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身物品(非托運行李)
乘客攜帶的物品以座位上的行李艙或座位下的空位為準。持頭等票的旅客每人可攜帶兩件;持有商務艙或經濟艙機票的乘客只能攜帶壹張。上述物品每件體積不得超過20x40x55,總重量不得超過5kg。需要旅客保管的物品,如貨幣、珠寶、貴重物品、金銀、票據、有價證券、文件等。,不應該托運在行李裏。托運行李中的上述物品如有遺失或損壞,我公司只按普通托運行李承擔賠償責任。
禁止旅客攜帶或托運的物品——槍支、軍用或警用裝備(包括主要部件)及其仿制品;爆炸物及其仿制品;易燃易爆物品;毒藥;腐蝕性物品;放射性物質;控制工具;強磁化、有強烈刺激性氣味等危害飛行安全的物品,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禁止攜帶運輸的物品。
旅客禁止隨身攜帶但可作為行李托運的物品,如生活刀具、專業刀具、酒精、表演工具以及各種可能用於危害航空安全的鋒利、鈍器等。
特殊行李(如小動物、危險品)的運輸條件,請與我公司聯系。
允許旅客隨身攜帶兩瓶飲料(不超過1000ml)和壹些生活用品(請參照中國民用航空安全檢查規則)。
行李賠償限額
除已申報價值並已支付相關費用的行李外,托運行李發生延誤、損壞、丟失的,由承運人負責賠償,最高限額為每公斤人民幣50元。當實際損失低於最高限額時,應按實際損失賠償。
安全檢查
根據中國民航安全檢查條例,所有乘客和行李都必須經過安全檢查。拒絕未通過安全檢查的旅客乘坐該航班;沒有通過安全檢查的行李被我們公司拒收。本公司對由此可能造成的損失概不負責。
還有中國民航局的通知:
關於調整民航飛機旅客攜帶液態物品和打火機、火柴管控措施的公告
中國民航Www.caac.gov.cn時間:2008-12-17。
為確保旅客生命財產安全和民航運輸安全暢通,方便旅客乘坐民航飛機,中國民用航空局決定調整旅客攜帶液態物品、打火機、火柴乘坐民航飛機的管制措施。公告如下:
第壹,禁止旅客在托運行李中攜帶打火機和火柴。
乘客可隨身攜帶打火機(防風打火機除外)或壹盒火柴。通過安檢時,旅客應主動將打火機、火柴交給安檢人員單獨檢查。
二、乘坐國際和地區航班的旅客,攜帶液態物品仍按2007年3月17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關於限制攜帶液態物品乘坐民航飛機的公告》的有關規定執行。
3.乘坐國內航班的旅客,通過安檢時可以攜帶單個集裝箱體積不超過1000ml、總體積不超過1000ml的液態物品,但民航規定禁止攜帶的易燃易爆液態物品除外。
酒精不能隨身攜帶,但可以作為托運行李。酒精含量在24度以下(含24度)的酒精飲料數量不限;酒精含量在24度(不含24度)至70度(含70度)之間的,總輸送量不得超過5升;酒精含量在70度以上(不含70度)的不得交付。酒類貨物的包裝應符合民用航空運輸的有關規定。
四、患有糖尿病或其他疾病的患者,可服用必要的液體藥物,但需出示本人姓名的醫院證明或醫生處方;攜帶嬰兒的旅客攜帶的液態乳制品,經安全檢查確認後,允許乘坐該航班。
五、旅客違反上述規定造成誤機等後果的,責任自負。
不及物動詞本公告自2008年2月20日起執行。中國民用航空局2008年3月14日發布的《關於禁止旅客攜帶液態物品乘坐國內航班的公告》和2008年4月7日發布的《關於禁止旅客攜帶打火機、火柴乘坐民用航空器的公告》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
2008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