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將《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安全質量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妳們,請結合本地實際,認真貫徹執行。及時向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反饋執行中的有關問題和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2010年1月8日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安全質量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的安全和質量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城市軌道交通的新建、擴建、改建等相關活動,以及對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的安全和質量實施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從事城市軌道交通項目建設活動,必須堅持先勘察、後設計、再施工的原則,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保證各階段合理的工期和造價,加強全過程的安全、質量和風險管理。
第四條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安全和質量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安全質量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安全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施工單位的安全質量責任
第五條建設單位對項目管理全面負責。
建設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安全質量責任制和管理制度,設置安全質量管理機構,配備與建設規模相適應的安全質量管理人員,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監測單位進行安全質量績效管理。
第六條建設單位應當在初步設計階段組織開展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安全質量風險評估(包括工期、成本對工程安全質量的影響評估)並組織專家論證,同時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專家進行抗震、抗風等專項論證。
建設單位在提交初步設計文件審查時,應當提交經專家論證的安全質量風險評估報告。
第七條建設單位應當向設計、施工、監理、監測等單位提供氣象水文資料、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資料、建築物和構築物、地下管線、橋梁、隧道、道路、軌道交通設施等。(以下簡稱項目周邊環境)對施工現場及鄰近區域的影響。
建設單位因工程需要組織對前款有關資料進行調查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支持和配合。
第八條因項目建設對項目周邊環境造成嚴重影響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破壞的,建設單位在確定路線規劃方案時應當盡量避免。不可避免且因條件限制無法拆遷的,建設單位應當根據設計要求和工程實際組織現狀評估,並向設計、施工、監理、監測單位提供現狀評估報告。
第九條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設計文件(含勘察文件)提交有資質的施工圖審查機構進行審查。
未經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不得使用。
第十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安全質量監督手續。
第十壹條施工單位應及時組織勘察單位向設計單位進行勘察文件交底,並在施工前組織勘察設計單位向施工、監理、監測單位進行勘察設計文件交底。
勘察設計文件的交底應當集中在勘察設計文件中涉及工程安全和質量的內容,並形成書面記錄,由各方簽字蓋章。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工程監測單位和質量檢測單位進行第三方監測和質量檢測。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預算時,應當包括安全質量風險評估費、工程監測費、工程周邊環境調查費和現狀評估費以及保證工程安全質量所需的其他費用。
第十四條施工招標前,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對工期和費用進行論證,充分考慮工程復雜程度及其周邊環境拆遷對工期和費用的影響。
專家論證報告應當作為編制招標文件的依據。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應當執行國家有關勘察設計費、監理費等的規定。,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監測單位以低於成本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價格投標。
建設單位應當科學確定勘察、設計、施工各階段的工期,不得隨意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強迫承包方以低於成本或政府指導價的價格投標,或隨意縮短合同約定的工期,造成安全質量事故的,建設單位應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六條施工單位在編制工程量清單時,應單獨列出安全措施,施工單位在投標時不得刪減。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合同中明確安全措施費用,以及預付款的條款、支付計劃、使用要求和調整方法。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將安全措施費用分攤給施工單位。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地下管線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在施工前向施工單位進行現場交底,並形成書面記錄,由各方簽字蓋章。
第十八條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後組織無乘客試運行。試運行三個月後,可按有關規定進行工程竣工驗收,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第三章勘察設計單位的安全質量責任
第十九條從事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的勘察設計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所承包的工程勘察設計業務。
第二十條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對工程的安全和質量承擔勘察設計責任。
勘察設計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勘察設計安全和質量全面負責。
項目負責人應當具有相應的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勘察設計專業資質和經驗。項目負責人對所承擔項目的勘察設計安全和質量負責。
從事工程勘察設計的從業人員應當對其簽署的勘察設計文件負責。
第二十壹條勘察設計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安全質量責任制和管理制度,設置或明確安全質量管理機構,對工程勘察設計的安全質量進行管理。
野外調查工作應當嚴格執行調查方案、操作規程和有關安全生產的規定,采取措施保護調查工作範圍內的地下管線和地下構築物,確保野外工作的安全和質量。
勘探孔應按規定及時回填,以免影響工程施工。
第二十二條勘察單位在勘察現場尚不具備勘察條件時,應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並在勘察文件中說明情況,提出合理建議。現場勘查條件具備後,應當及時進行勘查。
如果工程設計和施工條件發生變化,建設單位應及時委托勘察單位進行補充勘察。
第二十三條勘察單位提交的勘察文件應當真實、準確、可靠,符合國家規定的勘察深度要求,滿足設計和施工的需要,結合工程特點明確說明地質條件可能引發的工程風險,必要時提出特殊地質條件的專項勘察建議。
第二十四條設計單位提交的設計文件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設計深度要求,並根據項目周邊環境現狀評價報告提出設計處理措施,必要時進行專項設計。
設計文件應當標明涉及工程安全和質量的關鍵部位和環節,提出保證工程安全和質量的設計處理措施。
施工圖設計應當包括工程及其周圍環境的監測要求和監測控制標準。
第二十五條設計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對高風險項目的設計方案和安全質量風險評估確定的項目周邊環境監測控制標準進行論證。
第二十六條工程設計條件發生變化時,設計單位應當及時變更施工圖設計。施工圖設計發生重大變更,應按有關規定重新報批。
第二十七條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將勘察設計文件和原始資料歸檔。
第二十八條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委派專業技術人員配合建設單位及時解決勘察設計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第四章施工單位的安全質量責任
第二十九條從事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活動的施工單位,必須具備相應資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
第三十條施工單位對工程的施工安全和質量負責。
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施工安全和質量全面負責,項目負責人對所承擔項目的施工安全和質量負責。
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項目負責人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資質和城市軌道交通項目建設管理經驗。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應持證上崗。
第三十壹條施工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安全質量責任制和管理制度,加強項目管理機構對施工現場的管理。
項目安全質量管理人員的專業和數量應符合相關規定,滿足項目管理的需要。
第三十二條建設單位的項目負責人原則上不得在壹個項目中任職。確需在其他工程中擔任職務的,應當征得建設單位的書面同意。
第三十三條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
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工程分包給專業分包單位的,專業分包合同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責任。總承包單位和專業分包單位對專業分包項目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總承包單位和專業分包單位依法分包勞務的,由總承包單位和專業分包單位對勞務進行管理。
第三十四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工期要求,制定合理的施工進度計劃,不得盲目趕進度、趕工期。
施工單位不得以低於成本的價格投標。
第三十五條施工單位應當將安全措施費用用於施工安全防護用品和設施的購置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等。,不得用於其他目的。
第三十六條建設單位應當檢查工程周邊環境。項目周邊環境現狀與建設單位提供的資料不壹致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相關單位及時補充完善。
第三十七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項工程(含可能對工程周邊環境造成嚴重破壞的分項工程,下同)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對超過壹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項工程,應組織專家進行專項施工方案論證。
專項施工方案應根據設計處理措施、專項設計和工程實際情況編制,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和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後實施,不得隨意變更。
第三十八條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的項目技術人員應當就有關施工安全和質量的技術要求向施工隊伍和操作人員進行詳細說明,並由雙方簽字確認。
第三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指定專人保護施工現場的地下管線和地下構築物,施工前向施工隊伍和作業人員詳細說明地下管線和地下構築物的基本情況、相應的保護和應急措施,並在現場設立明顯標誌。
第四十條施工單位應當對工程的支護結構、圍巖和周邊環境進行施工監測、安全檢查和綜合分析,並及時向設計、監理單位反饋監測數據和檢查信息。如發現異常,應及時通知建設、設計、監理等單位,並采取相應措施。
施工單位應根據設計要求和工程實際編制施工監控方案,經監理單位審核後實施。
第四十壹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和施工技術標準進行施工,落實設計文件提出的設計處理措施,確保工程安全和質量,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或者偷工減料。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和合同約定,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進行檢驗。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及相關材料,施工單位應在監理單位見證下,按規定進行現場取樣,送具有相應資質的質檢單位進行質量檢測。
第四十二條建築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後,施工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進行檢驗,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工程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辦理建築起重機械使用登記手續。
第四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進行安全質量教育培訓,教育培訓情況應當記入個人工作檔案。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崗。
第四十四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做好安全質量資料的收集、整理和歸檔工作,確保安全質量文件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第四十五條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施工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明確保修範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內容。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五章監理單位的安全質量責任
第四十六條從事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監理業務的監理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並不得轉讓所承擔的工程監理業務。
監理單位不得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單位以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供應商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第四十七條監理單位應當對工程的安全和質量承擔監理責任。監理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監理工作全面負責。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對所承擔項目的安全質量監督負責。
項目總監理工程師應具有註冊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和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監理經驗。
第四十八條監理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安全質量責任制和管理制度,加強項目監理機構對施工現場的管理。
項目監理人員的專業和數量應滿足監理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九條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原則上在壹個項目中任職,確需在其他項目中任職的,應當征得建設單位的書面同意。
第五十條監理單位應當編制包括工程安全質量監理內容的工程監理方案,並制定超過壹定規模的危險工程專項安全生產監理實施細則。
第五十壹條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專項施工方案和施工監控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設計文件的要求。
第五十二條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未經註冊監理工程師簽字,不得在工程中使用或者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壹道工序的施工。
第五十三條監理單位應當會同有關單位,按照施工技術標準和規範及有關規定進行隱蔽工程和分部分項工程驗收,並對工程的重要部位和環節進行施工前條件驗收。
第五十四條監理單位應當檢查施工監測點的布設和保護情況,對比分析施工監測和第三方監測數據及檢查信息。發現異常情況時,應及時向施工單位反饋,並督促施工單位采取相應措施。
第五十五條監理單位在監理過程中,發現施工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立即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並及時向建設單位報告。(壹)項目建設不符合工程設計和標準要求的;(二)未按照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專項施工方案或者施工監控方案組織施工或者監控的;(三)安全措施費用未落實的;(四)施工現場存在安全和質量隱患的;(五)項目主要管理人員不到位或任職資格和數量不符合要求。(六)其他違法行為。
施工單位拒絕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報告,建設單位應當責令施工單位整改或者停止施工。施工單位仍拒不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工程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報告。
第五十六條監理單位應當按規定對監理人員進行安全素質培訓。
第五十七條監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歸檔工程監理資料。
第六章工程監測和質量檢測單位的安全質量責任
第五十八條從事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第三方監測業務的工程監測單位(以下簡稱監測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工程勘察資質,並向工程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監測單位不得轉包監測業務,不得與被監測項目的建設單位有隸屬關系或其他利益關系。
第五十九條從事城市軌道交通工程質量檢測業務的質量檢測單位應當具備相應資質。
質檢單位不得轉包檢驗業務,不得與被檢項目相關的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第六十條監測單位負責監測工程的安全和質量。監測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監測工作全面負責。項目監控負責人負責所承擔項目的安全和質量監控。
項目監測負責人應當具備相應的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監測專業資質和經驗。
第六十壹條監測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安全質量責任制和管理制度,加強工程監測機構對施工現場的管理。
項目監測人員的專業和數量應滿足監測工作的需要。
第六十二條監測單位應當根據勘察設計文件、安全質量風險評估報告、監測合同及相關資料,編制第三方監測方案,經專家論證並經監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後實施。
監測單位應當按照第三方監測方案開展監測檢查工作,並及時向建設、監理、設計單位提供監測報告。如發現異常,立即向建設單位反饋。
第六十三條質量檢測機構應當按照工程建設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質量檢測。檢測過程中發現結構安全檢測結果不合格,嚴重影響使用功能等。,並及時反饋給建設和監理單位。
第六十四條監測和質量檢測單位出具的監測和檢測報告應當由監測和檢測人員簽字,監測和質量檢測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簽字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生效。質量檢驗單位出具的見證取樣檢驗報告應註明見證單位及名稱。
監測和質量檢驗單位應當對監測和檢驗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六十五條監測和質量檢測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監測和檢測人員進行安全質量培訓,經培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
第六十六條監測和質量檢測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將工程監測和質量檢測資料歸檔。
第七章安全質量事故的應急處置
第六十七條城市軌道交通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編制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安全質量事故應急預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預警和應急協調保障機制。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將編制的應急預案報項目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備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第六十八條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發生安全質量事故後,建設單位應當立即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並按照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報告。項目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按規定逐級上報上級建設主管部門。
項目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當地人民政府的統壹領導下,根據事故危害程度,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並可以采取下列應急措施: (壹)組織制定應急救援預案;(二)組織應急救援隊伍參與應急救援工作;(三)拆除或者移動妨礙應急救援的設施、設備或者其他障礙物;(四)采取其他必要措施,防止次生和衍生災害的發生。
第六十九條應急救援結束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施工等單位制定工程恢復方案,必要時經專家論證後實施。
第七十條鼓勵建設、施工等單位參加工程保險,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加強對施工現場的監控和管理,提高風險防範能力。
第八章監督管理
第七十壹條城市軌道交通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安全和質量相關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十二條城市軌道交通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監督機構(以下簡稱監督機構)具體監督檢查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的安全質量。
監理機構應當根據城市軌道交通項目規模,配備與城市軌道交通項目相關的專業監理人員。
第七十三條城市軌道交通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監督機構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壹)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工程安全和質量的文件和資料;(二)進入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或者作業場所進行檢查;(三)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質量隱患,責令立即整改;對重大安全質量隱患,責令暫時停止施工。
第七十四條城市軌道交通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公布並及時更新城市軌道交通項目專家庫,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
第七十五條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的安全和質量應當逐級上報。城市軌道交通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每季度向上級建設主管部門報告上壹季度本行政區域內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的安全質量情況。發生安全質量事故時,應當及時提交事故調查處理情況。
城市軌道交通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公布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監測、質檢等單位的安全質量信息。
第七十六條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監測、質檢等單位違反建設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給予罰款、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等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七十七條本辦法由國務院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解釋。
第七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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