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純粹法學理論散文

第壹,純法學

歷史的咆哮是壹次愉快的聚會。同時,在過去,傳統智慧推動我們這壹代人被世界的智慧所統壹,這是很神奇的。傳統法學理論和法律實證主義統治了過去的歷史,法律的靈魂——“法律之魂”浸淫在立法者的思想中。由於傳統法學理論的初衷,它仍然受到法律的影響——自然法理論明確表達了政治君主制。傳統法學理論對法律規範施加了強制性。在這壹點上,無論是自然法理論還是法律確證理論,都喜歡並傾向於“倫理的”理想,即屍體可以復活,從而使社會政治得以牢牢固定,正義得以實現。兩者在法律與正義中總是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但他們也在* * *-自然法與法律證實主義* * * *中討論這壹理論。可見國家制度想當法律,實證主義完全在法律面前閃爍,而政治目的在操縱無數人的靈魂。

“純法學理論”作為法律的基本解釋基礎,並沒有真正教會人們如何運用法律。其理論在於純理論的正義性和什麽是法。這裏的目的是為什麽沒必要講。凱爾森為他的年齡感到驕傲,從那以後,他以老年精神寫了許多令人欽佩的書。“純粹法學理論”雖然不能解釋正義的體現,但其理論是精華中的精華,其最值得驕傲的成就在於其可變性但穩定性。

第二,法律與自然

作為壹種獨特的學術立場和研究方法,純粹法學理論的純粹性是實證法學理論所必需的。凱爾森以正義的傳統創立了ReinRechtslehre,翻譯的《純粹法學論》已經名副其實。理由是學習應該被正當化為借口。換句話說,法律就是“正義”。他認為法律的本義應該是正義,但正義不能完全以合法收益為目的,實現其純粹的法律真實目的,這也是對法律的認可。只要純法學理論能夠找到壹個可以被認識的對象,那麽法律就會成為壹種社會現象。這種社會現象可以在壹個混合的社會中發現並仔細觀察。但是,信奉“康德主義”的凱爾森自己也知道,社會和自然相互認識,無所不知,法律正義要想戰勝壹切科學,就會成為世界上的恐怖。自然事實——立法者不應該完全與正義或道德相關,應該深刻認識到作為行為的自律應該是法律認知和現實。換句話說,法律行為是由法律行為創造的。規範有效性的特殊存在可能來自於壹個“時空”自然事實的特性,它不應與法律行為所創造的行為相結合。其中的原因是,非自然的事實並不在時間和空間中展示,規範的內容和法律行為所創造的東西可能是完全分離的。法律創造的認知方法和範圍壹方面是自然的、獨立的法律運用,另壹方面是規範認知科學的法律。其他壹切試圖以因果關系解釋自然事實的科學都變成了不同的方式,以法律作為科學的所謂正義來表明自己的狀態,以法律行為的創造來達到* * *知識——合法性。

第三,應該是

“應當”作為壹個法律範疇,必然不同於道德規範,而是合謀單獨結婚。絕對的道德價值與法律無關。可見,如果絕對的道德立場堅定,那麽法律所體現的價值就壹定是公開宣戰。如果道德與法律背道而馳或者完全背道而馳,那麽所謂的正義會不會變成殺人或者殘害人的工具?在這方面,在“應該”的概念中,就像“神筆馬”壹樣,也渲染了色彩斑斕、神奇的畫筆空間,讓他們在自我形態中分辨出隔閡,有時他們之間的關系也因為某種物質的影響而越來越好。然而,對利益的渴望已經成為人們進步的動力趨勢,如果法律和道德完全結合起來,會給人們帶來很多麻煩。道德規範很難解決這個問題,但絕對的法律正義能體現其價值。但是,在絕對法的過程中也有道德規範。所以兩者是互相支持又互相矛盾的。解釋法律正義必須回到“應然”的範疇。

第四,先驗範疇的“應然”

純法學追求跳出法律確認的形式,那麽這個意義就從法律規範中被切斷了。上述道德與法律實際上應該是“應當如此”,這種行為已經成為法律與道德的徹底割裂。也許很多人不認同這種做法,因為學者不認同求材與某個世界完全隔絕。不能孤立,不能孤立。而純粹法理論並沒有像道德規範那樣把法律規範歸結為絕對化的問題,而是在法律表述中對事實和原因進行討論後做出絕對化的行為。按照這種方法,法律寫作的可能性大大增強,法律規範成為正義的法律。我覺得追求法律的人很多,但是怎麽做是壹個很難的事實。對於這個問題,所以純粹法學理論應該在此之前做出壹個先驗的“應該”決定,這將消除意識形態和形成道德分裂。其實需要說明的,並不是無所適從。它的狀態在於古語“先禮後兵”,而在這裏只是“先禮後兵”。履行需要法理的純潔性,而現實是意識形態。如果說兩者就像“禮前之爭”,那麽“應該”和“現實”看起來是很矛盾的,但兩者的結合並不壹定是沖突。其實“意識形態”要從兩個方面考慮:壹是相對實現而言的理想;第二,自我意識中也有正義感和扭曲現實的觀念。“應該”和“現實”雖然不能完全混為壹談,但都有* * *的意識形態,交織在壹起。但是,道德規範和法律規範是不同的情況,它們只是在同壹層面上相互混淆。由此,考慮到法律規範與道德規範或規範性科學實在法與規範性行為的絕對價值,我們試圖將其規範為行為事實的關系。那麽,把“應該”和“現實”歸結為意識形態或絕對規律,當然也無妨。

動詞 (verb的縮寫)主客觀規律理論

“純粹的法律正義”——合法性。歸根結底,它的正義來自客觀理論,排除法律主體本身。法律的主體其實是“人格”,人格是主觀法律為了維護法律秩序的變形。它的真正目的是創造壹個獨立的法律實體的法律秩序。從主觀法與法律主體的相對分歧中,不難看出主觀法的意識形態。主體性是私權,這是相對於傳統法學理論而言的。其範圍大大超出了客觀規律,是典型的所有權的賦予。當出於政治目的保護私權時的客觀因素被誤認為是人們人為地而非自然地創造經驗時,主觀規律與客觀規律的區別就不是壹成不變的了。因為,既然人身自由和人格自律是其中的壹部分,又怎麽能以“自由”的倫理價值去指責主觀因素的意識形態呢?只有認為權利和獨立性在於客觀法的差異,認為實在法是客觀認知,那些私法制度才能在真正的法律規範中消亡。

不及物動詞公法和私法

即以純粹法為理論,公法和私法缺壹不可。公法是在民族和國家之間建立起來的,所以公法和權力不能脫離群體。如果完全脫離,公法就會成為壹個社會的無名之死,權力也會消亡。既然公法不能違背最初的誓言,那麽公法與人類之間就存在並且必須存在命運關系。典型的公法體系是壹種行政秩序,而這種秩序是國家法律形成後,政府機關成立時制定的正義規範,應當按照秩序行事。“君不正臣逆,國策不正民逆。”壹項國家政策應該符合有意識的行為——它是以道德規範為基礎的。如果人們不顧壹切地追隨它,他們首先應該提高自己,國家繁忙的生活也是如此。既然公法是以人為基礎的,那麽權力、義務、責任就應該以合法性為基礎,而不是以私法為基礎。私法體現的是人與人之間平等的主體關系,私法的目的在於最終不能輕易改變——私法關系以契約為表現,即契約創設的個體規範,當事人為了這種規範而相互約束。既然公法和私法有相似的相似點——權力。那麽公正的公法和私法原則的結合怎麽能說是不公正的呢?

七。法律與國家

傳統法以公法和私法為主導,屬於典型的法與國二元論。作為法律秩序,國家絕不能以此為理由攻擊傳統法學理論,法律應該是時代的進軍,甚至是超越本世紀的先兆。國家法律和國際法律的存在,應該感謝接受法律的可靠性,這是國家的根本。民族是國家的支點。既然法律對民族施加壓力,為什麽要以國家的名義實施權力?但如果沒有,人類就失去了法律規範的約束,只會用道德規範來衡量這個世界,甚至道德規範也就不存在了。所以,無論什麽樣的國家,法學理論都會成為政治目的的候選。所謂國家,不過是“理論”二字賦予的壹種幻想,真正能體現國家存在的,只有“法律規範和道德規範以及民族的人性化”。壹個國家的要素是主權、領土和人民。但國家的秩序屬於國家和人民的同壹範疇,立法者在立法時應慎重。法律規範影響著人們的道德、社會、經濟甚至間接導致政治紛爭,而法律秩序的產生幾乎完全是由於國家秩序和人們的接受——傳統法學理論關註公法和私法的分離並不完全錯誤。如果我們不同意這種說法是法律漏洞,那應該是法家的疏忽或者立法者的本意只是壹個簡單的個體實體。

八、上帝的公正

正義是世界的根本。沒有關於上帝起源的知識。上帝是成人的絕對正義,但不應該是對“神性”的迷信。作為壹種信仰,人類與其生活的關系並不是物理屬性的體現。

在理性思維上,上帝是絕對的,但同時也與另壹種正義相矛盾——所謂的全能,這與人的信仰有關。如果上帝違背人的本質意願,故意傷害人類,造成的傷害是不可估量的。相比之下,正義是世界先存的基礎,世界上沒有絕對的正義——正義是與人類關系的總體性相調和的——歸根結底,正義的概念必然會隨著社會的動蕩而變化,或者說有進有退。這些都與人們的信仰和對文化背景的追求有關。

似乎人們認為用“上帝”來縮寫“正義”是不科學的。“神學”的意誌作為壹種模糊的表達在人們心中,在法律領域是非常可笑的,至於“正義”的含義,自然也就變得有些模糊了。

上帝也存在。上帝作為偉大的“自然之神”,似乎知道所有的騷動,但科學法理並不壹定做到最“知性”的真理——邏輯關系實在令人費解。這樣看來,“神”的正義手段就在於感召或者給人啟示。關於這種理論,說到“上帝”,這是壹種不合邏輯的關系。

聖經上說:“血親報仇。”恰好與現代基督教宣揚的其他“正義”——正義相違背。這是社會背景的體現,得出的結果很廣。其,法律體現的制度就是這樣。“每壹個讀書人的血都會被別人流掉。”相對正義和絕對正義不同於公平和強制,但它們是完全不同和矛盾的法律制度。如果世界上存在“公平”,那麽法律呢?這壹定是埋沒了法律的權威。如果有壹種法律“強制”正義,強加於萬物,那麽人性的“道德”將何去何從?這些矛盾最終解決,就看人們是絕對信仰上帝還是相對信仰上帝了。

九、救世主的概念

“愛”是正義所主張的結論。為了救世主,人類可以得到第二個天堂。救世主的核心是“愛”,為了耶穌所教導的絕對正義,人們必須相信第二天堂的存在。因為“正義”不僅僅存在於“上帝”的語言中——伊甸園。比如說;所羅門的詩寫於公元前壹世紀中葉,現在我們這壹代人已經把它翻譯成:

願主慈悲,再立我主。

大衛·苗毅,重振朝綱。

在李殊放牧,抵抗外面的強光。

中興,故國,名聞天下。

這首詩的結尾是:

義弟無奈,天搖地動。

修絨殿,山海重輝。

和諧地尊重上帝,維護正義。

對所有人來說幸運的是,仁慈的主是神聖的國王。

所謂的“靈魂不滅”是不可思議的,救世主絕對不會相信自己的使命是這樣的——人間現實主義。可見,“正義”是人類存在的根本。

上帝的不朽在於絕對正義之後的想象,這種想象被譽為靈魂的信仰。上帝之死恰恰是靈魂不滅是虛幻的觀念,是死亡復活後對正義的獎賞,是實現壹個“正義”存在於人間的根本的“先驗世界”。

X.自然法理論

自然法的理論來源於上帝本源的智慧,並作為人類的想象——萬物都是生命和靈魂居住的地方,成為社會進化的高級階段,使其成為全能神精神和絕對正義的象征。但是,作為自然法則,上帝就是不存在。如果自然法則貫穿於上帝,就會與宗教聯系在壹起。上帝創造了萬物,人類在萬物中誕生。即便如此,人類的生命存在於其他生命世界,只是我們不知道其他語言——就像上帝創造的壹棵活樹,是表白還是懺悔?

XI。純理論

純粹法學理論實際上是壹般的實在法。

理論和“知性”的體現,但恰好對“知性”的理解可以讓法律慢慢誤入歧途。理論是“法律的現實”,體現理論的無非是政治問題。人們很容易混淆理論和現實,但用哲學的方式呈現每壹個規律卻不容易。人們試圖使法律成為現實。然而,傾向於“正義”這壹根本本質的人往往發現,與其違背法律的自然現象,不如放棄原本的本質。可見,純法學理論不假。純粹法理論本身就是壹個“正義”的理論體,是對社會中真正法律的理解。沒必要用這種法語來讓人遵守什麽義務。

十二。分析法學(社會)

作為壹種特定方式的規則,實在法從法律上討論了——如何獲得人類行為秩序的現實“上帝”並將其轉化為每個人的死亡,那麽行為就變成了轉化。

法律的“效力”和“實際效果”是區分法律存在的方式之壹。然而,這兩者之間有著密切的關系。比如,人們會感受到法律秩序的調節,但具體行為卻有強加的因素和失效的範圍。

沈迷於此,“有效性”和“實際效果”的區別是非常微妙的。前者是基於法律不能放棄的約束,後者只是“效力”的體現。以“應該”作為兩個意思的區別,我堅持“應該”的解釋,認為這樣正好。純粹法學理論否認社會自然法。作為壹個獨立的體系,理論應該是理性的論證,而不是唯壹的法學。

社會法和規範法並行不悖,但不能相互替代。在純法學理論上,此舉是多余的,但這取決於人文精神社會。無論是什麽情況,“應然”法和“實然”法都會相互混淆——“應然”法是基於相對的結論,“實然”會隨著社會動蕩的發展而發展,誤導人們誤入歧途。

純粹法學理論的所謂法律義務在於其義務與權利的結合,而不是完全科學地面對壹切。如今,即使我們盡了最大努力,也往往無法將權利和義務完全結合起來——這是人類、社會和地域文化不同的結果。

十三。公正

由於(柏拉圖,公元前427-347),當正義是幸福和正義時,這種說法不能完全解釋為正義之所在,也不能通過法律的定義來概括,以獲得最終的實質性效果。人們說“柏拉圖式的愛情”。柏拉圖自己也沒想到的是,人們對他對正義的回答有了更多的疑問。從那時起,人們就開始追求幸福是什麽,尋找幸福公式的答案。發自內心,發自內心的吶喊,努力讓自己快樂。如果我們把法律規範當成正義,那麽柏拉圖讓人們相信,只有絕對的正義才能讓他們幸福。或許我們無法穿越時代,但可以想象當時的人們真的拋棄了魔道去追求正義,遵守法律。只是有很多關於輿論的傳言或者是反對這種說法的人。現在很多人認為這是壹種“相對主義”的說法。相對主義與法律實證主義相關,法律實證主義不承認絕對正義。但是,絕對正義恰恰是會導致國家強制政權的體現。但是,民主最重視的是寬容原則,通過柏拉圖的分析,這個原則已經進入了相對主義的範疇。絕對正義集中於國家專制,即政治絕對,這與對絕對價值——法律絕對的信仰有關。柏拉圖的《正義》是壹部形而上學的實體經典,正義是其哲學核心。他最著名的理念是理念世界中的先驗實體,而他的辯證法是壹種抽象的思維方式,從這種理念中得出的正義是完美而美好的。然而理性認知在人類身上早已站不住腳,那些神秘的表象始終保持著神秘,正義始終沒有得到真正的答案。因為抽象思維和先驗實體從來沒有被柏拉圖本人用過,更有意思的是,與帕累托哲學相似的是耶穌的教導。雖然兩者都是以正義為中心,但卻拒絕了人類的理想答案,人的認知空間從來就沒有真正的表達能力。平等原則來源於許多學術界的變形,認為平等是正義的本質。如果平等可以絕對正義,可以直接回答正義的問題,那麽世界就會變得平等,每個人都需要平等,這將是壹個非常令人驚訝的論證。平等當然是人類想要的,但是這個理論有太多理性的漏洞。人類有千萬種,人與人之間有很多差異不可能是均勻的。在這種不尋常的情況下,沒有真正的平等。帕累托雖然相信康德的學說,但對康德的絕對法評價不高。那個模糊的概念在人類之後總會消亡,能有用的實用價值就是文學價值。

(公元前384-322年)通過將基於理性的科學方法與正義相結合來定義他的概念。他的“德”到“善”,再到“善”的體系,讓人們相信正義可以用科學的方法(幾何學家)找到兩點的交點,找到“德”——正義。因此,亞裏士多德對道德和實在法進行了辯護,認為無論經驗啟示如何,正義都是可以實現的。但是,在現實生活中,道德和實在法只是惡或錯的兩個極端——正義不應該承擔非正義的中間狀態。因此,美德處於邪惡和極端之間的中間狀態。如果說,如上所述,還有不公正的做法和對不公正的接受,這是正義的行為。我們也可以說,尋找正義就是從錯誤中探索。雖然這種語言是合理的,但是這種理論只能用語言來表達,不允許在現在的生活中把這樣的實驗作為“絕對”來使用,這是根本不公正的。

什麽是正義,變成絕對的正義?文字可能只有在相對正義的情況下才存在。對於這個理論來說,如果人因為軟弱而不能承擔責任,那麽這個理論就是會隨便把責任推給全能神或者政府,這就決定了人不必費心做出相應的選擇。另壹方面又定義服從上帝完成政府安排比主張自己更好,這樣就可以排除拒絕個人得失或名譽,人到最後都有矛盾的動機。對於過去的爭論無法定義,我們暫且放下正義二字,思考壹下社會現象或者人們過度的生活。社會現象理論其實是壹個抽象的概念,究竟是壹個還是兩個永遠不得而知。它涉及廣泛的社會和人性現象。如果正義是社會現象的表現,是社會的壹個範疇,我想真正的目的只是衡量人性的不完美或完美。對於人的過度生活,人性是因人而異的東西,並不代表正義二字。正義應該是壹個革命時期的體現。如果過度的生活與社會現象相結合,那將是壹種平衡的道德觀念,完全不受法律的控制。文學理論即將鋪墊,正義卻無法從中得出結論。這是我對今天所學到的東西的哀嘆。今天唯壹能證明正義的是名副其實的正義的存在。這個借口可以作為正義不是空想的理由。以“應然”為目標的法律,永遠無法阻擋我這壹代人可以深思的知識,在正義可以被證明之前——法律規範,“合法性”。我只能保持統壹的戰壕,相信相對主義。就像《平行世界》壹樣,可以大膽說出絕對的真理。今後,我將盡我所能,為法律的努力盡我的綿薄之力,用我的壹生去尋找“法律正義”的答案。無所放縱,這才是人類想要的。因為上帝無法回答這個問題,“合法性”在於最純粹的行為表象或者說人性的表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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