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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三權分置有哪些法律規定?

農村土地三權分置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關於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關於完善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辦法的意見》。

第壹,我國的分權是在2014發布的《關於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中提出的。2016《關於完善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的意見》通知要求各地區結合本地實際貫徹落實。三權分置是繼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農村基本經營制度自我完善、符合生產力發展客觀規律適用於生產關系之後,農村改革的又壹重大制度創新。2014年6月5438+2月會議審議的相關意見是新壹輪土改的開篇標誌。

二是三權分置有利於土地產權明晰,維護農民集體、承包方和經營主體權益,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提高土地產出率、勞動生產率和資源利用率,促進現代農業發展。所說的三權分置是指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的分離,其中實施的重點是防火經營權,其核心實質是賦予經營權法律地位和權力,這不僅對更有效地保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承包農戶的合法權益,而且對發展現代農業都大有裨益。

第三,農村土地“三權分置”的重大創新是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的分離。所有權歸集體,承包權歸農民,經營權可以流轉,實現了農民無失地之憂前提下的耕地流轉。這既保護了農民的利益,也有利於發展適度規模經營。此外,2018中央壹號文件提出的“農村宅基地”三權分離,可以說是完善農民閑置宅基地和閑置農房政策,探索宅基地所有權、資格、使用權“三權分離”,落實宅基地集體所有權,保障宅基地農民資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壹

為了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和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全民所有制,即國家所有的土地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任何單位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並給予補償。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

第九條

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被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所有的農民,由村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歸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第十四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農民有義務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個體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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