責壹致、協調創新的原則,堅持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
第四條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管理執法的指導、監督和協調。
各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管理執法的指導、監督、檢查和協調工作。
市、縣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管理執法工作。
第五條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應當推動建立城市管理協調機制,協調相關部門做好城市管理執法工作。
第六條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城市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宣傳和普及,增強全民守法意識,維護城市管理秩序。
第七條城管執法部門應當積極為公眾監督城管執法活動提供條件。
第二章執法範圍
第八條城市管理執法中的行政處罰權範圍,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包括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城市管理相關的環境保護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務管理、食品藥品監管等方面的行政處罰權。
第九條需要集中行使城市管理執法權的事項,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壹)與城市管理密切相關;
(二)與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多頭執法擾民問題突出的;
(三)執法頻率高且有相應的專業技術要求;
(四)確需集中演練的。
第十條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依法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可以實施法律、法規規定的與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
第十壹條城管執法事項範圍確定後,應當公開。
第十二條城管執法部門集中行使由其他部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時,應當明確與其他部門的職責和工作機制。
第三章執法主體
第十三條城管執法部門按照權責明確、權力統壹、精簡效能的原則組建執法隊伍。
第十四條直轄市和設區的市應當實行市級執法或者區級執法。
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的城市管理執法事項,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能夠承辦的,可以在區級進行。
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可以承擔跨區域、重大復雜違法案件的查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