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留置多長時間?
《監察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拘留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壹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省級以下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的,留置時間的延長應當報上壹級監察機關批準。監察機關發現留置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終止。
也就是說,監察機關的拘留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三個月的上限是固定的。特殊情況下,拘留期限可以延長壹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所以拘留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而且延長保留期的審批程序非常嚴格。省以下監察機關延長保留期限的,除經同級監察機關領導集體研究決定外,還應當報上壹級監察機關批準。
二、留置措施時間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四十壹條:省以下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應當由監察機關領導集體決定,並報上壹級監察機關批準。省級監察機關決定采取留置措施時,應當報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委員會和中國監察委員會備案。采取留置措施後,除非妨礙調查,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被留置人的單位或者家屬。
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時,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請求公安機關予以配合。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監察機關應當保證被拘留人員的飲食和休息,並提供醫療服務。訊問被拘留人應當合理安排訊問時間和持續時間,訊問筆錄應當由被訊問人閱讀並簽名。
拘留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特殊情況下,由決定采取留置措施的監察機關報請上壹級監察機關批準,可以延長壹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被羈押人因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機關依法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羈押期限減為有期徒刑。拘留壹日算管制二日,拘役、有期徒刑壹日。
保存期是否包括案件的審理時間?
羈押期限不包括案件審理時間。根據法律規定,留置權人與債務人應當約定財產留置後的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予債務人兩個月以上的時間履行債務,但鮮活易腐、難以保管的動產除外。債務人逾期不履行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約定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留置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留置權是有期限的,關於留置權期限的規定包括以下內容:
(壹)債權人行使留置權後,債務人應當在不少於2個月的期間內履行債務;雙方可以自行約定,但不得少於2個月。
(2)寬限期屆滿後,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與債務人約定對留置財產折價,或者依法拍賣、變賣留置財產,以所得價款優先受償。留置物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留置權是民法上的壹種權利,是指債權人根據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留置該財產,並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的價款支付該財產。
綜上所述,留置時間壹般不超過三個月,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可見留置措施非常嚴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四十壹條:省以下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應當由監察機關領導集體決定,並報上壹級監察機關批準。省級監察機關決定采取留置措施時,應當報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委員會和中國監察委員會備案。采取留置措施後,除非妨礙調查,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被留置人的單位或者家屬。
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時,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請求公安機關予以配合。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監察機關應當保證被拘留人員的飲食和休息,並提供醫療服務。訊問被拘留人應當合理安排訊問時間和持續時間,訊問筆錄應當由被訊問人閱讀並簽名。
拘留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特殊情況下,由決定采取留置措施的監察機關報請上壹級監察機關批準,可以延長壹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被羈押人因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機關依法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羈押期限減為有期徒刑。拘留壹日算管制二日,拘役、有期徒刑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