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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出借營業執照承擔連帶責任的法律規定

壹、關於出借營業執照連帶責任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七十八條二人以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債權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連帶責任者的責任份額按照各自的責任大小確定;很難確定責任大小,平均承擔責任。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現實生活中,出借營業執照的行為是違法的,經營主體需要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承擔連帶責任後,超過其份額的,可以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第二,為什麽出借營業執照要承擔連帶責任?

由於營業執照是市場經營者的“身份證”,經營者必須在營業執照許可的範圍內從事相關經營活動,因此出借營業執照的行為擾亂了正常的市場準入秩序,屬於違法行為,出借人需要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

三、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條件是什麽?

(1)必須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承擔連帶責任。

連帶債務是連帶責任的前提。連帶債務是指多數債權人或債務人以同壹給付為標的的債務,數個債務人共同承擔以同壹給付為標的的債務,稱為連帶債務。顯然,承擔連帶責任的人必須是兩個以上的人。作為多數主體,連帶責任人可分為兩種情況,壹種是壹般承擔連帶責任的債務人,如合夥企業中的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侵權人,另壹種是補充連帶責任的主債務人和次債務人,如保證合同中的主債務人和保證人。

(二)、連帶責任與債權人之間必須存在債務關系,而且是不可分割的債務。

連帶責任是以債務關系為基礎的。沒有債務關系,就沒有民事責任,更談不上連帶責任。在代理關系中,雙方中的壹方損害另壹方的利益,從而與受害人形成債務關系。例如,在代理人與第三人串通損害委托人利益的情況下,代理人對其代理活動中的錯誤行為給委托人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第三人對自己的錯誤行為給委托人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這就使他們處於與債務人相同的地位。此外,在保證關系中,保證人與債權人形成的是同壹債務關系,是基於主債的存在,是從債,即保證債。

連帶責任所指向的債務必須是不可分割的。不可或缺:本質上不可分割,意義上不可分割。本質上不可或缺,是指支付在本質上是不可分割的,如果分割,其價值就會受損;不可分割的含義是指雖然付款在性質上是可分離的,但根據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不可分割的。我們這裏說的分不開,顯然是指意義上的分不開。民法中的“共同”是指“相同、壹致、不可分割”。但是,“* * *相同壹致”是指若幹責任人* * *對特定主體共同承擔義務;“不可或缺”強調這些責任人無論份額大小,都必須承擔清償* * *債務的義務。* * *與債務的這種不可分性決定了連帶責任人在履行義務時,首先應當無條件承擔全部責任,然後將責任體現在其內部關系中。因此,* * *的不可分割性是連帶責任的重要組成部分。

當然,連帶債務的不可侵犯性不是絕對的。債務的不可侵犯性對責任人有約束力,但債權人不受此約束。當債權人允許責任人分擔債務時,這種不可分割性就不起作用了。

(3)連帶責任的客體必須是物種。

連帶責任主體是指連帶民事責任的客體。與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相比,這種客體的外延是單壹的。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壹般是指物、行為、智力成果和其他權益。作為民事法律關系中最常見的客體,分為種類客體和特定客體。連帶責任的客體只能是物種,這是由連帶責任的性質決定的。第壹,連帶責任是壹種財產責任,所以它的客體必須是物。第二,因為履行的債務的責任是連帶的,所以這個客體客觀上可以單獨承擔,不應該是特定的。特定物不能成為連帶責任的客體,因其具有不可替代性的特點,其他連帶責任人不能承擔連帶責任。

(四)、連帶責任應當由法律明確規定或者當事人明確約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十八條依法成立的營利性法人,由登記機關發給營業執照。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營利性法人成立日期。

第壹百七十八條兩個以上的人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債權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連帶責任者的責任份額按照各自的責任大小確定;很難確定責任大小,平均承擔責任。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條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核發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名稱、住所、註冊資本、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

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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