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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裏的房產合法嗎?

1.無產權村的居民是法律意義上的業主嗎?

縱觀《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都提到了壹個重要的法律概念——業主。

那麽,主人是什麽?

(1)《物權法》沒有說明,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明確了《物權法》中所有權人的概念,即依法登記或者依照《物權法》第二章第三節的規定取得建築物專有所有權的人,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指的所有權人。基於與建設單位買賣商品房的民事法律行為,合法占有建築物專有部分,但未依法進行所有權登記的人,可以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指的所有權人。

(2)《物業管理條例》第六條: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什麽是所有權?顧名思義,“我的”。日常生活中經常出現的對話是“‘這東西是誰的?’“我的。“這意味著所有權。根據《物權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私人對其合法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產工具、原材料等不動產和動產享有所有權。房屋作為不動產,根據《物權法》第九條的規定,應當依法登記。同時,《物權法》第十七條明確,房地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房地產物權的證明。

(3)《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物業的所有權人為業主。

《實施若幹規定》第十五條規定,下列主體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依法享有業主權利,履行業主義務:

(壹)房地產權利證書或者房地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

(二)未登記取得所有權,但基於買賣、贈與、拆遷補償等旨在轉移所有權的法律行為,已合法占有建築物專有部分的人;

(三)已憑人民法院和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取得建築物專有部分所有權的人;

(四)通過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建築物專有部分所有權的人;

(五)因合法建設取得建築物專有部分所有權的人;

(六)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人員。符合前款規定的主體應當提供合法有效的證件。

這壹規定是基於《物權法》第二章第三節。

基於上述法律規定,所有權人的概念應解釋為: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並對不動產進行登記,其姓名記載在不動產權屬證書上的人。理解了業主的概念之後,我們再來看看沒有產權的村裏居民。或許居民可以提供購房合同或協議,但無法提供房地產權屬證明。因此,該村無產權的居民不能被認定為法律意義上的業主。

在這壹點上,壹些居民仍然心存疑慮。城中村雖然沒有產權,但因合法建設取得建築物專有所有權的人是否可以認定為所有權人?這個問題已經可以作為壹個單獨的話題來論證了,這裏就不討論了,但是居民的主要目的是能不能適用《物業管理條例》和《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成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這就涉及到第二個要論證的點。

二、無產權村能否依法確認物業管理面積和建築面積?

《物業管理條例》的適用不僅需要確定業主人數,還需要確定物業管理面積和建築面積。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九條、第十二條和《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壹個物業管理區域應當成立業主大會。業主大會應當有專有部分占建築總面積過半數且占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總數過半數的業主出席。

那麽,如何確定物業管理面積和建築面積呢?

《物業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考慮設施設備、建築規模、小區建設等因素。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根據《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考慮設施設備、建築規模、社區建設等因素,遵循相對集中、便於管理的原則。物業管理區域以物業建設宗地紅線圖的範圍確定,但已自然形成獨立物業管理區域且無爭議的,不再重新劃分。即劃分物業管理區域的標準是物業建設宗地紅線圖的範圍。

此外,《實施若幹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符合《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成立業主大會條件的物業管理區域,建設單位或者物業服務企業在書面告知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壹)物業管理處備案回執;

(二)業主名單、聯系方式等信息;

(3)建築規劃總平面圖。本規定還體現了業主大會成立需要確定的文件、資料和內容。

基於上述法律法規,無產權村難以提供物業管理區域劃分備案回執、建築規劃總平面圖、物業建設宗地紅線圖等相關法律文件,無產權村無法依法確認其物業管理區域和建設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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