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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中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規定

1.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有權單方解除,無需雙方協商壹致。主要包括過錯解雇、無過錯解雇和經濟性解雇。1.過錯辭退匯總(1)即勞動者有過錯時,用人單位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錯誤解除的程序沒有嚴格的限制。用人單位無需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法律規定了違約金的,勞動者應當支付違約金。(2)適用情形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無效;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2.無過錯辭退(1)總結:勞動者本人沒有過錯,但由於主客觀原因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依法履行法律規定的程序後,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無過失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有嚴格的限制。具體來說,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前,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的工資;用人單位選擇向勞動者額外支付1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額外工資按照勞動者此前1個月工資標準確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2)適用工種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屆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註意以上條件之間的先後關系)3。經濟性裁員(1)匯總經濟性裁員是指因經濟或技術原因,被用人單位壹次性裁減20人以上或20人以下,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員工。經濟性裁員有嚴格的條件和程序限制,用人單位在裁員時必須遵守規定。經濟性裁員,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二)適用情形依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進行重整的;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企業生產發生變化、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後,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其他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3)裁員時應優先留用的與本單位訂立長期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人員;與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家中無其他從業人員,有老人或未成年人需要贍養。(四)裁員後重新招聘的限制用人單位依法裁員時,應當通知被裁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被裁人員。(5)經濟性裁員例外是指用人單位不得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根據第四十條關於無過錯裁員和第41條關於經濟性裁員的規定:接觸職業危害的勞動者離崗前未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乙方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在本單位連續工作15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中國相關勞動法律法規。這類公司單方面裁員需要滿足相應的條件。如果員工有過錯,用人單位提前30天通知,中國的用人單位可以進行相應的裁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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