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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綠線管理辦法

編號112

《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已經2002年9月9日建設部第6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2年6月11日起施行。

汪光燾部長

二○○二年九月十三日第壹條為了建立並嚴格執行城市綠線管理制度,加強城市生態環境建設,創造良好的人居環境,促進城市可持續發展,根據《城市規劃法》、《城市綠化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市綠線,是指城市各類綠地的控制線。

本辦法所稱城市,是指國家按行政建制設立的直轄市、城市和鎮。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城市綠線的劃定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綠線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綠線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規劃和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城市綠線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城市規劃、園林綠化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密切配合,組織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是城市總體規劃的組成部分。要確定城市綠化的目標和布局,規定城市各類綠地的控制原則,按照規定的標準確定綠地面積,合理布局不同層次的公共綠地,確定防護綠地和大型公共綠地的綠線。

第六條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提出不同類型用地的界限,明確綠化率控制指標和綠化用地界限的具體坐標。

第七條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明確綠地布局,提出綠地配置原則或者方案,劃定綠地邊界。

第八條城市綠線的審批和調整,按照《城市規劃法》和《城市綠化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經批準的城市綠線應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綠地和服從城市綠線管理的義務,並有權監督城市綠線管理和舉報違反城市綠線管理的行為。

第十條城市綠線內的公共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居住綠地、附屬綠地、道路綠地和風景林地,必須按照城市土地分類和規劃建設用地標準、公園設計規範進行建設。

第十壹條城市綠線內的土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和經批準的規劃進行開發建設。

有關部門不得違反規定批準在城市綠線範圍內進行建設。

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線內土地的,必須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在城市綠線範圍內,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應當限期遷出。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綠地範圍內攔河截溪、取土采石、設置垃圾堆、排放汙水以及進行其他破壞生態環境的活動。

規劃綠地內近期不進行綠化建設的建設活動,應當進行生態環境影響分析,並按照《城市規劃法》的規定嚴格控制。

第十三條居住區綠化、單位綠化和各種建設項目的配套綠化必須達到《城市綠化規劃建設指標規定》的標準。

各類建設項目應當與其配套的綠化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達不到規定標準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四條城市人民政府規劃和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檢查城市綠線的控制和實施情況,並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綠線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糾正違法行為。

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改變城市綠線內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壞城市綠地的,由城市規劃和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城市規劃法》和《城市綠化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城市綠地範圍內從事截河截溪、取土采石、設置垃圾堆、排放汙水等破壞城市生態環境活動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劃定的城市綠線內違反建設項目審批規定的,由有關機關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城鎮體系規劃確定的城市規劃區外的防護綠地、綠色隔離帶等綠線的劃定和監督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為了規範本市園林綠地綠線的劃定,保證綠線範圍內綠地的有效管理,加強青島市城市園林綠地的保護,充分發揮綠地的作用,結合本市具體情況,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的附錄A和B是規範性附錄。

本標準由青島市城市園林局提出。

本標準由青島園林環境規劃設計有限公司起草

本規範主要起草人:、馮、、邊光、肖、。本標準規定了青島市城市綠線的定義、劃定和調整。

本標準適用於青島市行政區域內各類綠地控制線的劃定。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引用本標準而成為本規範的條款。凡是註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的所有修改(不包括勘誤表)或修訂均不適用於本標準。但是,鼓勵根據該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以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註日期的參考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CH 5002-1994地籍測量規範

CJJ 48-1992公園設計規範

CJJ/T 97-2003城市規劃制圖標準

城市綠化條例

城市綠線管理辦法

青島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的下列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3.1

城市綠線

指各類城市綠地的控制線。包括城市總體規劃、專業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城市綠地範圍的控制線。

3.2

公園綠地

向公眾開放,以遊憩為主要功能,兼有生態、美化和防災功能。包括綜合公園、社區公園和特色公園。

3.3

綠色生產用地

城市綠化用的苗圃、花壇、草床等。本規範劃定的生產綠地綠線範圍僅限於國有生產綠地。

3.4

防護綠地

城市中具有衛生、隔離和安全防護功能的綠地。包括衛生隔離帶、道路防護綠化帶、城市高壓廊道綠化帶、防風林、城市組團隔離帶等。

3.5附屬綠地

城市建設用地中除綠地以外的各類用地中的附屬綠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工業用地、倉儲用地、對外交通用地、道路廣場用地、市政設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綠地。

3.6

其他綠色空間

對城市生態環境質量、居民休閑生活、城市景觀和生物多樣性保護有直接影響的綠地。包括風景名勝區、水源保護區、郊野公園、森林公園、自然保護區、風景林地、城市綠化帶、野生動物園、濕地、垃圾填埋場等。

3.7

總體城市/城市規劃

對壹定時期內城市性質、發展目標、發展規模、土地利用、空間布局和各項建設的綜合部署和實施措施。

3.8

分區制

在城市總體規劃的基礎上,對布局區域的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公共設施和城市基礎設施配置做出進壹步安排。

3.9

控制性詳細規劃

依據城市總體規劃或分區規劃,確定建設區域土地利用性質和強度的控制指標、道路和工程管線的控制位置以及空間環境控制的規劃要求。

3.10

修建性詳細規劃

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含分區規劃)或控制性詳細規劃,制定指導各類建築和工程設施及建設的規劃設計。4.1組織由城市綠線劃定

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鄉規劃、綠地系統規劃和現狀綠地組織劃定本市城市綠線。綠線的劃定應在政府批準控制性詳細規劃後壹年內完成。

4.2城市綠線的劃定深度

4.2.1在城市總體規劃(含分區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階段,應劃定相應深度的城市綠線。

4.2.2總體規劃(包括分區規劃)階段的城市綠線應能確定綠地的性質、類型、位置和規模,通常用文字和表格表示。對於面積較大的公園,規劃要在圖紙上明確綠線的位置,並在文字中對其位置和面積進行詳細描述。

4.2.3控制性詳細規劃階段的城市綠線是以總體規劃或分區規劃為依據,提出不同用地類型的界限,規定綠地率控制指標和綠地界限的具體坐標。規劃控制體系采取強制性內容與指導性內容相結合的原則。強制性內容包括綠線控制坐標、用地性質、容積率、建築密度、綠地率、建築高度、建築控制線、車輛出入口朝向,建設過程中嚴格執行綠地。指導內容包括設計風格、種植方式、設施設置、公園步行出入口朝向等,綠地在建設過程中參照執行。技術控制指標和規定應合理、實用、可行,具有指導性和可操作性,符合青島市的特點和承受能力。可結合青島市新老城區以及近期和遠期建設情況,制定不同的標準。

4.2.4修建性詳細規劃階段的綠線是城市綠線劃定的實施線,應明確綠地規劃指標、綠地配置原則和方案、綠地邊界和控制點坐標。應能直接指導公園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等綠線的劃定。

4.3地形圖要求

4.3.1地形圖應符合現行要求。

4.3.2比例尺為1: 500和1: 1000的地形圖在綠線外不少於50m比例尺為1: 2000的地形圖不應小於綠線外100m的範圍;比例尺為1: 5000的地形圖不應小於綠線外150m的範圍;比例尺為1: 10000的地形圖應距綠線不小於200米。綠地毗鄰道路的,應在道路外第壹排建築處攔截。特殊地段的地形圖應根據場地條件確定,地形圖應清晰表達綠地的空間關系。

4.3.3地形圖的比例尺應按表1選擇。(根據綠地邊界的復雜程度,選擇不同的地形圖比例尺。例如,開敞式帶狀綠地可選用1: 10000的比例尺地形圖,居住區綠地可選用1: 500的比例尺地形圖。

表1地形圖面積小於50公頃,50公頃至100公頃和大於100公頃。比例1: 500或1: 1000 1: 2000,1: 5000或660。

4.3.5坐標系選擇青島統壹坐標系。

4.4現狀調查要求

4.4.1對綠線內的土地利用進行分類調查,並標明其位置和範圍。

4.4.2對影響綠線劃定的用地應進行地籍調查,明確其位置和範圍。

4.5城市綠線的劃定方法

4.5.1城市綠線的劃定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綠化條例》、《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和《青島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的要求。

4.5.2城市綠線的定位可采用坐標法、地形特征法等。

4.5.3綠線圖的編號方法按照CH 5002-1994中5.2.2的編號原則進行編制。

4.5.4城市綠線的劃定應以已批準的城鄉規劃、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和現有綠地為依據,並逐壹核實綠地內構築物的合法性。

新的綠色空間

4.5.5.1新建公園綠地

新建公園綠地綠線的劃定應符合CJJ 48-1992的規定。園區的規模應符合表2的規定,並標明四至界限。公園綠地內的建築物不得超過規定的比例標準,並劃定控制線。

表2綠地類型面積,ha綜合公園,> 10居住公園5 ~ 10居住公園,> 0.5兒童公園,> 2動物園,> 2植物園,> 40其他專類公園,> 2 4.5.5.2新生產綠地

劃撥土地的苗圃應納入城市綠線,以四至界線為基礎,與地籍線相結合。

4.5.5.3新的防護綠地

4.5.5.3.1市政設施綠地內城市高壓走廊綠線的劃定應符合表3的規定。

表3電壓,KV 10 35 110 220 330 500,每組導線中心線至兩側距離,M 5 10 13 20 23 38 4.5.3.2青島市生態隔離區的具體範圍和坐標以青島市人民政府批準的相關測繪資料為準。

4.5.5.4新建附屬綠地。

4.5.5.4.1新建附屬綠地的綠線劃定應符合《青島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並結合建設工程驗收進行劃定。

4.5.5.4.2城市鐵路旁的防護林帶寬度不應小於30m。

4.6城市綠線的分類

4.6.1城市綠線分為兩級。

——壹級綠線包括青島市城市景觀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綜合公園、專門公園、山地綠地、生態隔離帶、生產綠地、其他綠地,以及城市海岸帶200米規劃帶;

——次綠線包括附屬綠地、防護綠地、公園綠地中的社區公園、帶狀公園和路側綠地。

4.7城市綠線劃定方案

4.7.1方案編制成果應包括:文本、圖紙和附件,其中文本和圖紙應有電子文檔和紙質文檔。

4.7.2城市綠線文本應包括:表達綠線劃定的目標、綠線劃定的依據和原則等規定要求,以及四條綠線的文本表格和表述。

4.7.3圖紙為綠線示意圖,其內容應包括土地利用現狀、綠線邊界、綠地面積以及綠線邊界的文字說明(按順時針方向依次描述北邊界、東邊界、南邊界、西邊界),兩級綠線分別用綠色粗線和細線表示。

4.7.4制圖應符合CJJ/T 97-2003的要求。

4.7.5紙質文件提交歸檔時應裝訂成A4紙,提交行政部時應裝訂成A3紙。

4.7.6附件是基本數據的匯編。

4.8城市綠線的規劃審批

4.8.1公布劃定綠線的方案,廣泛征求意見。

4.8.2修改完成後,應報市政府批準。

4.9城市綠線的地標設置和備案

4.9.1綠線方案經市政府批準後,確定綠線坐標和地標設置。測量坐標和埋設地標的工作應委托給符合資質要求的測繪單位,地標的樣式應符合本標準附錄A的規定。在不影響交通和景觀的前提下,混凝土地標埋深可高出地面10cm。

4.9.2坐標應填寫在登記表中,填寫方式應符合本標準附錄B的規定。

4.9.3根據實際情況,在界址點埋設界樁,必要時可對綠地邊界進行圍欄。

4.9.4勘界完成後,由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備案。5.1城市綠線的調整應根據綠線的不同等級,按法定程序報批。

——壹級綠線的調整,由園林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核並報市政府批準,按照國家、省、市的審批權限報批;

——二級綠線的調整,應當經園林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市政府批準。

5.2根據政府審批意見,重新調整綠線示意圖。調整後的綠線圖中,應對照原綠線圖標註原綠線邊界,並說明和提供政府批準文件和依據,重置場地界標和界址點並存檔。(規範性附錄)

地標類型

路標的類型和使用範圍混凝土路標的類型和使用範圍

在相對空曠的界址點和面積較大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界址點,應就地埋設或澆鑄石灰界標,臨時石灰界標也可埋設在土地面上。在堅硬的路面或地面上,鋁帽鋼釘的分界處,應在鋁帽鋼釘上鉆孔灌註或釘上帶塑料套管的鋼筋。

在實體建築墻(角)或圍欄(角)等永久性建築的邊界點處,應鉆孔澆築帶塑料套管的鋼筋界標,也可設置繪畫界標。(規範性附錄)

邊界點成就表

綠地名稱:

數量:面積:(平方米)

計算:檢驗: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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