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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和社會創造力,推動高質量發展,打造“館滿意”營商服務品牌,根據國務院《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第三條優化營商環境,要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原則,以市場主體需求為導向,以政府職能轉變為核心,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主動融入長三角壹體化發展,為市場主體營造公平、公正、開放、透明、高效、穩定、可預期的營商環境。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組織領導,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優化營商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監督和指導優化營商環境日常工作。各級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是優化營商環境的第壹責任人。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職責範圍內做好優化營商環境工作。

其他具有管理和協調公共事務職能的有關部門和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優化營商環境工作。

開發園區管理機構做好管理區域內的營商環境優化工作。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與長三角地區城市的交流合作,優化營商環境,推動工作機制和改革措施平等對接,促進市場規則有效銜接和政府服務相互協作,加快實現政府服務統壹標準、資質互認、區域管理。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優化營商環境的考核激勵機制,鼓勵公民和其他社會組織積極參與優化營商環境工作,對在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鼓勵各地、各有關部門結合實際,在法治框架內積極探索優化營商環境的具體措施。勘查中有失誤或偏差,符合規定條件,勤勉盡責,不謀私利的,依法免除或減輕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第二章營商服務環境第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專門的企業服務機構,定期開展為市場主體送新發展理念、送扶持政策、送創新項目、送生產要素等活動,服務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完善重點項目“首席服務員”工作模式,構建覆蓋企業全生命周期的服務體系。第八條每年65438+10月65438+5月為“滁州營商環境優化日”。倡導組織各類活動營造全社會關註的營商環境,鼓勵和支持市場主體創新創業、奉獻社會,激發和弘揚優秀企業家精神,尊重企業家價值。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友好清新的政商關系,建立常態高效的征求市場主體意見機制,通過多種方式及時聽取和回應市場主體的反映和訴求,依法幫助市場主體協調解決生產經營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完善政策互動、服務評價和信息反饋機制。

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政策措施,應當廣泛聽取市場主體和行業協會的意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邀請企業家代表參與政策起草。第十條圍繞高質量發展,完善產業鏈和創新鏈供需平臺建設,為市場主體生產經營、創新創造提供便利。完善產業鏈龍頭牽頭調度和全鏈條服務保障機制,推進招商引資和引才壹體化,定期吸引產業鏈頭部企業、重大項目和人才團隊。第十壹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人才培養、選拔評價、激勵保障機制,通過各種平臺、政策和資金支持,吸引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支持市場主體、高校和研發機構聯合引進培養高層次人才。

實施開放便捷的人才引進政策,不斷拓寬招才引智渠道,為各級各類人才提供引進落戶、住房醫療保障、配偶就業、子女入園等壹站式服務。第十二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為企業用工供需搭建對接平臺,為人力資源的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提供服務;鼓勵和支持有需要的企業建立“勞動力周轉池”,開展* * *享受。

支持和規範新業態新領域多樣化就業,依法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

加強職業技能教育培訓,推進企業新型學徒制,支持高校打造“企業定制班”,開展職業培訓建立“互聯網+”。

加強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事中事後監管,建立公平、公正、規範、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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