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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說,只要錢給到位,就可以接受“715工作制”。妳怎麽想呢?

偽命題,錢到位了為什麽不找兩個人,工作效率受影響。

如果錢到位,我可以住公司。如果我家不到位,就別想那麽多了。

錢到位了。這樣的企業能把錢拿到位嗎?看看那些好公司,哪個是這樣的?幾乎沒有?

如果715工作制是黨制定的政策,需要人們遵守,黨和國家會作出合理的安排。然而,在實施這壹政策時存在壹些困難。畢竟白天工作,晚上加班,人民的精力有點吃不消。黨和國家不會殺光所有人,壹定要合理安排。即使是私企也要考慮這個問題。人的精力是有限的。沒有能量,妳給再多錢也沒用。

不怕苦不怕累,就怕沒錢!之前看過壹個事件,好像是富士康或者是那樣的加工企業。因為公司遵守勞動合同法,取消加班,員工沒有加班費,每個月只能領基本工資。也有員工為此提出勞動仲裁,認為這是變相降薪。套用大家說的話,我不是出來打工賺錢的。這是為了什麽?所以只要妳能全額支付加班費,這些其實都不算什麽。只是現實往往是公司基本都希望員工免費加班,所以員工抱怨是必然的。更何況現在沒有加班費是常事,每天工作達到12小時。

這個問題取決於哪個城市。如果是北、上、廣、深等壹線城市,勞動法落實到位,監管嚴格。工人想加班多掙,老板未必敢放棄。如果妳在三線及以下城市工作,無論什麽六壹、七壹、八壹等。,國定假日就跟妳沒關系了。雖然沒有715那麽誇張,但是也跑不掉712。

這種說法看似合理,其實很難做到。妳可以考慮壹個人的身體能不能工作這麽長時間,先覺得這個人身體很棒,不會有過勞的問題,然後再看妳有沒有得到應有的回報。

壹、關於工作時間的規定

《勞動法》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國務院《職工工作時間條例》也規定,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

1997年9月,在《勞動部關於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批復》中,有這樣壹個問答: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勞動者每天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這是壹條硬性規定。只要每周工作超過40小時,就要延長工作時間,也就是說要付加班費。

第二,關於加班費的規定

《勞動法》對加班工資規定如下:

第三種情況暫且不算,即使是第壹種情況(1)和第二種情況。按照715的工作制度,每天工作時間為15小時。第壹種情況,每天加班7小時。按每月22個工作日計算,每月加班154小時。第(2)種情況,按每月8天計算,每月加班120小時。

3.715工作制應該付多少加班費?

為了便於更直觀的比較,設置了壹些例子進行分析。假設某員工月工資4400元,每月法定工作時間22天。那麽員工的日工資是200元,小時工資是25元。

如上所述,第壹個加班案例的加班時間為154小時,需要150%的工資,即5775元。第二種情況,加班時間為120小時,需要支付工資的200%,即6000元。兩項合計11775元。這是其原工資的2.676倍。再加上員工原來4400元的月薪,他的月收入應該達到16175元。如果當月有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會高壹些。

如果身體健康,每個月有這麽可觀的收入,相對於每個月4400元的工資應該是很高的了,員工也會很樂意去做。這就是我前面說的,看起來有道理。我們來分析壹下企業幸福與否的問題。

第四,企業支付這樣的報酬是否劃算?

我們假設企業除了支付員工工資,還要承擔五險壹金。單位繳費比例為養老保險16%,醫療8%,失業2%,工傷1%,公積金12%,合計* * * 39%。或許企業還有其他福利,暫按6%計算。也就是說,除了每月為每個工人繳納4400元,還要承擔1980元的社保等費用。加起來6380元,是雇傭壹個工人的人工成本。

如果企業不讓前面的員工加班,而是雇傭新的工人來承擔工作,要花多少錢?該員工每月加班總時間為276小時,需要1.568個新員工完成(假設新員工不加班)。新招的成本是多少?按照之前的計算,每人6380元,1.568人就是10004元。比企業支付員工加班工資節省1771元。對於企業來說,這是不劃算的。如果加班人數多,比如1,000人加班,就要多付1.77萬元,5000人就要多付近900萬元。

5.員工的加班費能全額支付嗎?

如果新員工在企業計算後更劃算,明知是虧損,員工為什麽要這樣加班?也就是員工可以通過加班來盈利。最好的方法之壹就是不要付那麽多加班費。比如上面提到的11775元加班費。企業也想出了壹套加班工資的計算方法,比如規定什麽時候算加班,什麽時候不算加班,壹天加班多少等等。總之,盡量降低加班費,比如降到5000元左右。員工們看到我工資只有4400元,加班費5000元,總收入大概是1000元,都很高興。這就是奮鬥,有喜悅。

事實上,工人的加班工資已經減少了很多。企業也從勞動者支付的加班工資中獲利數千元(按上例計算約6000元)。

所以企業的加班費會到位,但不會足額。員工的加班費很可能成為企業的利潤。為什麽壹定要加班?因為妳還有剩余價值。

6.妳接受715的工作制嗎?

根據法律法規,員工每天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同時,法律法規還規定,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不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從上述規定來看,715工作制不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應提倡或停止。

作為壹個勞動者,如果妳覺得自己身體還可以,願意接受那樣的加班費(不是全額),為了錢,妳可能會去做,也沒人攔著妳,但是身體吃不消,有錢能不能好好享受,是妳需要考慮的問題。我呢,不提倡715的工作制。

作為企業,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不宜在企業中實行或執行715工作制。如果人太多,可以多招幾個人來做,而不是讓員工加班完成任務。即使需要階段性加班,實行綜合工時制,也要給員工按規定輪流的機會。如果員工加班,也應按規定標準支付加班R費。只有這樣,才能樹立企業遵守勞動法規的形象,調動員工的積極性,使員工有更旺盛的精力投入到工作中去。

期望社會上違反715工作制等規定的現象會減少,勞動者會遠離715工作制,盡可能在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企業工作。

以上如有不妥,請批評指正。

不接受我的輩分,我不想有外遇,我的孩子不認識我的父親。

錢到位了,可以接受的極限工作制是716。

妳不是壹直做工程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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