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暫緩起訴的規定

暫緩起訴的規定

起訴便宜已成為現代世界主要國家普遍采用的壹項起訴原則。

1大陸法系國家:刑事訴訟法確認了便宜起訴原則,法律上確立了暫緩起訴制度。

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後,大陸法系主要國家初步實行了嚴格的檢控法家主義。在這些國家確立起訴法定主義的初期,嚴格的起訴法定主義對於保障國家刑罰權利的實現、懲罰犯罪、維護國家和社會利益起到了積極的作用。然而,隨著刑事司法價值觀的不斷更新,傳統的報應刑理念已經讓位於目的刑和教育刑理念,同時轉向了對犯罪人的壹般預防和特殊預防並重的軌道。起訴法定主義不利於罪犯改造,增加訴訟成本,導致司法資源嚴重不足。由於上述起訴法定主義的缺陷,大陸法系國家通過實踐探索認識到賦予檢察官壹定的不起訴裁量權的必要性,並由此確立了起訴便宜主義。但各國法律對檢察官適用廉價起訴的形式有不同的規定,如對輕微犯罪不起訴、保留起訴、暫緩起訴、放棄起訴等。

1)德國的起訴保留制度及其評價。

在德國,從1877刑事訴訟法生效到20世紀50年代,壹直實行起訴法定主義,嚴格限制檢察官的不起訴裁量權。20世紀60年代以後,隨著犯罪率的不斷上升,德國起訴的法定主義受到挑戰,司法界逐漸接受了起訴的廉價性,修改了刑事訴訟法。1964年,議會通過了賦予檢察官起訴裁量權的法律,即賦予檢察官壹定的不起訴裁量權,廉價起訴主義逐漸確立。

暫緩起訴又稱附條件不起訴,是指檢察官以暫不起訴的方式,對犯罪人與被害人和解情況以及暫緩起訴後的生活行為進行考察,以決定是否再次起訴的制度。根據這壹制度,在德國,檢察官可以要求被告在壹定期限內做出選擇:(l)支付壹定金額的金錢,以彌補該行為造成的損害;(二)向公共設施或者國庫交付壹筆款項;(三)其他公益支出;(4)承擔壹定的贍養義務。如果被告在規定的期限內滿足了這些要求,其行為將不再作為輕罪進行追究,否則,可以作為輕罪進行追究。

就利用司法資源解決刑事案件的有效性而言,起訴保留決定是壹種切實可行且非常有效的手段。總的來說,德國起訴保留制度的確立是訴訟理念的重大變革。正如壹些德國學者所指出的,今天的檢察院似乎是壹個“不起訴”機構,而不是壹個起訴機構。

2)日本的起訴猶豫制度及其評價。

日本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了起訴便宜主義。日本的廉價起訴原則深刻影響了世界許多國家的刑事立法和司法。日本檢察機關行使不起訴裁量權,主要表現為輕微犯罪不起訴、暫緩起訴、保護性觀察不起訴、放棄起訴等形式。

暫緩起訴制度是指在保留起訴期間,檢察官將暫緩起訴的人置於保護和控制之下,以鼓勵犯罪嫌疑人重新做人,防止其再次犯罪。如果他違反了保護和控制的規定,檢察官將撤銷原延期起訴的決定,重新開始起訴。日本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48條規定:“根據犯人的性格、年齡和情節、犯罪的嚴重程度和情況以及犯罪後的情況,不需要起訴的,可以不提起公訴。”其基本特征:壹是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犯罪;第二,是否起訴,法律沒有明文規定,而是由檢察官根據犯罪的年齡、性格、具體情節來決定。據統計,“日本猶豫起訴占全部不起訴案件的90%左右,占全部刑事案件的25%-30%左右。”

這種在刑事訴訟廉價起訴的基礎上創設的暫緩起訴(暫緩起訴)制度,可以將那些不可罰且有必要的罪犯盡快拉出刑事訴訟,盡可能減少他們回歸社會的障礙。從保障人權、打擊犯罪、充分運用刑事政策預防犯罪、減少訴訟的角度來看,都具有非常文明積極的性質和價值。

2英美法系國家:檢察官在刑事訴訟中享有廣泛的不起訴裁量權。

1)英國

英美法系國家的法律沒有關於起訴便宜主義和法定主義的明確規定,但檢察官擁有廣泛而獨立的自由裁量權。

英國在司法實踐中壹直實行廉價起訴原則,允許將案件提交法院裁量。皇家檢察院決定是否起訴有兩個明確的階段:第壹個階段是證據檢驗,即經過審查,檢察官必須確信有足夠的證據形成有罪判決的現實預期。這種“現實的定罪預期”是壹種客觀的檢驗標準。壹旦案件無法通過證據檢驗,檢察官可以決定不起訴;第二階段是公共利益測試。完成證據檢驗後,如果為了公共利益,不需要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檢察官也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2)美國

美國檢察官實行個人負責制。由於罪名的界定和刑罰的選擇不同,有必要賦予檢察官更大的自由裁量權,並為其行使不起訴裁量權提供必要的條件,以實現個案公正。美國檢察官個人負責制的基本模式:壹是檢察官對檢察官辦公室的壹切事務擁有最終決定權;第二,在具體案件中,他們有權決定案件的偵查和起訴。美國檢察官決定起訴的案件受審查審判等環節的限制,而檢察官決定不起訴的案件不受限制。因此,檢察職能的任意性在不起訴決定中尤為突出。因此,美國的判例法和相關的刑事訴訟法都承認了“選擇性起訴”原則。這壹原則的基本思想是,檢察官不必將所有刑事案件交由法院審理,而可以選擇性地對其中的壹部分作出裁量決定,決定不起訴。

3兩大法系檢察官不起訴裁量權的差異與融合

傳統的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各有特點,差異明顯。然而,自1960年代和1970年代以來,特別是最近十年,隨著刑事犯罪的激增,司法資源嚴重短缺。同時,隨著國家間法律文化交流與融合的加強,兩大法系檢察官的不起訴裁量權呈現出* * *發展的趨勢:

壹是檢察官的不起訴裁量權有擴大的趨勢,各主要國家都通過改革檢察制度賦予了檢察官更廣泛的不起訴裁量權。

第二,檢察官行使不起訴裁量權的獨立性得到進壹步加強。大陸法系的德法檢察官在行使不起訴裁量權時壹直受到嚴格限制,主要表現在對法官的控制和被害人的申訴上。近年來,法官對檢察官自由裁量權的控制逐漸減弱,檢察官獨立作出決定的空間擴大。

第三,檢察官行使不起訴裁量權大多輔以相應的監督制約機制。比如日本的檢察審查會制度和準起訴程序制度,德國的管轄法院審查制度等等。

需要註意的是,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國家賦予檢察官的自由裁量權與其國內條件密切相關。客觀地說,兩大法系所采取的起訴便宜主義正在不斷應對時代的挑戰,處於相互融合發展的過程中。外國及我國臺灣地區暫緩起訴制度考察德國刑事訴訟法和我國臺灣地區刑事訴訟法都對暫緩起訴制度做出了詳細的立法規定。根據這些立法的規定,外國和臺灣省暫緩起訴的主要要求如下:

壹是適用暫緩起訴的案件範圍。適用暫緩起訴的案件通常是輕罪案件。根據德國刑事訴訟法第153a條,適用暫緩起訴的案件僅限於輕罪案件。根據臺灣地區刑事訴訟法,暫緩起訴的適用範圍是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

第二,暫緩起訴的實施條件。根據德國刑事訴訟法,經負責啟動審判程序的法院和被告人同意,檢察院可以對輕罪暫緩起訴,即決定暫緩起訴。根據臺灣省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暫緩起訴的決定必須得到被告人的同意。可見,犯罪嫌疑人同意是檢察官決定暫緩起訴的壹個普遍遵守的條件。

第三,暫緩起訴和審判期間的義務遵守或履行。暫緩起訴壹般規定考驗期和應履行的義務。德國的刑事訴訟法規定了被中止的被告人應當履行的義務及其期限。《法典》第153a條第壹款規定: (壹)經負責啟動審判程序的法院和被告人同意,檢察院可以對輕微犯罪暫不起訴,同時要求被告人:(1)支付壹定款項,彌補該行為造成的損害;(二)向公共利益機構或者國庫支付壹筆款項;(3)進行其他公開* * *支付;(4)承擔壹定的贍養義務。我國臺灣省《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二也做出了類似規定。

第四,暫緩撤回起訴。我國臺灣地區《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三規定:“被告人在暫緩起訴期間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檢察官可以依職權或者應報案人的申請,撤銷原判刑罰,繼續偵查或者起訴:1 .期間故意犯有期徒刑以上罪,被檢察機關追訴的;2.暫緩起訴前,因故意犯其他罪,在暫緩起訴期間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3.違反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壹項應遵守或履行之事項。檢察官撤銷暫緩起訴時,不得要求返還或者賠償被告人已經履行的部分。”

第五,暫緩起訴的效力。德國刑事訴訟法第153a條規定,當被告人履行要求和命令時,該行為可以不再作為輕罪追究。未履行的,應當再次追究,已履行的部分不予返還。根據臺灣省《刑事訴訟法》規定,暫緩起訴審理期間不撤銷暫緩起訴的,以不起訴論處。不起訴處罰作出後,除非發現新的事實或者證據,或者有再審的法定理由,不得再進行起訴或者偵查。緩刑考驗期限內撤銷暫緩起訴的,應當繼續偵查或者起訴。暫緩起訴後,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必須立即釋放。扣押應立即歸還。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在復議期間,申請復議期間有必要的情形,或者為了偵查其他犯罪或者其他被告人的目的,應當予以沒收或者留置。

第六,中止起訴的送達。我國臺灣地區《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規定,檢察機關中止起訴或者撤銷中止起訴的,應當在書記員接受原處分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附有理由的中止起訴書,或者附有理由的撤銷中止起訴書,送達原件中的報案人、被報案人、被告人、辯護人。暫緩起訴決定書還應送達被害人、與履約或履行有關的機關、組織或團體。

第七,暫緩起訴的救濟和審查程序。我國臺灣省刑事訴訟法規定了不服暫緩起訴的救濟程序和不服撤回暫緩起訴的救濟程序。1.告知人(主要是被害人)對暫緩起訴不滿意的救濟程序。舉報人對暫緩起訴決定不服的,有權在收到暫緩起訴通知書後七日或者三十八日內,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長或者檢察院檢察長申請復議。原檢察官認為申請有正當理由的,應當撤銷暫緩起訴,作出繼續偵查或者起訴的決定。原檢察官認為沒有申請理由的,應當立即將案卷材料和物證送交上級法院檢察院檢察長或者檢察長。逾期申請的,駁回申請。原審法院檢察院檢察長認為必要時,在案件送交上級檢察院檢察長之前,有權親自或者責令其他檢察官重新進行調查或者審查,分別作出撤銷或者維持原暫緩起訴的決定;維持暫緩起訴決定的,應當立即送交檢察長或者上級檢察院檢察長。上級法院檢察院檢察長或者檢察長認為申請不合理的,應當駁回申請;認為有理由的,應當作出以下決定:未完成調查的,可以親自或者責令其他檢察官重新調查,或者責令原審法院檢察官辦公室的檢察官繼續調查;調查完畢的,責令原法院檢察官辦公室的檢察官提起公訴。2.依職權考試。檢察官決定暫緩起訴,舉報人不申請復議的,由原檢察官依職權直接送上級法院檢察院檢察長或者檢察長審查,並通知舉報人。3.被告人不服暫緩起訴的救濟程序。被告人接受撤銷暫緩起訴決定後,有權在七日內以書面申請並說明理由,向上壹級法院檢察長或者檢察院檢察長申請復議。原檢察官認為有理由的,應當撤銷暫緩起訴決定。原檢察官認為申請不合理的,應當立即將案卷材料和物證送交上級法院檢察院檢察長或者檢察長。逾期申請的,不予受理。原審法院檢察院檢察長認為必要時,可以親自或者責令其檢察官重新調查或者復核,分別作出撤銷或者維持暫緩起訴的決定;維持暫緩起訴決定的,應當立即送上級法院檢察長或者檢察院檢察長復議。經復議,上級法院檢察院檢察長或者檢察長認為申請不合理的,應當駁回申請;認為有正當理由的,應當撤銷原檢察官作出的撤銷暫緩起訴的決定。

第八,暫緩起訴期間,公訴效力中止。德國刑事訴訟法第153A條第三款規定:“履行期間,時效中止。”我國臺灣省《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第2款規定:“暫緩起訴期間,追訴權時效停止。”暫緩起訴是公訴裁量權的壹種形式。暫緩起訴有以下特點:

第壹,暫緩起訴是壹種起訴形式,是對應當起訴的犯罪嫌疑人的特殊起訴方式。暫緩起訴不同於不起訴。不起訴案件符合法律規定的不起訴條件,檢察機關應當以不起訴處理。只有符合法定起訴條件的案件,檢察機關才能在自由裁量權範圍內作出暫緩起訴的決定,壹旦暫緩起訴期限屆滿,將作出是否起訴的最終決定。

第二,暫緩起訴符合公益目標。檢察機關只有符合公訴條件才可以暫緩起訴,但根據具體情況不起訴更有利於社會公眾、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利益。

第三,暫緩起訴必須規定壹定的延期期限。對於暫緩起訴的犯罪嫌疑人,為了檢驗犯罪嫌疑人是否真心悔罪,賠償被害人的損失,消除其行為對社會造成的危害,有必要對犯罪嫌疑人規定壹定的暫緩起訴期限。同時,也是為了犯罪嫌疑人著想。我們不能讓犯罪嫌疑人無限期或長期處於不確定狀態。壹旦過了期限,起訴和不起訴必須有個結果。

四是在作出暫緩起訴決定時,要規定犯罪嫌疑人在暫緩起訴期間遵守或者履行的法律義務。為了消除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行為對被害人的損害和對社會的危害,消除其重新犯罪的可能性,有必要規定犯罪嫌疑人在暫緩起訴期間應當遵守或者履行的法律義務。這些義務應包括三個方面:壹是彌補給受害人造成的損害,包括精神損害和物質損害;二是彌補對社會造成的傷害;第三,改造犯罪和預防再次犯罪的措施。

第五,暫緩起訴是保留不起訴的可能性和壹定條件下起訴的可能性;最後的結果是不起訴,或者撤銷暫緩起訴,提起公訴。暫緩起訴既不是不起訴,也不是立即起訴,而是暫時不起訴。暫緩起訴的人違反法律規定的義務,或者有其他應當撤銷暫緩起訴決定的情形的,檢察機關可以撤銷暫緩起訴決定,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在暫緩起訴審理期間,犯罪嫌疑人認真遵守或者履行法定義務,沒有其他應當撤銷暫緩起訴情形的,檢察機關應當在暫緩起訴期滿時對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訴決定。

第六,暫緩起訴的決定必須得到犯罪嫌疑人的認可。暫緩起訴是在犯罪嫌疑人同意的情況下實施的壹種“恢復性司法措施”,由犯罪嫌疑人決定是否同意。因為,按照司法公正的標準,每個人都有要求公正審判的權利。接受審判是犯罪嫌疑人的權利。犯罪嫌疑人可以要求審判,也可以在壹定條件下放棄審判。犯罪嫌疑人要求審判時,檢察機關有提起公訴的義務。只有犯罪嫌疑人放棄審判,同意接受暫緩起訴決定,檢察機關才能作出暫緩起訴決定。暫緩起訴是公訴裁量權的重要內容之壹。在過去,暫緩起訴的價值並不被重視。然而,隨著犯罪率的上升,人們對刑罰目的和公訴目的的認識不斷加深,各國開始更加重視暫緩起訴在實現訴訟經濟、保護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權利、修復犯罪對社區關系造成的損害等方面的作用。

1暫緩起訴制度符合公訴價值宗旨。

公訴的首要價值在於保護權利,維護法治秩序。在專制制度下,不區分控辯的糾問式訴訟模式主要是為了維護封建專制統治秩序,懲罰犯罪。國家公訴比自訴更有利於懲罰犯罪。刑訊逼供是偵查犯罪最有效、最快捷的手段,偵查犯罪已經成為刑事訴訟的首要價值。在這樣的訴訟目的和價值追求下,無法維權,各方都成了追究犯罪的對象,人的主體性被徹底否定。以控辯分離為主要標誌的現代刑事訴訟,將權利保障提升到了首要位置。被告不再是起訴犯罪的對象,而是所有無辜的公民,直到他們最終被判有罪。公訴壹方面可以通過偵查犯罪來恢復被破壞的法治秩序,達到維護法治秩序的目的,另壹方面可以通過刑事訴訟來維護被告人的權利。壹系列公訴原則的確立,成為訴訟程序本身維權的重要工具。公訴權不僅包括起訴,還包括不起訴和暫緩起訴。特別是隨著公訴裁量權的擴大和非刑罰化的發展,追究和懲罰犯罪並不是公訴的唯壹目的,而糾正犯罪、恢復被破壞的法治秩序才是公訴的第壹價值。因此,最有利於恢復被破壞的社會秩序,維護被害人、被告人和廣大社會的權利,成為公訴的首要價值選擇。暫緩起訴制度體現了公訴的價值選擇。

2.暫緩起訴制度符合恢復性司法的宗旨。

19世紀中期,起訴法定主義的缺陷促使其向起訴便宜主義過渡,後來發展為起訴法定主義與起訴便宜主義的結合。雖然檢察制度發展到今天已經有了很大的進步,但是仍然存在很大的缺陷。正如壹位外國學者所說:“近代英美以是否起訴的決定權集中在國家手中為特征的職業化、官僚化的刑事司法體系,直到19世紀下半葉才出現。在不同時期,這壹制度壹直在側重改造或強調復仇之間徘徊,兩者實際上都是側重於罪犯。無意的結果是日復壹日的司法過程中被害人和社會被忽視。?。‘國家竊取了矛盾’,這樣做的後果就是篡奪了受害人受到侵害後尋求修復和賠償的能力。”基於對犯罪的改造、對被害人權利的保護和對社區關系的修復,人們開始尋求另壹種矯正犯罪、保護權利和修復社會秩序的新途徑,恢復性司法開始出現。恢復性司法在我國與“社區矯正”有異曲同工之妙,只是社區矯正是壹種幫助被判處非監禁刑的罪犯回歸社會的矯正活動,重在對罪犯的矯正。恢復性司法具有更廣泛的意義,其目的在於“調查犯罪不僅是為了實現刑罰的懲罰功能,更重要的是可以預防犯罪,促進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和解,恢復犯罪給被害人造成的精神和物質損害,修復犯罪行為給社區造成的損害。”為此,應當讓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和社區參與到調查犯罪的過程中,從而達成共識,化解矛盾,尋求各種措施,以最有利的方式恢復犯罪的影響。“恢復性司法研究的先驅、美國學者馬塞爾提出,恢復性司法應該預防犯罪,更有效地幫助受害者,重建社區。?這需要努力恢復三個群體,即罪犯、受害者和更廣泛的社區,因為他們是犯罪的主要關鍵人物。我們應該恢復他們的物質和情感損失,恢復他們的安全感,恢復他們受損的關系、尊嚴和自尊。暫緩起訴制度是實現恢復性司法的有效法律措施,體現了恢復性司法的價值,使恢復性司法制度化、法律化。體現了國家對刑罰目的的重新認識和對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權利的保護。有利於恢復被犯罪破壞的社會秩序,彰顯對人的尊嚴的尊重,貫徹人文關懷的現代價值觀,實現提高訴訟效率、節約司法成本的訴訟理念。

3暫緩起訴符合法經濟學的效率理念

隨著法經濟學的興起,暫緩起訴制度有了制度基礎。法律經濟學理論的核心是,所有的法律活動,包括所有的立法和司法,以及整個法律體系,實際上都在發揮配置稀缺司法資源的作用。因此,壹切法律活動都應以資源的有效配置和效率的最大化為目標,壹切法律活動都可以用經濟學的方法來分析和指導。效率指的是這樣壹種狀態:當任何方案偏離這種狀態時,不可能壹部分人受益而另壹部分人不受損害。這就是帕累托準則。效率描述了壹個特殊的均衡點,是資源優化配置的結果。法律效率的追求是以最經濟的方式實現正義的目標,而另壹方面,正義的獲得是在壹定效率的前提下實現的,效率也是評價正義的尺度。具體到刑事訴訟領域,就是形成有效的程序理論,從程序經濟的角度強調刑事訴訟的效率價值,主張刑事司法資源的有效利用和優化配置。20世紀以來,西方國家的刑事訴訟理論和實踐發展出壹種強調訴訟效率價值的司法改革趨勢,並得到各國立法和司法機關的肯定。無論是美國的辯訴交易,還是意大利的五種簡易程序,都表明提高訴訟效率已成為當代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當務之急,暫緩起訴制度也順應這壹改革趨勢應運而生。

  • 上一篇:疫情期間酒店應急計劃
  • 下一篇:中國新的行政區劃什麽時候正式實施?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